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24 自由時報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
新竹縣男子陳長賢在自家引爆瓦斯震傷警、消8人,更狠命砍死處理警員陳智琳,一審認為警、消本身的現場處理未盡周延,故僅判陳長賢無期徒刑,但高等法院認定,警方任何處置皆與陳某的惡劣犯行無關,昨天判處陳某死刑。
事關被告生死的刑事判決,多半都是一審較重,故常見一審死、二審判活案例,很少出現前述剛好相反的判決結果。
聆判的陳長賢對判決結果未發一言,還押看守所。高院表示,陳某在住宅區引爆瓦斯,嚴重影響居住安全,更造成傷亡,開庭時又未坦承犯罪,未見悔意,才決定判處極刑。
現年42歲的陳長賢有吸毒習性,當兵退伍後未就業,日常花費向母親拿取,又為了固定接送母親到醫院洗腎,騎車的陳長賢要家人改買汽車當交通工具,遭反對後,引發他不滿,不再接送母親就醫。
94年3月1日下午1時許,陳某酒後持菜刀挾持父母與弟弟3人,表明不想活了,要引爆瓦斯自殺,父母與胞弟趁隙溜出住家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