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裁判員制度下的廢死之路:訪田鎖麻衣子律師

訪談/林欣怡、吳佳臻、魏培軒、吳奕靜
逐字/吳奕靜
整理/魏培軒

關於日本的裁判員制度,在抽象制度設計的層面上目前已經有許多探討,廢話電子報線上訪談日本CrimeInfo協會會長田鎖麻衣子(Maiko Tagusari)律師,主要希望將重點置於實務工作上的觀察與見解,也期待能夠藉此更進一步了解近期日本廢除死刑運動的現況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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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電子報線上訪談日本CrimeInfo協會會長田鎖麻衣子(Maiko Tagusari)律師。圖/吳佳臻

裁判員制度下律師的困境

Q1:台灣的「國民法官法」即將在2023年正式上路施行,近期也持續在各地方法院進行國民法官的模擬法庭。由於國民法官的法庭審理過程集中審理、開庭耗時較長,也會需要順利組成律師團,以確保被告能受到有效且完善的辯護。這在實務上便會面臨可能缺乏合理的資金來聘請律師,甚至會影響律師參與意願的情形。

首先想請教田鎖律師的是,在日本重大刑案中,辯護律師於「裁判員制度」下將會面臨到的困境?以及實務上相應的處理對策?

A1:由於日本現行的裁判員制度所追求的是短期的集中審理,因為必須邀請裁判員到法院,自然不可能長時間進行審理。也因此,裁判員制度會要求刑事辯護的爭點必須盡可能集中,審判的準備期間也會較過去程序來的紮實,才有辦法在短期之內結束審理。在這種情況下,律師工作當然就會變得非常很重要。

在日本裁判員制度所審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中,通常都是由政府選任的公設辯護人(在這裡所稱的「公設辯護人」和台灣的意義不同。台灣的公設辯護人是公務員,隸屬於法院來執行強制辯護案件;而日本的公設辯護人,則是「一般律師」願意接受法院指派為沒有律師的強制辯護案件進行辯護者,需要由律師公會推薦。),人數為兩人以上三人以下,共同組成律師團來對應後續的訴訟程序。不過,事實上也曾有發生過只有一名公設辯護人來負責的情形。關於犯罪嫌疑人於起訴前階段選任公設辯護人的人數限制問題,原則上公設辯護人的選任人數都是以一名為限。但是如果是涉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而法官認為有特別必要時,得依其職權再多選定一名公設辯護人,也就是合計兩名公設辯護人,甚至依照案件的複雜程度,還可以再多選任一名,合計三名公設辯護人來組成律師團。

然而,我個人認為特別是在裁判員制度下,從一開始就有選任複數的辯護律師予以對應的強烈必要性。就此而言,辯護律師人數不足可以說是一項嚴重的問題。實務上若遇到律師不足的狀況,此刻各地律師公會就發揮重大的作用。在我的執業經驗中,有許多重大刑案在辯護時的事證蒐集、策略運作,是由各地律師公會來共同進行的,比如過去我所在的第二東京律師公會刑事辯護委員會,就有多次共同商議辯護工作的經驗。雖然委員會中的律師並非有本案形式上的正式委任律師,但他們同樣可以發揮團隊作用,一起跟本案律師團商討辯護工作,並且給予實際的相關支援。

Q2:日本有沒有法律扶助的類似制度?辯護律師的酬金大致如何?

A2:過去日本曾經設立有法律扶助協會,該協會屬於民間組織,其主要業務就跟台灣的法律扶助基金會類似。後來,日本政府正式對法律援助協會予以公共化,在法務省之下設立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法テラス)。全新設立的日本司法支援中心跟過去作為民間組織的法律扶助協會,兩者的主要差異在於,司法支援中心是從犯罪嫌疑人階段就可以開始提供申請人律師等法律協助。不過,目前法務省願意支付的酬金並不算高,這也引起律師業界的不滿聲浪。

此外,只要申請人成為被告而正式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則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所提供協助的律師,其身分就會轉換為刑事訴訟法中所稱的「公設辯護人」,因此在制度上是得以合理銜接的。換言之,同樣的律師將會從犯罪嫌疑人階段,直至刑事訴訟階段都擔任辯護人的工作,而能夠一貫處理。關於律師的酬金主要是由法院來認定,將按照案件複雜程度等種種因素來綜合判斷最後支付的酬金數額,並會跟犯罪嫌疑人階段的辯護工作分開計算。

