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02 中國時報社論
最高法院在現行分案制度的透明度遭到質疑之後,除了忙著向外界說明所謂保密分案是指分案者不知道辦案法官是誰,不能說是秘密審判之外,並無從善如流劍及履及改變制度上受人詬病之處的作為。
最高法院的說詞,不但不足以服人,而且只會引起更多違憲違法的質疑。最高法院院長應為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負責,若謂院長對於某一案件的辦案法官是誰,無從知曉,不是眛於事實,就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出了根本的問題。假設當事人指責最高法院吃案,收案之後十年也未為裁判,最高法院院長難道無法查驗其事?假設當事人指控承辦其案件的法官索賄,院長難道能說我無法知道誰是承辦法官?院長職司行政職務之監督,怎麼可能在制度上缺乏知道什麼案子是由那位法官承辦的管道?如此荒謬的說法或是制度,怎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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