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

水利法刪除死刑規定

〔記者顏若瑾/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現行條文對毀損或竊盜水利設備釀災情節重大且危害多數人生命財產者,最重可處「死刑」的規定,如果因此致人於死,將回歸刑法殺人罪論處。

經濟部次長林聖忠在提案中說明表示,為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濟部提案修正,刪除水利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中有關死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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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死刑存廢未形成共識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3日電)國際特赦組織指台灣執行死刑是人權倒退,行政院發言人楊永明今天說,死刑存廢在台灣尚未形成共識,仍需更多溝通與討論,政府會審慎評估,傾聽各方意見,作為政策決定參考。

國際特赦組織公布2011年世界人權報告,再次批評台灣恢復執行死刑是人權倒退,綜觀世界各國的經驗,死刑不能有效嚇阻犯罪,呼籲台灣政府儘速兌現廢除死刑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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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特赦:台灣執死刑人權倒退    

(中央社記者黃貞貞倫敦12日專電)國際特赦組織今天公布2011年世界人權報告,再次批評台灣恢復死刑是人權倒退,綜觀世界各國的經驗,死刑不能有效嚇阻犯罪,呼籲台灣政府儘速兌現廢除死刑的承諾。

國際特赦組織亞太區副主任巴柏爾(CatherineBaber)告訴中央社記者,台灣自2005年後未再執行死刑,恢復執行死刑是倒退,死刑是違反生命權的做法,台灣過去是反對死刑的先行者,現在卻倒退。

她指出,台灣政府一直表示未來會終止死刑,「我們希望台灣政府現在就兌現承諾,馬上廢除死刑」。

對於台灣部分受害人家屬認為犯罪者應為他們的罪行付出代價,因此支持死刑,巴柏爾說,受害人家屬的確是推助台灣恢復死刑的力量之一,但許多國家的受害者家屬有不同看法,他們認為死刑重申他們的痛苦,也無法減輕他們的哀痛,這不是懲罰罪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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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殺女與路人 2凶死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2日電)男子郭俊偉與謝志宏11年前在台南縣歸仁鄉性侵殺害1女,還砍殺路過撞見的農夫。最高法院今天以殺人罪,判2人死刑定讞。

法務部3月4日槍決5名死刑犯後,一度讓待執行的死刑犯人數降至40人。最高法院隨後判決徐偉展、歐陽榕、李嘉軒、紀俊毅,再加上今天判刑定讞的郭俊偉與謝志宏,目前死刑定讞未執行人數增為4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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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條例 刪除部分死罪

2011/05/03 10:27:49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3日電)立法院會今天通過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部分條文,結夥持械阻撓兵役、或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因而傷害人致重傷者的犯行,刪除死刑的規定。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修正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6條、第17條條文,三讀通過後的第16條規定,結夥持械阻撓兵役因而致人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後的第17條規定,公然聚眾持械反抗兵役推行,因而致人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政院表示,這次修法是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中所揭示的保障人權規定。10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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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 法官批檢院欠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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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網恢恢,只有法網花花

中國時報 / 2011.05.02 / 張升星 

     蘇建和案的再審程序,最高法院三度撤銷發回,因為拖延二十年了,社會對司法凌遲麻痺無感,民眾的集體記憶模糊不清,以致輿論反應異常冷漠。顯然對於落後顢頇的司法體制,台灣百姓早已習慣逆來順受,無可奈何。

     蘇建和等究竟是不是真凶?各界正反意見南轅北轍,尖銳對立。這種見仁見智的司法爭訟,並不是台灣社會所獨有,世界各國類似的司法懸案,比比皆是。不過無論案件如何棘手,在法治先進國家的司法體系,透過權責界定和專業擔當都能有效處理這些爭議。但是台灣的司法,無論是檢察部門還是審判體系,高居廟堂但推諉卸責,貌似莊嚴而怯於承擔,令人失望透頂!