死刑案件通常會比一般的刑事案件酬金高一些,但整體來說,這些酬金對辯護律師而言還是非常不足。尤其重大刑案中有許多律師需要親自到外地現場勘查等工作,這些酬金費用實際上都不太足以支應,更何況一般律師也有經營自身律師事務所的龐大壓力。事實上,這可以說是日本刑事訴訟程序本質的構造性問題,也就是刑事訴訟雙方武器的嚴重不平等。為求有效辯護,則需要各式各樣的實際調查,或是委託相關專家提供意見等等,這些都會耗費大量的人力、時間以及費用。然而,現實的是公設辯護人或是一般律師沒有如此的餘裕可以應對。公設辯護人酬金低廉的問題,律師業界已不滿許久,也跟相關政府機關討論多次,但可惜仍沒有共識,這將是未來必須要面對的問題。關於日本公設辯護人的酬金標準,可以參見令和元年版日本司法支援中心白皮書第90-91頁。

Q3:一般而言,就公設辯護人的品質,田鎖律師個人的想法是什麼?

A3:關於公設辯護人的品質問題,的確日本無法像美國一樣,培養出許多專攻刑事辯護的律師,因此必須承認一般而言公設辯護人的辯護品質並不是太好。而多數律師也不是專門處理刑事案件者,因此在專業訓練與辯護經驗上,自然會略遜於檢察官。就此而言,培養能夠與檢察官分庭抗禮,而於法庭內充分進行辯護的刑事訴訟人才,就成為日後重要的課題。近幾年日本律師公會以年輕律師為主要對象,積極開辦強化裁判員制度之下的刑事辯護技巧的相關訓練與講座。就結果來說,接受過相關培訓的年輕律師表現普遍較好,至少與二十年前或十年前的公設辯護人相比,是有逐漸好轉的現象。不過,這些受過相關訓練的年輕律師在整體業界中依舊屬於少數,無法僅仰賴這些具備刑事訴訟相關專業性的少數律師,來執掌裁判員制度下的所有刑事訴訟案件。因此,律師本身所造成辯護品質上的差異將可見會有逐漸擴大的情形,這也是值得注意的問題。

此外,日本政府本身並沒有提供這些相關訓練。絕大部分的律師專業訓練都是民間自行推動,主要由日本辯護士連合會(簡稱為日辯連,類似台灣的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其內部設立的刑事訴訟中心主辦講習、訓練、工作坊等等活動。比較大型的律師公會,如東京、大阪律師公會本身也會舉辦。較辛苦的是偏鄉地方的組織無法獨自辦理相關講座或研習,所以各地方的律師公會將會組成中型的地區聯合會,如東京附近縣市的幾個律師公會,共同組成關東地區律師公會聯合會,相關的增能活動就會由中型的地區聯合會來舉辦,同時日辯連也會派請講師前往講習協助。

必須要補充說明的是,在裁判員制度施行下另一個重要的課題在於,如何讓一般對於法律專有名詞或概念一無所知的民眾,能夠容易理解,同時也不損及法律專有名詞或概念的正確性而清楚地進行訴訟程序。事實上,檢察官本身也同等面臨同樣的難題。然而,法務省檢察廳藉由舉辦多次相關的研討訓練,最終所展現出來的成果就是,檢察官所進行的說明,一般而言被認為是比律師更能夠容易讓人理解的。相對而言,專門處理刑事訴訟案件的律師大多都集中在都會區,要各地律師公會去控管辯護品質,毋寧是相當困難。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在裁判員制度下,律師與檢察官之間所產生的武器不平等狀況,可以說是本質的結構性問題,絕非可以簡單徹底解決的。在現行刑事訴訟法施行70年之久後,日本法界開始意識到這樣的問題存在,但說到底離徹底解決還有很長遠的路要走。借用已故的松尾浩也教授說法,我們只能不斷累積「些微調整」的努力而已。事實上,關於犯罪嫌疑人的公設辯護制度,以及部分案件進行訊問時的錄音錄影、裁量保釋的運用改善等等,可以看的出來現在稍微是往強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辯護人實力的方向前進。

Q4:普遍來說,律師們擔任刑事辯護的意願又是如何?而田鎖律師在過往的執業經驗中,是以何身分協助死刑辦護案件?是公設辯護人或是被告自行委任的辯護律師?

