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言詞辯論規則及相關改革座談會
最高法院言詞辯論規則及相關改革座談會
時 間:2016年1月30日(六)13:30~17:30
地 點:台北律師公會大會議室(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7號9樓)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
協辦單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主持人:許玉秀前大法官|與談人:陳志祥法官、吳景欽副教授、朱朝亮檢察官、李念祖律師、尤伯祥律師、李宜光律師、朱富美檢察官、紀亙彦律師、帥嘉寶法官、李林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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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在最高法院開啟言詞辯論改革三週年的前夕,民間法律、司改、人權團體共同發表的一篇聲明,「一扇半開的門,照進的不是陽光~司改人權團體對最高法院的殷切期盼」。這篇聲明中強調,最高法院於2012年開啟了改革之門,往符合兩公約的方向前進,但改革之門不應該只開啟一半,民間期待最高法院的法官們鼓起勇氣,帶領司法體系,成為司法人權的領頭羊。
除了最高法院刑事訴訟相關議題之外,現行民事訴訟法474條第1項以言詞辯論為原則,最高法院卻甚少開庭,滯礙難行之緣故為何?行政訴訟法第253條明定三款情形應行言詞辯論,最高行政法院實務上之運作情形如何?這也是本場座談會想要一併對話、了解的。
為了能更完整說明、對話、交換意見,相關團體規劃、主辦這場座談會,希望能邀請最高法院代表、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檢察署代表、學者及民間團體參與。
預計討論:
一、 刑事訴訟法律審的正當法律程序
(一) 正當法律程序對言詞辯論的基本要求
1) 被告的聽審權
2) 應行辯論的事項
3) 量刑應調查的事實(證據)
(二) 言詞辯論規則的法制化
1) 法院對言詞辯論程序的揭露義務
2) 言詞辯論程序在刑事訴訟法的規範方式
二、 死刑判決的正當審理程序
(一) 死刑判決的一致決
(二) 死刑判決的違憲審查
三、 言詞辯論作為法律審之正當法律程序的應然與實然
(一)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有無不同?
(二) 檢討我國實務運作和法制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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