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違反國際人權標準
在台灣人權發展的進程中,可以知道基本人權涵蓋的範圍不斷在擴張。以往基本人權觀念在憲法中已有明文列出,包含生存權、投票權、受教權等,但從歷史脈絡中檢視,可以更細緻地理解台灣近年權利的進展—戰後的戒嚴令頒布,讓台灣的民主化及人權持續長時間的停滯,直至1980年代後因當時黨外勢力先後突破黨禁、報禁,甚至解嚴,以至於言論自由漸漸被落實保障。
今日主題—兩公約,即《公民政治權利公約》(ICCPR) 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是基於人權保障的前提被制定,台灣在2009年通過國內兩公約施行法。深入理解兩公約背景,於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便已制定《聯合國憲章》,並於1948年發布《世界人權宣言》,肯定人權價值。兩公約則是自1976年起各國相繼簽署。我國雖於1967年便已簽署兩公約,但礙於政治局勢轉變,國際地位不被承認,脫離聯合國的同時,也脫離了國際人權體系。
直到四十二年後的21世紀初,討論的聲浪再起,但因為朝野對於兩公約施行法採行方向意見不一,便延宕多年,2009年終於完成批准程序,重回國際人權體系,並以國內法化的方式,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使兩公約的內容具體在台灣落實。兩公約施行法雖通過,台灣仍無法透過國際管道尋求人權事務委員會 (HRC) 評估及審查,現行替代之道為邀請國際專家前來,與政府單位及民間團體共組公約審查會議。雖然兩公約簽署程序因國際打壓,不如他國順遂,但立院將施行法三讀通過即在宣示:公約內容為我國法律,我國必須遵守兩公約規範。
論及兩公約及死刑的關聯,從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的條文中談起—第六條及第十四條便為涉及生命權相關條文。首先第六條第二項便屬「限制條件及程序規定」,又分為兩項:前項提及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必須涉及「情節最重大之罪」;第二項則規定「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從這兩項可以歸納兩個結論:一、若非犯下「情節最重大之罪」,也就是達到「蓄意、致死」的程度,法院便不能判處被告死刑;二、法院的判決不得抵觸公約內容。
至於第十四條則須同前述第六條第二項的後項一起檢視,其中內容為確立受審者公平審判程序的保障,也就是在涉及刑事犯罪的司法程序中,兩者充分顯示必須按照法律程序審判,才能使受審者獲得最適切的判決。而第六條第六項則明定「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充分表達聯合國傾向廢除死刑的態度,為死刑判決設下嚴格的限制條件。
回到我國的死刑判決,其中跟兩公約相關的案例更達三分之一,顯示簽署兩公約後,兩公約於我國司法程序中位居重要地位。進而檢視死刑判決在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前後的差異,以2012年吳敏誠的案子為例,便是法官首次詳細援引兩公約做出判決,清楚說明論罪及量刑必須分開先後檢視,以及量刑的事由必須經過實證研究。在此之前的死刑判決,對於兩公約都沒有著墨。從以上可以得知,兩公約對於法院的判決存在一定程度的影響力。
至於現行死刑判決制度下存在的問題,分為四個層面,分別為—「程序要件」、「量刑制度」、「限制對象」及「公平審判」等問題。
首先在程序要件上,便為公政公約第六條規範的內容。本文前述已提及任何判決及法律適用需以不牴觸公約為原則,但在現行的死刑判決中,卻存在法官適用法條而違背公約旨意的情形,也就是法官僅引用法條但卻錯誤解釋—在公約中規範的「情節最重大之罪」,也必須按照程序一一檢視,量刑的過程也必須審慎評估,也就是說,並非符合「情節最重大之罪」便能判處死刑。
在量刑制度方面,我們知道法官在裁量有罪判決時,必須要按照刑法57條的規定,依據犯罪動機、行為當下的精神狀況、生活背景等因素評估對於當事人最適切的刑度。但現行有些死刑判決中,往往只有判決書中強調殺人犯罪行的殘暴、「泯滅人性」、「天理不容」,不但不符合兩公約中的規定,也未遵守我國的刑法。
而兩公約中限制死刑執行的對象,包括未成年人、孕婦及精障者。近年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精障者,雖然兩公約中並未明文規定精障者不得判處死刑,但在解釋兩公約的「一般性意見書」中,人權事務委員會作出明確規範-「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在「蔡京京、曾智忠案」的判決中,法官更明確指出顧及犯罪者的精神狀況是法院的責任。
再者為公平審判的部分,即是公政公約第十四條中,提及死刑犯在司法程序中受保障的部分,包含犯罪者的聽審權,例如鄭捷案首開言詞辯論,並且使其本人到場聆聽並表示意見,保障被告的權益。公平審判在公政公約第十四條中佔大半篇幅,期望藉由程序正義,更貼近真相及現實,使得冤錯案的可能降至最低,同時保障被告的權利。
近年,國際間與台灣也有許多論述開始討論第七條禁止酷刑和死刑的關聯性,認為死刑本身即是種酷刑,且長期關押死囚所造成的待死現象,也是對死囚身體上與心理上的長期折磨,而應該要思考其他替代措施。
最後,讓我們回顧三次兩公約國家審查報吿專家做出的結論—國際專家均強調死刑必須被廢除,以及保障死刑犯的各種權益,並且點出現行台灣制度存在的問題,希望政府可以加以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