A4:在裁判員制度下,律師擔任公設辯護人意願的問題,關於此點跟台灣可能比較不同。在日本若要擔任公設辯護人,則必須先由各地律師公會推薦人選給法院後,才有資格擔任該職務。所以執業律師如果一開始就表達自身沒有意願的話,律師公會自然也就不太可能會勉強律師而強行推薦。因此,擔任公設辯護人的律師們,基本上也就是自身有意願受到推薦的律師。

在都會區由於刑事辯護律師較多,所以當地律師公會在推薦人數,以及辯護技巧與品質的控管上,就比較沒有問題,同時也會有較多資源可以運用。相較之下,會有困難的是偏鄉地區的律師公會。一方面在偏鄉執業的律師人數本來就不多,另一方面專門進行刑事辯護的律師更是少之又少。有可能遇到沒有人專門進行刑事辯護,當地所有執業律師也都沒有意願擔任,最後將變成是由各地律師公會的會長或理事長、律師公會中刑事辯護委員會的委員、主任委員,或是曾任律師公會行政職的律師,來擔任偏鄉地區法院中的公設辯護人。雖然並非專門進行刑事案件的辯護工作,但至少曾任律師公會行政職的經驗,或許能夠協助辯護任務。這樣的情形到現在依然很多,這也是未來需要再強化的部分。

關於我自身的辯護經驗,過去的確有多次為死刑案件的被告進行刑事辯護的工作。不過,裁判員制度施行後,在裁判員制度審理程序下目前還沒有經歷,僅有擔任過死刑案件的二審選任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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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年度,日本最高法院都會公布裁判員制度施行年度報告。圖/jimkruger

裁判員都是哪些人組成的?

Q5:我們比較好奇的是,在日本什麼樣的人會成為裁判員?從施行到現在,有沒有發現產生裁判員挑選上的偏誤?是否進行過歷任裁判員者在人口學上的統計資料,例如以年齡、性別、原住民身分等基準所進行的統計數據?

A5:每一年度,日本最高法院都會公布裁判員制度施行年度報告,其中關於裁判員屬性的相關統計資料也會相應公開發布。除此之外,2012年(平成24年)最高法院所公布有關裁判員裁判實施狀況的檢證報告書,以及裁判員制度正式實施十周年的檢討報告書,其中都提供更為容易理解,與國勢普查分布狀況相互對比所呈現出的統計數據。

從這些既有的統計資料來看,一般而言,目前看不出太多明顯的偏差或傾向,大多都與國勢普查的結果幾乎相符。就此點意義來說,在裁判員的選任上無法說出現有明顯的偏誤情形。然而,雖然日本男女人口大致各半,但目前擔任裁判員的男性還是比女性在比例上多一些,而職業種類為上班族、自營業者與公務員的比例,也相對稍微高出一些。不過,目前進行統計的對照標準僅有年齡、生理性別與職業,並沒有針對民族出身或是性傾向所進行的相關統計報告。在族群問題比較凸顯的台灣,或許就必須要考量到法庭構成上的族群平衡性。

而有關裁判員的選任制度方面,日本與美國仍有不小差異。由於美國採取的是陪審員制度,在認定有無犯罪事實時法官無法介入,完全是交由陪審員來判斷,因此美國律師會在挑選陪審員的部分花費很多的時間與精力。相關的學術研究報告,比如陪審員的形象、組成性質對於案件的發展等等,美國本身相應有很多討論與報告。但是,日本在裁判員制度施行之下,律師對於裁判員的選任原則上沒有太多的討論。這也許與並非採取陪審制有一定的關聯,或者日本律師業界尚未意識到裁判員的選任會對訴訟案件造成影響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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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使是殺害他人這樣的客觀行為本身完全無可爭論,但對於被告犯罪的動機以及導致犯行的背景事實,絕對不可能完全如同檢察官所陳述的故事一般。圖/skodonnell

裁判員制度下的判案趨勢

Q6:在日本,目前所有的重大刑案第一審都要經過裁判員的審理。先前聽田鎖律師分享,初期的確有一小段時間沒有死刑判決,但隨著裁判員制度實施時間的拉長,還是出現有死刑判決。而台灣有些案件是屬於犯罪事實沒有爭議,只有量刑部分需要審酌,那是否還是照樣要經由國民法官來參與審判,就此目前仍有許多討論。不知道日本有沒有出現此種狀況?是否有實際個案可以來提供台灣的國民法官制度予以借鏡?

