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Navigation Jump to Main content
蘋果日報 2012年07月26日
在大法官網頁上發現更新至101年7月16日的法官聲請案,其中第三案是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2號違反毒品條例案,合議庭法官聲請的重點除「買毒等於賣毒」的判例違憲外,最重要的是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製造、販賣、運輸毒品得處以死刑的規定,提出違憲質疑,認為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保障之意旨,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關於生命權保障及恣意剝奪禁止原則,不符合「最嚴重罪行」始得處以死刑的規定。且立法者不論販賣第一級毒品的數量、情節,一律要求司法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刑罰,顯已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釋字第669號解釋)、(公政公約第六條),及平等原則。
本文轉載自2012/07/24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文與圖 / 謝偉倫
隨著新加坡政府日前宣布準備修法,廢除對「符合條件」的運毒罪犯和部分情節較輕的殺人犯的强制性死刑,並交由法官酌情裁决后,2名在新運毒罪成被判處死刑的馬來西亞死囚楊偉光和張俊炎,命運再露曙光。
Patrick Lee | March 19, 2012
More people have been arrested over drug dealing, despite the shadow of the mandatory death penalty hanging over their he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