     先複習一下歷史。民國八十年,檢察官起訴蘇建和等共同強盜殺害吳銘漢夫婦,歷經地院、高院及最高法院的審理,一路走來,「死」終如一。隨後辯護律師和人權團體集結聲援,強力批判司法體系草菅人命,時任法務部長的馬總統拒絕批准死刑執行,檢察總長三度提起非常上訴,均遭最高法院駁回。雖然死刑定讞,可是宥於輿論壓力,三名死囚成為司法的燙手山芋,只好改依再審途徑救濟。被告等首次聲請再審,但遭駁回。二度聲請再審獲准,可是檢察官卻表示不服而提起抗告,最後在八十九年底准予再審確定,全案起死回生,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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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案,最高法院一錯再錯!

文 / 蕭逸民(蘇案義務辯護律師團助理)

本文轉載自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儘管輿論一再呼籲司法當局,應讓纏訟20年的蘇建和案就此落幕。昨天(21日)最高法院依然撤銷無罪判決,全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繼續審理。這是最高法院第三次撤銷蘇案的再審判決,其中二次無罪,一次死刑,這種判生不行,判死也不行的矛盾態度,不但被告三人飽受煎熬,連高等法院的法官們也不知所措,無所適從。當年最高法院草率將蘇案定讞,事後還召開刑庭全體法官研討會為其有罪判決背書,作出史無前例的集體審判,是第一次錯誤。如今不敢面對真相,無故拖延訴訟,則是一錯再錯。

分析最高法院公佈之判決摘要,更可看出其理由的荒腔走板,擇要說明如下:

一、    最高法院以「承辦之警員亦均證稱未有刑求情事,原判決對以上不利被告之證據未說明何以不足採信之理由...,認為蘇建和所辯於警局遭刑求為可信,已嫌判決理由欠備。」為由,撤銷原判決。這種警察自稱沒有刑求,就足證沒有刑求的法律見解,竟然存活在21世紀的台灣,令人訝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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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怎可跟著檢方做「有罪推定」
2011-04-25 中國時報

最高法院又將涉及汐止吳氏夫婦命案之蘇建和等三人無罪案的二審判決撤銷,發回更審。這已是最高法院第二次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在此之前,最高法院也不知撤銷過幾次二審有罪判決發回更審了。很多人也都還記得,本案也是檢方曾經在三審判決死刑定讞後三次提起非常上訴,在二審兩次判決無罪後,又均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的案子。應該再問一次,我們的司法究竟怎麼了?

在刑事速審法生效後,本案再次發回的結果將是,高等法院若再判決無罪,則因已有三次判決無罪,本案即可以無罪判決確定;若是二審又判有罪,則被告仍可再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積延多年的重大案件,前途仍然未卜。

最高法院此次發回更審的理由,是更審法院依據李昌鈺博士的重建鑑定報告認定現場空間無法容納四人同時行凶,判蘇建和三人無罪,但因其鑑定報告在倫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上均有可議,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錯誤,所以再度發回更審。

值得認真地問一個問題:最高法院既然認為原審不該依據李昌鈺的鑑定結果判決無罪,為什麼不能自行改判有罪確定呢?一個技術性的理由是,即使最高法院認為有罪,但應該如何量刑,是事實審法院的權責,所以要再發回;一個根本性的理由是,最高法院也不能決定有罪還是無罪,所以要發回二審重新查過。真正的問題,就出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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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讀園槍擊案 2嫌死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唐筱恬台北20日電)犯下大台中耕讀園槍擊案造成3死2傷的李嘉軒與紀俊毅,逃亡期間又綁架大甲鎮瀾宮副董鄭銘坤與富商蔡明福。最高法院今天以殺人等罪,判處2人死刑定讞。

至於一同犯下綁票案的黃博廷,則因犯罪情節較輕,遭法院以擄人勒贖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定讞。

法務部3月4日槍決5名死刑犯後,讓待執行的死刑犯人數降至40人。最高法院隨後判決徐偉展、歐陽榕死刑定讞,再加上今天判刑定讞的李嘉軒與紀俊毅,目前死刑定讞未執行人數增為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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