A6:在此可能要先補充說明的是,在日本的現行制度下,並非所有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審都要經過裁判員的審理。日本裁判員法第3條,有明確規定得無須經由裁判員制度審理的情形。具體而言,就是與暴力組織相關的案件。訪談前幾天福岡地方法院判決死刑的案件,就是此例。

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需要區分裁判員制度開始施行前與開始施行後來說明。裁判員制度開始施行以前,的確有很多律師在死刑案件中不去爭執犯罪事實,只求量刑面較寬容對待跟網開一面。但我個人認為這樣的辯護方式非常有問題,理由有許多。首先,犯罪事實不可能沒有爭議,警察跟檢察官所為的調查結果肯定與實情會有所差異。如果對犯罪事實部分消極地全盤接受,而僅要求量刑部分對被告予以寬容對待,如此作法對被告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也等於在某種程度上放任警察與檢察官的便宜行事。換言之,縱使是殺害他人這樣的客觀行為本身完全無可爭論,但對於被告犯罪的動機以及導致犯行的背景事實,絕對不可能完全如同檢察官所陳述的故事一般。而這些情事脈絡,都是與量刑相互結合的。

過去在裁判員制度實施以前,這種情況的確可能發生。在過去的審理程序中,法官對於案件的調查與判斷具有相對完整的權限。當法官發現律師辯護不足,包含人力不足或能力不足時,便有可能作對被告較有利的認定,來平衡被告明顯陷入的攻防不對等局面。尤其是當辯護律師沒有提出相關具體事證,而法官卻認為案件本身尚有未查明部份時,為求維護被告的訴訟權益,此時就可能會作出對於被告較有利的認定。比如若原先檢察官求處死刑,但法官認為尚不至於死刑的程度,並且如果被告能有一位較有能力的律師協助辯護時,是可以避免被告遭判處死刑時,法官可能會傾向協助被告律師來進行相關的調查,或者是雖然面對檢察官求處死刑,但法官可能考量這些潛在因素,最後決定判處無期徒刑來結束案件。

但是在裁判員制度開始施行以後,比較不可能再出現上述的情形。裁判員制度開始施行的初期較少作成死刑判決,很大程度是因為檢察官在求刑上不求處被告死刑。對於求處死刑的案件,檢察官採取較小心謹慎的態度,僅針對極端嚴重犯行的案件來求處死刑。因此,若檢察官不求處死刑,自然也就不會出現死刑的判決。回到前面所陳述的意見,我個人認為,即使是罪證確鑿的刑事案件,在裁判員制度下依然要重視犯罪事實的徹底調查。這是因為,案件事實的調查不僅僅是在調查相關事實有無發生,更重要的還有為什麼會發生這起案件。要將整個犯罪事實調查清楚,讓審理的裁判員知道案件為何發生,這跟量刑的部分很難完全切割。

 一般而言,量刑部分就會提到被告的生長背景、犯行的潛在理由等等,但我認為更重要的還是為什麼這起案件會發生。此點當然會影響到一般人對於案件的評價,尤其裁判員對整起案件的看法,會有較接近一般人民的理解觀點。因此,犯罪事實的調查是非常有必要。律師必須徹底調查不應該判處被告死刑的所有情事,並且以此作為論證,來致力求得裁判員的理解。不過可惜的是,日本裁判員制度下,對於有罪的死刑判決無須得到全體一致的結論。日本刑事訴訟的量刑,雖然非常重視犯罪行為在客觀上的嚴重性,但身為非法律專家的裁判員,相較於職業法官,對於客觀行為以外情事仍有較大餘地可以斟酌判斷。然而反過來說,正如後面我會提到的,裁判員裁判也同樣有走向重刑化的危險性。

