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生或判死?—2017台灣死刑判決研討會》介紹
死刑判決對人民施加了最嚴厲的刑罰,在品質上必須能通過最嚴格的品管,這是現代公民對於節制國家權力最起碼的思考。事實上,自2009年兩人權公約施行、2012年底最高法院開啟死刑案件言詞辯論以來,台灣死刑案件的判決書全貌,也開始漸漸產生變化並有不一樣的論述方式。
例如,有判決逐漸引用人權公約中對於死刑的判處有如何的規定、犯「情節最重大之罪」才有判處死刑的可能性、對於精神障礙不得判處死刑等等。而對科處死刑的程序要求,也越來越嚴格。特別是自2012年的「吳敏誠案」開始,最高法院透過「最高法院判決」樹立了死刑案件中「罪與刑應分別調查及辯論」的程序要求。在這份判決當中,被告的精神狀況以及如何量刑,也開始被要求應以實證的方式來呈現,而不是在量刑的時候抄一堆成語而不做實質調查。
於死刑案件的判決當中,這些變化及論述方式的改變同時也代表著台灣死刑判決應該要到達怎麼樣的水準,這對於尚未廢除死刑且去年年初通過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的我國來說,更是重要。
2017年,由廢死聯盟、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法律扶助基金會共同舉辦之「判生或判死?—2017台灣死刑判決研討會」以台灣近五年的死刑案件作為研討重點(2012-2017),從人權公約、量刑理論、正當法律程序、精神鑑定心理衡鑑等觀點,實際考察、凝視台灣本土的死刑判決,並且自問:我們能容許國家以什麼品質的判決將人判生或判死?
【主題演講】數據上或情緒上的廢死論述
在〈應報、死刑與嚴罰的心理〉一文中,教授引用Judith Butler的理論,探討傅柯所謂的規訓,其規則內化的機制。亦即,為什麼可以透過規訓把外在的規矩內在化?為什麼人們會接受正義、會接受殺人者必須死?Butler參照尼采與佛洛伊德的論述,認為人類透過外界形成的超我會壓抑本我,慾望的本我會產生一種被超我壓抑的自虐性的愉悅,形成自我,而這種自虐性的愉悅會使我們主動地服從外在規則。把這種自虐性愉悅投射到社會上去,我們會積極促請作為超我的肉身的王者不斷地舉起屠刀,將犯錯的本我處決。在刀起刀落中看著人頭落地,心中產生出自虐性的愉悅,我們稱之為正義。
【圓桌論壇一】死刑個案與法庭辯護
「冷血無情、十惡不赦的殺人犯,值得辯護嗎?」這是刑事律師最常面對的大眾質疑,亦是在形成自我價值的過程中擺盪的原因之一。本座談邀請曾親辦死刑案件的諸位律師,分享他們自身接案的心路歷程、鮮為人知的個案故事,期望藉由個案理解個案,而不再只是看見冷冰冰判決中的幾行文字,更進一步對死刑制度有所反思。
【論文發表】死刑判決與量刑
教化可能性是最高法院自己創設的用語而非心理學的概念,對其進行鑑定的適當性仍有疑慮。第三個突破為人權公約基準之具體適用。自從2009年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後,法院對於公政公約之「情節最重大之罪」看法不一,甚至有所誤解。而吳敏誠案的突破在於,判決中明確指出即使犯的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亦僅得作為選擇死刑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林慈偉最後表示,這篇論文是以積極正面的角度肯認吳敏誠案判決的三個突破,並期待最高法院將來會透過凝視一個個死刑案件的被告,深刻思考死刑制度的問題點。
【圓桌論壇二】死刑個案司法鑑定
周士雍精神科醫師,首先以「酸辣湯」的多種材料之不同配比此譬喻,說明每一個人的性格是由多種的人格特性(personality trait)所組成,而當此人的人格特性不具彈性且社會適應不良、並造成顯著功能損害或主觀痛苦時,才構成所謂「人格疾患」(personality disorders)。 現行的台灣精神醫學界,主要是以美國的「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DSM-5)」診斷標準為基礎,來分類並定義人格疾患。周醫師指出,精神鑑定之於被鑑定人之人格的意義在於:其一,藉由鑑定的評估過程,仔細爬梳被鑑定人的成長過程,以期了解被鑑定人現在的人格是如何形成的;其二、了解被鑑定人的人格與其犯罪模式、...
【主題演講】數據上或情緒上的廢死論述
在〈應報、死刑與嚴罰的心理〉一文中,教授引用Judith Butler的理論,探討傅柯所謂的規訓,其規則內化的機制。亦即,為什麼可以透過規訓把外在的規矩內在化?為什麼人們會接受正義、會接受殺人者必須死?Butler參照尼采與佛洛伊德的論述,認為人類透過外界形成的超我會壓抑本我,慾望的本我會產生一種被超我壓抑的自虐性的愉悅,形成自我,而這種自虐性的愉悅會使我們主動地服從外在規則。把這種自虐性愉悅投射到社會上去,我們會積極促請作為超我的肉身的王者不斷地舉起屠刀,將犯錯的本我處決。在刀起刀落中看著人頭落地,心中產生出自虐性的愉悅,我們稱之為正義。
【圓桌論壇一】死刑個案與法庭辯護
「冷血無情、十惡不赦的殺人犯,值得辯護嗎?」這是刑事律師最常面對的大眾質疑,亦是在形成自我價值的過程中擺盪的原因之一。本座談邀請曾親辦死刑案件的諸位律師,分享他們自身接案的心路歷程、鮮為人知的個案故事,期望藉由個案理解個案,而不再只是看見冷冰冰判決中的幾行文字,更進一步對死刑制度有所反思。
【論文發表】死刑判決與量刑
教化可能性是最高法院自己創設的用語而非心理學的概念,對其進行鑑定的適當性仍有疑慮。第三個突破為人權公約基準之具體適用。自從2009年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後,法院對於公政公約之「情節最重大之罪」看法不一,甚至有所誤解。而吳敏誠案的突破在於,判決中明確指出即使犯的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亦僅得作為選擇死刑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林慈偉最後表示,這篇論文是以積極正面的角度肯認吳敏誠案判決的三個突破,並期待最高法院將來會透過凝視一個個死刑案件的被告,深刻思考死刑制度的問題點。
【圓桌論壇二】死刑個案司法鑑定
周士雍精神科醫師,首先以「酸辣湯」的多種材料之不同配比此譬喻,說明每一個人的性格是由多種的人格特性(personality trait)所組成,而當此人的人格特性不具彈性且社會適應不良、並造成顯著功能損害或主觀痛苦時,才構成所謂「人格疾患」(personality disorders)。 現行的台灣精神醫學界,主要是以美國的「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手冊(DSM-5)」診斷標準為基礎,來分類並定義人格疾患。周醫師指出,精神鑑定之於被鑑定人之人格的意義在於:其一,藉由鑑定的評估過程,仔細爬梳被鑑定人的成長過程,以期了解被鑑定人現在的人格是如何形成的;其二、了解被鑑定人的人格與其犯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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