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二度創傷了被害者(邱伊翎)
從去年的廢死爭議以來,台灣關於司法正義的論述往往呈現一種狀態,也就是加害者、嫌犯、被告的人權跟被害者的人權必然是對立的,甚至我們的民意代表、立法委員都說,我們只需要保障好人的人權,不需要保障壞人的人權。人權團體老是被罵,都只保障壞人或被告的人權。但,從江國慶案到東海之狼,一次又一次的冤錯,正好一再地戳破這種簡單的被害者與被告的二元對立關係。
回顧當年東海大學發生小惠事件,我們發起校園抗議行動並包圍派出所,我們所訴求的是學校應該成立專責處理性侵害與性騷擾的小組,不該由沒有性別意識的人員來處理,而在處理過程中所呈現的言語及態度,一再造成被害人的二度傷害。之所以去包圍派出所抗議,是因為小惠報案之後,警方竟然沒有好好盡到蒐證、科學辦案的程序,也沒有給報案三聯單,試圖蒙混過去。甚至,後來才發現,在警方所安排的指認過程,也出現很大的瑕疵。警方這種草率對待被害者的辦案方式,正是造成冤錯案件一再發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