關於檢察官求處死刑跟真正判處死刑的比例,總體而言是有提高的。檢察官針對有絕高機率判處死刑的案件才會求處死刑,因此求處死刑成功率也就相對提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無期徒刑判決增加的比例也在提高當中。過去整體而言,死刑判決的數量有所下降,但是無期徒刑判決的比例其實是有升高,兩者之間的位移發展存在如此情形。

有許多在裁判員制度下第一審被判處死刑的案件,若已經不符合過去司法實務判處死刑的標準時,在二審高等法院階段就一定會被改判。就算高等法院自身未改判,最高法院也會批評刑事訴訟制度改變後,高等法院無法維持跟過去標準一致的裁判原則,換言之會以個案違反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平性,因此也會被發回改判,藉此提醒高等法院必須注意到司法實務的一貫性。簡單來說,就是量刑基準必須是延續裁判員制度實施前的一貫標準。最高法院在屢次發回改判中所透露出的訊息是,死刑判決必須審慎為之,並且也要考量跟過去裁判員制度實施前,與其他個案之間的公平性問題。如果是僅有一名死者的殺人案件,基本上被告並不會被判處死刑,因此即便該案件一審被判處死刑,但上訴至高等法院後就一定會改判。縱使高等法院自身不改判,上訴到最高法院也會改判。但前面所說的是比較理想的狀況,非常遺憾地,實務上也有因為被告自己放棄上訴,而一審所作的死刑判決就此定讞的情形。該殺人案件就僅有一名死者,然而被告卻放棄上訴導致死刑判決確定。該案件的被告完全放棄上訴機會,被告甚至在警察與檢察官訊問時,一度自白自己曾有性侵死者。事後來看這個案件,會覺得這是因為被告決心求死才會做出這些不太尋常的舉動。事實上,這跟日本沒有強制上訴的制度有關,因此才會造就「住田紘一案件」這樣的狀況。

最後,比方說被害者是孩童,或是伴隨性犯罪行為的殺人案件,原則上檢察官對此種案件求處死刑的比例還是相對較多,因為檢方認為這是較為嚴重的罪行。在裁判員制度施行之後,縱使要判決被告死刑,法官也會意識到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的立場及態度,所以參與裁判員制度審理的職業法官,也會花更多的時間心力,向裁判員說明一般的量刑標準,以及判處死刑的司法實務基準。

Q7:日本實施裁判員制度至今,據說判決狀況相較以前顯得更加兩極化。也想請教田鎖律師,裁判員制度本身有沒有改變法官、檢察官對於重刑與死刑的看法? 

A7:一般而言,談到裁判員制度出現有判決極端化的情形,可能是對日本裁判員制度的施行有些誤解。有關判決極端化的情形,的確是有出現類似的傾向,尤其是針對特定類型的犯罪,比如性犯罪就有走向重刑化的趨勢。但是相較過去標準而言,其實也有出現相對輕判的傾向。例如殺人罪也可能會輕罰,尤其是在長期照護壓力之下殺害親屬的案例,甚至出現緩刑判決,這是裁判員制度實施之初眾人難以想像的。

對裁判員制度的實施對死刑案件之影響中,較為麻煩的是涉及性犯罪的重罪,例如性侵殺人罪等等。伴隨著有性犯罪的殺人行為,即便僅有一名被害人,檢察官也會求處被告死刑。代表性的案件有,「松戶女大學生殺害縱火事件」以及「神戶小一女童殺害事件」。對於此類涉及性犯罪的殺人案件,檢察官會更為明確的求處被告死刑,而一般裁判員也會認為判處死刑也是理所當然的。在這種情況下,的確比較容易出現死刑判決,這或許是在死刑求刑階段走向重刑化的一種可能性。

雖然被害人為孩童的犯罪案件,以及伴隨性犯罪的案件相較容易出現死刑判決,但關鍵仍然是最高法院的基本立場,也就是最高法院強烈要求死刑判決必須跟過去裁判員制度實施前的判決標準一致。在某種程度上,最高法院也可以說是發揮出抑制裁判員審判暴走的功能。剛剛我所提到被告自己放棄上訴導致死刑定讞的案例(住田紘一案件),倘若該案件能夠順利進行上訴,依照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表明必須維持相同裁判標準的立場,可以預想一定會被改判的。

Q8:從廢除死刑立場的角度而言,一般律師如何去理解裁判員制度下死刑判決的出現?

