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可以有替代方案
廢除死刑後的替代措施
目前世界上替代死刑的方案,比較常見的有以下方案:
假釋
談到假釋時,人們都不免有許多擔心,認爲這種制度的存在只會讓殺人犯們再度出來作惡。
那麼,究竟什麽是假釋?假釋的條件又是如何?
假釋的「假」是暫時的意思,也就是暫時釋放。在台灣,當無期徒刑執行25年以上,有期徒刑已執行二分之一刑期以上,受刑人『表現良好』可以提出假釋申請,通過審核,可以提早出獄。
假釋和真正的刑滿釋放不同,雖然是提前釋放,但是有其嚴格的前提條件的,假釋的人都必須付保護管束。而受保護管束的人(假釋者)必須服從檢察官及執行者的命令、不能挑釁被害人或告訴人、每個月要向執行者報告自己的身體、生活及工作狀況、未經執行者許可,不能離開受保護管束的地方,違反這些規定的話會被撤銷假釋。
此外,假釋並不是犯人在執行刑期滿二分之一、沒有惹事,口頭悔改,就能提出申請。在監獄中,有一套評估等級:一共有四級,受刑人只有一步步積累分數不被扣點,升到第二級才有可能提出假釋申請。且即便提出申請,也不是一定就能通過。
台灣近十年核准假釋的比例只有三成左右,亦即,一半以上的假釋申請都不會通過。這裡其實有兩層審查,第一層是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第二層是法務部假釋複審。送出假釋申請的受刑人,往往在第一層的初審就不會通過了。在審查過程中,有具體的「假釋案件審核參考基準」作為參考,受刑人的犯罪情節輕重、在監獄裡面的表現、犯罪紀錄、出獄之後的更生計畫等都會被納入綜合評估之中。
假釋制度是監獄發揮其隔離、管理、教化各功能的重要一環。如果受刑人在獄中失去目標,那麼管理成本和難度就可能提升,獄警的職業風險也會增高。所以,假釋既是受刑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也是社會將邊緣外的人重新納入的修復方式,同時,還是有利於獄警工作、方便監獄管理的關鍵。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終身監禁)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WOP,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指在對案件量刑之時,就全面排除了未來審查是否可以假釋及最終釋放的可能性,即使未來發現犯人的狀態改善、對社會沒有危害、可以被釋放,也不可以假釋,即終身監禁。
雖然有人認為這是廢死與支持死刑的立場中,彼此最可能達成共識的方案,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及第 10 條:「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 之處遇。」即所提供的監禁環境必須排除任何不人道或侮辱的懲罰或處遇,並且確保 「尊重天賦人格尊嚴」、使囚犯有機會獲得矯治,或至少不會因所受的監禁條件而變得更加危險,但無論是強制或是可裁量的終身監禁都違反了公約的規定,剝奪受刑人再社會化的可能。
匈牙利及美國無死刑的州大多採終身監禁,也就是一開始就確定關一輩子,沒有審查跟假釋的機會,終身監禁就是一級謀殺犯的唯一刑罰。除了美國,菲律賓、越南、印度及烏克蘭等國家都有 LWOP,但不同的是,在這些國家中,若犯了最嚴重的謀殺罪,LWOP 是可能的刑罰選項。但在美國,犯了最嚴重的謀殺罪,則 LWOP 是唯一選項。
無期徒刑得假釋
在服刑超過一定年限之後,就可以有申請假釋的資格,可以申請假釋是因為我們不能 「合理地推論所有無期徒刑的受刑人終其一生都會對社會構成危險」。假釋前應該要致力於發揮監獄「教化」的功能,給予無再犯之虞的受刑人再社會化的機會。
在一些廢除死刑的國家,他們會增設一種「特別無期徒刑」,專門用來取代死刑,但同時保留原本的無期徒刑制度,暫且稱它為「一般無期徒刑」。調整過的特別無期徒刑,因為是用來取代死刑的,特別的地方在於:
1. 能否假釋的審查較嚴謹、特別,由特殊的審議委員會決。
2. 比起一般無期徒刑,特別無期徒刑要服刑比較久才能假釋。
3. 特別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後,刑期就不受減刑條例及特赦的影響。
有些國家將多少年後可以申請假釋明定在法條上,如我國,有些國家則是交由法官在 判決書中決定。在討論增設「特別無期徒刑」時,或許可以參考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 他們的假釋門檻為何。舉例來說,法國為 30 年、波蘭 25 年、德國 15 年、丹麥 12 年、 芬蘭 10 年到 15 年、瑞典 10 年,東歐國家則大多都在 20 年到 40 年左右。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受刑人,便是法官認為相較於所犯的罪而言,給予一定期限的刑期, 已經足夠達到威嚇的效果,並且在這個期限內,足以透過矯治機構(監獄)幫助受刑人復歸社會。以挪威為例,他們最長刑期只有 21 年,但設有「預防性拘留」,亦即仍可針對服刑期滿的重刑犯做預防性的措施。但挪威至今尚未使用過該制度。
挪威受刑人出獄的再犯率是 20%,而英國和美國的再犯 率約為 50%,從這樣的比例來看,或許可以初步的說,「刑罰的輕重」與再犯率間的 關聯或許可以受到一些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