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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司法成為殺人兇手:英國冤案德瑞克.本特利
當司法成為殺人兇手:英國冤案德瑞克.本特利
文/方潔(台大法律系畢業,PNN專欄作者)
抵達倫敦的第一個早上,我搭車前往到倫敦郊區的小城東克洛伊登(East Croydon),目的地是克洛伊登公墓。
不像巴黎能供觀光客瞻仰名人三大公墓,在克洛伊登長眠的都是尋常百姓,我想找的德瑞克‧本特利(Derek Bentley)也在其中。本特利黑色的墓碑上印著一行怵目驚心的文字:德瑞克‧本特利,英國司法的被害者,長眠於此。
德瑞克.本特利是英國最著名的死刑冤案受害者。1952年,19歲的本特利被控殺警而被處以絞刑。本特利的死影響了社會大眾對死刑的態度,促成1957前謀殺法的立法,大幅縮減唯一死刑的範圍,英國並最終於1965年廢除死刑。
1933年出生的本特利,童年是在二次世界大戰度過的。在戰爭期間,本特利一家的房屋遭德軍炸毀,本特利於當時因此受有嚴重的腦震盪,並於五歲時開始患有癲癇,智力發展也屬遲緩。本特利在19歲被逮捕時,心智年齡僅有11歲。
心智發展遲緩的本特利在求學和工作屢遭挫折。與朋友的相處也容易被慫恿操控,在14歲時,本特利就曾與一名男孩共同犯下竊盜。
「給他好看,克里斯」
本特利其後結識了16歲的少年克里斯多弗‧克雷格。1952年11月2日的夜裡,克雷格帶著一把左輪手槍,德瑞克則帶著克雷格交給他的小刀跟隨在後,兩人闖進一家克洛伊東的賣場倉庫。兩人很快被發現,警察爬上屋頂抓住了德瑞克。德瑞克沒有多加反抗,剩下克雷格向警察負隅頑抗。在長達約15分鐘的對峙中,克雷格對一名警察開槍,該警察當場死亡。在場的其他員警事後作證,當時在場並已被制伏的本特利,對著克雷格大喊了一聲 “Let him have it, Chris”,克雷格才接著開槍。
案件立即於同年12月9至11日審理。開了槍,但未成年的克雷格,不可能受到謀殺罪最重的刑罰:死刑。唯一能讓案發當時早已在警方實力支配之下長達15分鐘的本特利與謀殺牽扯上關係的,就剩下這句警方於審判時作證的證詞Let him have it, Chris”。
“Let him have it, Chris ”這句話,可以有兩種解釋。其一為「給他(警察)一槍」,另一個意思為「把槍交給警察」。 檢察官對這句話作了前者的解讀,認為本特利對克雷格下了開槍的指令。然而,心智年齡僅有11歲的本特利,與克雷格的相處關係一直是由克雷格領導做主,克雷格怎麼反而會聽從本特利開槍?
更生疑問的,是本特利與克雷格皆在審判中作證,本特利於案發時根本沒說過這句話。
然而,陪審團最終採納了警察的說法,並花了75分鐘決定了這場殺警案,本特利和克雷格皆有罪。克雷格因未成年,刑度為由行政權裁量的等候英女皇發落(at her majesty's pleasure)。最終,他服刑10年,出獄後過了平靜的一生,終生未再犯罪。
對於本特利,陪審團則做出有罪,但建議特赦的決定。但決定刑期的法官高達(Lord Goddard) 認為一旦陪審團判決有罪,就不應做任何裁量,而直接判死刑。本特利的心智年齡、智商皆沒有影響法官死刑的決定。
本特利的上訴最終也於1953年1月13日失敗,他的生命岌岌可危。當時,這個案件受到社會的關注,社會普遍認為指控本特利構成謀殺是不公平的。200名下議院議員聯署請求英國內政部長大衛‧菲夫(David Maxwell Fyfe)向英女皇請求特設本特利。內政部長有權不附任何理由,請求女皇特赦死囚,而女皇依該請求有義務給予該死囚特赦。
在當時,英國已經逐漸減少死刑,大約有50%的死刑犯可以獲得特赦,轉為終身監禁,但菲夫拒絕了特赦的請求。同年1月28日早上9點,旺兹沃思監獄(Wandsworth Prison)監獄外擠滿數百位民眾的抗議聲下,本特利仍被執行絞刑。
藏在獨白中的真相
本特利一家並沒有放棄,他們持續奔走,尤其是姊姊艾瑞絲。德瑞克死後,艾瑞絲退回了未婚夫的戒指,人生目的轉為替弟弟爭取平反。她在家中掛上一只永遠停在德瑞克被執行死刑的時刻的時鐘,以時時刻刻警醒著自己。
司法遲遲未開啟再審程序。民眾的關注也不敵時間的力量,直到1991年,德瑞克的故事改編為電影枉死青春(Let him have it),社會又開始關注起本案。
本特利的案件能重啟一線曙光,也和法醫學、鑑定技術的進步有關。其中,司法語言學(Forensic linguistics, Legal Linguistics)對本特利案的平反有相當大的助益。
司法語言學是分析語音、語意,及話語結構,來協助處理語言相關爭議的案件。其最早被使用的領域,就是檢驗被告、證人證詞的真實性。
定罪關鍵證據是案發後的首次警詢筆錄,筆錄中本特利承認指使克雷格開槍。警方作證表示,該筆錄紀錄時間是在案發後本特利立即且完全自發性的陳述。然而,當時本特利表示該筆錄是在警方的問答之下完成。
語言學家麥爾康‧柯浩德教授(Malcolm Couthard)檢視該筆錄內容,發覺德瑞克使用的語句結構特質不像是獨白者的連貫語句,而偏向互動進行的對話。此外,柯浩德教授指出,認罪書中 "然後(then)"一詞出現頻率甚高,且多出現在主詞的後面。這是警方作證詞紀錄的特徵。因此,本特利的認罪警詢筆錄有極高的可能性並非由本特利單獨陳述,而是由承辦警察大量調整和修改的結果。
1997年4月,本特利的案子終於獲得再審委員會(Crminal Case Review Commission) 的受理,並於1998年7月30日,上訴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46年後,本特利終於沉冤昭雪。
然而,本特利的父母皆已過世,姊姊艾瑞絲也於司法開啟再審,給予德瑞克案件機會前離世。
本特利的案件造成了1957年英國將謀殺罪重新立法,新法大幅限縮唯一死刑的範圍,也會考量行為人的精神、智力等狀況。而本特利被處死的1953年,是英國當時已逐漸減少死刑的趨勢下,執行死刑數量最高的一年。此是否由於當時內政部長,曾擔任紐倫堡大審,嫉惡如仇的英國檢察官大衛‧菲夫所致,也不得而知。
在法律不夠完備,政治司法語言學還來不及發展時,遇到了「鐵面無私」的法官和內政部長,讓司法成為了殺人兇手,本特利則是一連串壞運氣下的無辜被害人。
英國牛津大學教授羅傑‧胡德(Roger Hood)曾提到,讓他反對死刑的最重要原因,就是在學生時代認識了這個案件。一個無辜的年輕人在司法制度的層層把關下,竟然仍然被送上斷頭台,任何人都會為此憤怒難當。
至今,本特利案仍然在英國人民的心中,以「司法最不義的一刻」之姿態被記憶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