A8:從廢除死刑立場的角度而言,我認為即便是日本最高法院部分發揮了阻止死刑判決增加的煞車功能,從而可以給予一定正面的評價,但說到底也僅僅是維持過去一貫的水準罷了。此外,在欠缺死刑判決強制上訴制度的情形下,像是住田紘一這樣的被告,由於其本人並沒有任何犯罪前科,因此像是這種在過去法官自行審判中絕不可能會出現的死刑判決,未來恐怕也無法避免。而第二審辯護律師實力不足的情形下,也會出現同樣的問題。


今年所舉辦的東京奧運以及其後的帕運,的確是政府暫緩死刑執行的主要因素,顧慮到日本成為國際關注的焦點,因此暫時沒有執行死刑。圖/Photo by Alex Smith on Unsplash

日本廢死運動的現況

Q9:接下來,想請田鎖律師談談日本廢死運動的現況。東京奧運會是日本政府考量暫緩執行死刑的主要因素嗎?就田鎖律師的觀察,日本政府與社會對於廢死議題呈現何種反應?先前聽說日本東京有幾個律師公會,有通過廢死的相關決議,目前日本律師界在推動廢死運動的情形又是如何?

A9:今年所舉辦的東京奧運以及其後的帕運,的確是政府暫緩死刑執行的主要因素,顧慮到日本成為國際關注的焦點,因此暫時沒有執行死刑。而令人擔心的是,在帕運結束後不知道什麼時候會再開始執行死刑,因為日本政府不可能一直停止執行。執行的時間點有幾種可能性,第一個是8月31日,首相宣布今年秋天要解散眾議院並行改選。因此,第一個可能的時間點,會是在國會改選前夕執行死刑。第二個時間點則是國會改選後,屆時新任的法務大臣走馬上任,可能就會順勢執行死刑。第三個時間點則是考量到政府的年度施政,因此今年度結束前還是會執行死刑,明年三月是全年度結束的時點,因此可能會視疫情的影響狀況,而調整在明年三月前依例執行死刑。

關於日本政府以及整體社會對於廢死運動的看法,我個人基本上認為,日本民眾會覺得廢死與否並不關自己的事情。人們普遍認為自己不太可能會成為死刑犯,也認為死刑犯畢竟是屬於少數中的少數。事實上,不僅僅是針對廢死議題,日本政府與絕大數民眾對於整體刑事司法改革,都不太有興趣。

但如果說到律師業界的狀況,跟過去十年相比,的確現在支持廢死運動的律師明顯較多。就此而言,廢死運動的推展也相對順利、活躍,各大律師公會也都相繼作成廢除死刑的決議書。但我個人認為比較麻煩的是,雖然有較多律師願意投入廢死運動,但這些律師在業界仍然不是多數。況且,律師界也有反對廢死的聲浪,尤其東京有幾名經常上綜藝節目通告,而擁有高人氣與知名度的律師藝人,以這些律師為首集結推動反對廢死運動,甚至發送明信片給其他律師,要求他們共同對抗日辯連,抵制律師公會作成廢死的相關決議。無可否認,日本律師業界也還是有這樣的勢力存在。

即使支持死運動的律師人數逐漸增加,但部分律師對於廢死運動的想法還是會讓我存有一些疑慮。比如部分律師會認為利用外國勢力去壓迫日本的政治人物,讓這些日本政治家作成承諾,並且落實廢除死刑,屆時水到渠成而廢死運動也將大功告成。事實上,我認為這是非常短線,也是過於樂觀的想法。先前美國總統選戰時期,拜登曾經承諾要廢除聯邦層級的死刑。而這些日本律師就會歡欣鼓舞,想要透過拜登的政見來對日本政府施壓,要日本政府同樣作出廢除死刑的政治承諾,這可能是由上而下可以很快廢除死刑的方式。但是,對於此種方式在日本社會能否讓廢死運動走得長遠,我是非常質疑的。對於日本政治家會不會如同拜登等政治人物一樣作成相同的承諾,這點就必須保持懷疑的態度。

我還是認為要從一般市民、學生的教育扎根來逐步推動,並不是透過外國勢力廢除死刑之後,就什麼事情都沒有了。要真正地廢除死刑,毋寧還是必須去改變日本社會根深蒂固的思維。

Q10:想請教田鎖律師,目前日本各個政黨對廢死議題的支持程度?有沒有政黨是比較支持廢除死刑的?

