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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星期四

「邱和順案最新大法官解釋識讀!」活動側紀

陳柏勳廢死聯盟志工、東吳大學法律系一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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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
殺人影展
蘇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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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新聞稿】
請大法官還給鄭性澤一次公平審判的機會
死刑冤案鄭性澤聲請釋憲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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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要感謝憲法法庭願意開啟言詞辯論程序,讓人民有機會進入法庭,跟司法權的掌權者對話。更重要的事情是,有很多聲音在這裡出現。

這個才是真正的憲法法庭應該要進行的程序。

感謝大家。我是聲請方的律師,一般來講,在法庭上要說服的對象是法官,不是對方。但,在這裡,在這個憲法法庭,在這個國家應該要匯聚所有聲音的地方。我覺得我要珍惜這個機會跟關係機關、跟支持死刑的民眾、尤其是死刑犯所加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屬來對話,謝謝理事長還坐在位子上,這段話我想與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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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講的是一個基本價值的決定和抉擇,即「誰應該被放棄」的一個選擇。大法官就此問題考量時,若和我所採擇之觀點相同,那我想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可以很清楚、明確。

我基本的觀點是認為「沒有人應該被放棄」。相對來講,贊成的人,不管是有條件贊成死刑的存在或者完全認為死刑是合憲的,其實就必須要回答一個更困難的問題,亦即剛剛大法官詢問時提到的:「這個抉擇的標準是什麼?」

鄭善印教授在他擔任鑑定人作答詢時提到「人都是可以自主決定的,當人可以自主決定的時候,就等於決定了他日後可能會面臨執行死刑的命運」。這個觀點其實就是兩派的分歧緣由。我們從社會連帶的觀點來看,犯罪成因從來就不是一個這麼簡單的答案,說人可以完全自主決定去做的或者不去做那一件我們覺得「人神共憤、慘絕人寰」的事情,其實是虛妄的,從來就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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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一場好人與好人的戰爭」

~20150509模擬憲法法庭法庭報導

林慈偉(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第二屆模擬憲法法庭湯申聲請釋憲案,繼5月1日行第一次言詞辯論及大法官做成模憲暫字第1號裁定(註1)之後,於5月9日續行言詞辯論程序,討論死刑是否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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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讀邱和順案大法官不受理決議

⊙王信仁(律師)

一、背景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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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08 01:12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司法院修法後成立的憲法法庭,將成為最高的審判機構,民眾將來不用等到案件判決確定,即使案件審理中,就可以聲請釋憲,經受理後,原審訴訟立即停止,避免民眾因違憲的法令,受到法院不利益判決。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新制實施後,最受爭議的「死刑」、「同志禁婚」相關法令,都將成為憲法法庭審查、辯論的焦點。

     日前男同志因申請結婚登記被內政部駁回的案件,當事人就可以在行政訴訟進行中,聲請釋憲,直接「飛躍訴訟」,在憲法法庭中,挑戰《民法》一夫一妻制的規定。

     另被檢方求處死刑的案件,同樣不需經三審定讞,當事人可以直接聲請,要求憲法法庭對《死刑》存廢進行違憲辯論。法界人士表示,這種憲法法庭的新制,可以有效解決縮短訴訟時間,確保人民的權益,讓民眾與釋憲「零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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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  蘋果日報(顧立雄、蘇孝倫)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一定要有律師幫忙辯護,訴訟才可以進行,這稱為律師強制辯護制度:一、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二、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三、低收入戶被告經聲請或審判長認為有必要者。這樣的制度設計,目的在於保障弱勢,避免任何人在面對國家刑罰權的巨大壓力時,陷於孤立無援的困境。但此等良法美意所建構的防護網卻在最中心處破了一個大洞,因為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這樣的強制辯護制度在第三審並不適用,現實上因此出現許多重罪案件是在第三審完全沒有辯護人的情形下宣告定讞,其中甚至有部分是死刑案件,明顯地違反《憲法》第16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所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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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死刑

張鐵志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芬斯(Justice John Paul Stevens)在今年退休, 並在美國社會丟下一個強烈的震撼彈。

1976年,他加入最高法院後幾個月後,支持各州恢復暫停四年的死刑。他說,如果有適當的程序,就可以在法律下確保「公平、理性和一致的死刑刑罰」。

但是現在他說,經過三十年,他原先的信念被打破了。由於法院人事的更迭加上司法積極主義(judicial activism),已經造成美國的死刑制度充滿了種族主義、政治考量和一種歇斯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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