倡議與行動
這裡會有廢死聯盟的新聞稿及倡議行動。
【人間失格信箱】為什麼律師要幫那些人辯護?
【人間失格信箱】為什麼律師要幫那些人辯護?
人間失格信箱你好:
我常看到一些很恐怖的社會新聞,有些人強姦放火殺人,真的讓人感覺超噁心的,真希望他們永遠關在牢裡不要出來了,如果判死刑更好。不過,司法審判好像很浪費時間耶,尤其是有些律師幫那些殺人犯辯護,真的好奇怪。那些人都是壞人啊,超壞壞的人,為什麼還有人要當他的律師呢?
by不喜歡吃蘋果的小雞
不喜歡吃蘋果的小雞你好:
首先,依據刑事訴訟法31條1項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又,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4條、兩公約施行法2條3條、人權事務委員會第32號一般性意見「在涉及死刑的案件中,被告必須在訴訟所有階段得到辯護人的有效協助。」
按刑法規定,殺人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就是標準的「強制辯護」案件。刑事訴訟法379條7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因此,就算殺人案被告不要律師,法院都得硬塞個律師給他,否則不能審判。如果全台灣沒有任何律師願意擔任壞人的辯護人,那麼,別說死刑了,甚至連罰金都不能判呢。
殺人罪等嚴重的案件,很多都是法律扶助基金會依法指派給扶助律師的。律師既然接了案,不論是自接或是法扶指派,發揮職業道德,按照憲法、律師法、律師倫理好好執行業務,不過就是盡本分呀!
不知道你是否聽過2011年挪威722大屠殺事件呢?當年屠殺慘案發生後,嫌犯布雷維克立刻被逮捕,並且指定知名律師里佩斯塔德為他辯護。里佩斯塔德律師原先還有些躊躇,但身為護士的妻子告訴他:「如果布雷維克負傷來到醫院,身為醫護人員的我和同仁們一定會毫不猶豫,竭盡所能的醫治他,因為這是我們的工作。你是律師,就作你該做的事。」因此里佩斯塔德接下了為布雷維克辯護的工作。
稱職的老師在教學時,不會對好學生和壞學生大小眼;稱職的消防員在火場搶救時,不會區分傷者是好人還是壞人;稱職的醫護人員執行業務時,也不會調查患者有無前科、有無犯罪。同樣的,一位稱職的律師在辯護時,也應該在合法的範圍內,盡量為被告爭取他法律應有的權益,不論被告是實質有罪或是無辜。這就是公平法院、程序正義的憲法價值。
我曾看過網友分享一種說法「當一個司法系統願意保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也就是那些我們理解為『壞人』在訴訟上的權益時,代表這個司法系統也願意盡全力保護無辜的人的權益。之所謂無辜,就是指你、我、我們的親友,也就是我們心目中的好人、那些沒犯罪的人。」你覺得呢?
人間失格信箱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