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剝奪改變的可能性

如果曾看過殺人案件的判決書,會發現判處死刑的案件中常出現一些字眼,例如:「無教化可能」、「惡性重大」、「泯滅人性」等;換而言之,在刑事程序中仍保有死刑的國家,經評估犯行嚴重、須與社會永久隔離或無悔改之意的罪犯,而採取的最後手段。
 
在進入正題前,先回到歷史進程中社會大眾對於死刑通念的轉換:從早期「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報復意涵。近代人權發展興起,以致刑罰內容及作用也隨之轉換—在探究殺人案件時,評估其是否應處以最重之刑責時,不僅止於純粹的報復心態,更進一步思索生命「交換」的必要性,考量罪犯處境、心態,是否能透過現代的處置方式替代,例如各類的矯治、隔離等措施。
 
一旦被判處死刑,便意味罪犯不被認為有矯治的空間,必須永遠跟社會隔離,但如此一來,便剝奪許多的「可能性」,其中之一是否認「再社會化」的可能性。所謂「再社會化」,更精確是如何透過一套處遇機制協助犯罪者,使其能夠回歸社會生活的可能性。但在這裡值得思考的是,死刑犯真的完全沒有改變的可能嗎?若有,死刑的存在使罪犯「悔改、矯正」後沒有機會像其他刑罰得以在服刑後回歸社會。事實上輔導過幾乎所有死刑犯的監獄教誨師便曾經表示,有一種死刑犯經歷教化後產生悔改之意,竭力彌補被害者外[1][2];另也有被判處死刑,開始把握剩餘的人生,開始閱讀書籍,在十五年間讀超過萬冊書,藏書數量驚人,大方開放借閱,意外帶動鐵窗閱讀風氣;而他本人更表示「細漢不識讀書好,我已沒有明天,每天讀書,日子才不白過…」。[3]
 
回頭從而檢視—為何「可能性」如此重要?對於一個被法官認證「無教化可能」、「罪大惡極」的死刑犯,我們又何嘗不「從善如流」,將其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外,反倒希望將他們留下來矯治、期望他們可以再社會化?

我們不妨試想—是什麼樣的原因可以使一個人從正常的軌道脫離,進而變成無藥可救的死刑犯?在每一個被判處死刑的案例中,除了透過媒體渲染罪犯的邪惡、判決書中字字切實將其罪行細數一番之外,我們要如何理解一個人漸趨扭曲的生命歷程?如果將死刑犯逐一對照,可以從中找尋相似的生活背景、人生挫折等似乎為關鍵的「標籤」,但這些標籤你我身上可能也都有,但為何他們最終成為死刑犯,但我們卻沒有?或許是痛苦不斷疊加至不能承受的程度、或許是反覆地經歷鞭笞及挫敗、或許是一帆風順但自覺人生困難,最後他們都壞掉了,壞成人人喊打的怪物。死刑這時便是正義與便利的化身,因為教化死刑犯太困難、因為他們冷血無情,所以用子彈「解決問題」。但消極地將他們槍決,藉此與社會隔離,長遠下來真是可行之道嗎?

一個人成為死刑犯,在俗世眼中是一個錯誤,是偏離軌道的表現。但就如我們難以想像人可以喪心病狂到如此地步,我們不會知道到底是哪一個環節出錯以致好好的人成為嗜血的殺人魔—無論從表面、自媒體、甚至他們自己可能都不知道。面對如此巨大的錯與痛,死刑的作用在於讓社會大眾獲得短暫的寧靜與正義,但若要縫補社會安全網,死刑只會使我們不斷漏接「潛在的殺人犯」,使網子佈滿坑洞,壞掉的死刑犯就如同毒瘤被社會摒除,無法同其他犯人接受矯治,也無法得知他們是否得以在獄中改變,直面自己犯下的罪行、悔改等等。

進一步談死刑剝奪的其他可能性,不止體現在矯治層面,它同時也阻絕修復式司法進行的可能,使受害者家屬與死刑犯對話、理解缺乏實踐的可能。例如小燈泡案中,他的父母便協同律師發出聲明[4],表達希望與加害者、檢辯雙方共同在修復式司法進行的過程中理解犯罪的成因、在被漏接的社會網絡中試圖修補破洞,也同時在其中尋求寬慰。實踐修復式正義的路途,從來不是易事,但對於某些家屬而言,對加害者的恨意、自我的痛苦,有機會在過程中理解、獲得些許撫慰,而不是在死刑犯伏法後,仍終生抱著對逝者無法消卻的痛、加害者的恨,及不能理解的盤根錯節痛苦地度過餘生—鄭捷案其中一位被害者家屬便表示,雖然希望他為罪行付出相應代價及悔改,但更希望得以剖析其家庭背景及犯罪成因,以避免類似的事情再度發生,至於鄭捷的伏法,並不能「以命賠命」,只是加深家屬的痛楚。[5]

總結上述被害者家屬的立場,死刑對於他們的作用相對消極,若想要減緩他們的傷痛,只將死刑犯槍決並非長遠解決之道。

總括而言,這些改變的可能性建立在沒有死刑的世界中,而追尋這些可能性的意義除了挽回死刑犯的生命外,同時也是希望在存在眾多可能性的前提下,他們可以透過「活在世上」的時間,積極去改變、修復、反饋社會、再次社會化,學習修補過錯,而非消極地接受生命隨著槍聲響起戛然而止。
 

參考資料:
[1]曾經凝視過魔鬼的監獄教誨師黃明鎮,他說邪惡的起源,其實平凡無奇…(壹週刊)
[2]《謝依涵、陳進興...知名死刑犯他都輔導過》一個監獄教誨師:真心的悔改根本假裝不來!(商業週刊)
[3]死囚藏書1.4萬冊 鐵窗飄書香(中時電子報)
[4]小燈泡父母:在悲慟中思辨,想走出一條「修復式司法」的道路(關鍵評論網)
[5]無癒之傷:北捷殺人案的對話邊界(端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