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刑罰權回歸被害人?伊斯蘭國家的死刑執行
⊙方潔
今年五月初在伊朗北部的城市馬什哈德出現一則新聞,一個已經被施以吊刑的死刑犯在行刑中獲被害者家屬的原諒,不用被執行死刑,所以被緊急鬆開繩索,送至醫院急救。
在伊朗等還適用伊斯蘭教法:沙里亞(Sharia Law)的國家中,犯罪被害者家屬有權決定加害者的命運。
謀殺在伊斯蘭教法中屬於可以被判處的應報刑(Qesas,或Qisas)的罪。一旦被法院判處謀殺罪成立時,由被害者家屬決定加害人須執行死刑,或者讓加害人支付被稱作血償(Diyya,英文直譯為Blood Money)的賠償金。若被害者家屬選擇執行死刑,必須在行刑當天出現刑場,確認其意願並見證死刑的執行,因為Qesas的死刑完全是為了被害者家屬而執行,這也保證了死刑犯仍有向被害者家屬請求原諒的機會。被害者家屬並且必須親自踢開綁上繩索的死囚所踩的椅子。被害者的權利不僅是決定刑罰,還包含執行刑罰。
如果家屬未出現,死刑將會延後40天,直到下一次家屬出現於行刑的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