A10:目前就日本各政黨而言,對於死刑議題明確表態者可說非常的少,無論是支持或反對廢死的。以黨綱來宣示要求廢除死刑的,大概只有快要消失的社會民主黨。雖然在共產黨以及現在身為最大在野黨的立憲民主黨,也就是以前的民主黨中,支持廢除死刑的政治家不少,但這些政黨都沒有正式以黨的名義來表明廢除死刑政見,毋寧都是以政治家個人名義來推動。因為共產黨與立憲民主當中有較多左派立場的人士,所以支持廢死運動者也相較為多。另外立場較為右派的自民黨,雖然也同樣沒有以黨的名義來做宣示廢除死刑,但就我個人的了解,其黨內仍有零星的廢死運動支持者。對於廢除死刑的立場與態度,日本政黨跟日本社會非常類似,都很難期待公開表態去支持廢死運動。

比較特殊的是創價學會,這是一個日本本土的新興佛教團體。創價學會的多數成員組成名為公明黨的政黨,而該政黨長期與執政的自民黨合作。創價學會在宗教立場上,是明確表達支持廢除死刑。創價學會對於廢除死刑的議題,是相當積極投入推動而受到日本民眾的普遍認知。不過,創價學會成員所組成的公明黨,反倒沒有公開以黨的名義發表支持廢死運動。然而,過去公明黨與自民黨長期合作而組成聯合政府,公明黨籍的法務大臣就曾因為自身宗教信仰,而長期不執行死刑。

補充說明的是,日本共產黨雖然目前沒有以黨的名義來作成相關廢死的宣言。但在新的日本國憲法制定之前,也就是戰後仍在討論新憲法內容時,各政黨都有提出自己版本的憲法草案。當時,共產黨所提出的憲法草案中,就有明定要絕對廢除死刑,這或許也可以代表日本共產黨一貫的立場。也就是雖然現在沒有再次重申,但對於廢死議題過去曾有明確地表態。

Q11:目前日本死刑犯的總計人數是多少?而近幾年大概執行幾名死刑犯?

A11:我現在投入的NGO團體,CrimeInfo,以法務省公開發表的統計資料輔以媒體報導,進行死刑犯的相關數據整理。目前死刑定讞總人數為113人,這是仍尚在人世的總人數,而在看守所中的死囚共計有112人。過去文章中曾提及的袴田巖目前已經出所了,而奧西勝已經生病去世。)關於在監死亡(病死或自殺)的統計數據也有整理,但死因有時未公開發表,無法得知特定死刑犯是病死或是自殺者,就無法加註明確死因。據我個人了解,去年就有一位死囚是在監自殺,但統計資料中沒有公布。

而過去幾年的執行人數,從法務省資料來看,2018年執行15人,2019年則有執行3人。2018年執行人數較多,主要是這15名死刑犯都是奧姆真理教事件的相關被告,因此於該年度一同執行。

Q12:最後想請田鎖律師談談自己所參與的廢除死刑NGO與相關活動。

A12:我個人所參與的日本廢死團體,過去有日本監獄人權協會。同時,我也擔任日辯連廢除死刑實現本部委員,以及東京第二律師公會廢除死刑協議會委員等等。不過,目前投入最多的還是剛才所提到的CrimeInfo,該協會也是亞洲反死刑網絡(Anti-Death Penalty Asia Network, ADPAN)的會員。CrimeInfo的主要工作,是蒐集整理並完整提供日本死刑的相關統計資料、探討刑事司法各議題的文章,以及關於死刑的影像紀錄等等資訊。藉由這些資訊,希望能夠提升民眾對日本刑事司法制度的理解,自然也包含死刑制度,期待促進市民社會對於這些問題的討論。而除了提供相關資料外,我們也都持續辦理市民講座,與市民社會不斷的對話。希望本協會所提供的相關資訊,也能夠幫助到台灣的各位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