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分析
廢死聯盟近年出版的死刑判決報告,除呈現死刑判決概況外,也就特定死刑判決子題,如死刑精障判決,進行深入分析研究。希望透過死刑判決文本的識讀及研究,讓我們更具體了解台灣本土死刑個案的樣貌及可能的問題點。
【論文發表】死刑判決與量刑
主持人:尤伯祥(律師)
發表人:林慈偉(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王正嘉(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蘇凱平(中央大學法政所助理教授)
與談人:沈伯洋(台北大學犯研所助理教授)、謝煜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副教授)
報導志工:林宛霓
在研討會的第二場次,我們邀請到尤伯祥律師主持,林慈偉主任、王正嘉老師和蘇凱平老師三位學者發表論文,並有評論人沈伯洋老師及謝煜偉老師等人,和我們一起分享他們關於死刑判決及量刑的研究與心得。
林慈偉主任報告的題目為〈從「吳敏誠案」談死刑判決的三個突破:最高法院言詞辯論、量刑實證調查與國際人權基準〉,討論〈吳敏誠案〉對死刑判決和司法實務的突破,並提出未來的改進方向與建議。在判決的三個突破中,首先,吳敏誠案是最高法院對於死刑案件生死辯論的第一個案件,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有所提升,但仍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第二個突破是心理衡鑑的量刑實證取徑。吳敏誠案為法院判決中首次以實證方式調查「無教化可能性」之案件,並根據衡鑑報告判斷吳敏誠仍具有高度矯治、再社會化之可能性,因此沒有必要判處死刑。但林慈偉質疑,教化可能性是最高法院自己創設的用語而非心理學的概念,對其進行鑑定的適當性仍有疑慮。第三個突破為人權公約基準之具體適用。自從2009年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後,法院對於公政公約之「情節最重大之罪」看法不一,甚至有所誤解。而吳敏誠案的突破在於,判決中明確指出即使犯的是「情節最重大之罪」,亦僅得作為選擇死刑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林慈偉最後表示,這篇論文是以積極正面的角度肯認吳敏誠案判決的三個突破,並期待最高法院將來會透過凝視一個個死刑案件的被告,深刻思考死刑制度的問題點。
王正嘉副教授在論文〈大數據文字探勘方法分析我國死刑判決初探〉中,認為整體全面的分析死刑判決才能看出法院死刑判決的發展趨勢,而非只有個案的分析。因此他運用許多經濟學上的統計分析方法,分析民國90年之後所有主文中出現死刑的判決,並且分成地院、高院、最高法院三個類別,希望得知法院對死刑案件的量刑因素。王教授最後得出結論,認為在死刑判決量刑中,就詞頻而言,被害人佔極大的地位。但編碼為量刑因子後,被害人反而不受到重視,而是犯罪手段程度占相當比例。理由可能是因為在現行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的參與往往被忽略。另外,從教化可能性來看,從數據中得知和兩公約的關聯不大,而是與被害人家屬較相關,其原因為何仍待進一步探究。最後,王老師表示將來可以進行無期徒刑判決的分析,期待進一步了解法院判生或判死的考量因素。
蘇凱平助理教授在其論文〈刑事司法系統運作下的「不可避免錯誤」:以死刑案件為中心〉中從「複雜系統」的理論出發,認為我國刑事司法審判系統作為一個複雜系統,擁有複雜系統所具備的特質,即:交互作用複雜性與緊密相依性。這導致它不可避免的會以無法預料的方式發生錯誤。從這樣的角度觀察我國的刑事司法系統,蘇老師認為,除了要建立不同的刑事偵查文化,加強操縱刑事程序者對冤案風險的認知,在司法改革的時候也要避免增加系統的複雜度。更重要的是,為了避免刑事司法系統不可避免的錯誤,最具體的作法就是廢除死刑制度,避免更多的冤案發生。
就大數據分析的論文,評論人沈伯洋老師認為仍需要質性分析的輔助,因為從大數據分析中無法看出法官的情緒和態度。此外,除了可以區別2012年最高法院開啟言詞辯論以外,也可以從刑期出發,對死刑、無期徒刑或者25年刑期做橫向分析。然而就算可以從法院的判決中找出規則性,影響法官判決的理由太多,法官極有可能是先做了決定以後,再找判決理由,真正的判斷標準還是依照法官自己的道德標準。若單做數據分析而忽略法律語言背後的暴力,可能會更惡化法院判決的判斷。此外,沈老師認為最高法院開言詞辯論純粹是政治因素。即使提出符合兩公約的量刑標準,這也不會是最終目的,我們還是不能忽略法官判決的恣意。而對於複雜系統論文,其認為系統理論中組織內部的效應產生的系統性失誤是很合理的,但那是事的缺陷,即使我們將事的缺陷減到最低,仍無法避免人的缺陷。當人的缺陷已經內化,則根本無法找出那些根深蒂固的意識型態。沈老師最後認為,用故事性的敘述方式才能讓法官們知道自己在做的是很可怕的決定。
評論人謝煜偉老師針對王正嘉老師的大數據文章指出,法院系統內部對於如何量刑有一個公式,很多法官為了不要讓編碼發現這套公式,會有意識的抗拒以擾亂編碼。企圖拆解或從事後角度了解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可能會變成瞎子摸象。應該用法學以外的其他機制去想像和理解量刑的過程,其中很多看不到的部分其實是案件的事實認定部分。就蘇凱平老師的論文,謝老師認為冤案在刑事司法系統中應該是不可避免的,並非複雜系統下的意外。這和刑事司法系統目的的認定有關。亦即刑事司法系統的設計,其真正目的只是用來處理社會上的刑事案件,至於被告到底是不是案件的行為人並不重要。理論上如果法官對於有罪的心證沒有懷疑即可做有罪判決,但很多冤案的法官對於事實認定其實並不是如此的確信。或許可以在文字探勘的時候對事實認定進行分析,以了解法院的量刑判斷。關於林慈偉主任對死刑判決文本的分析,謝老師認為死刑判決所使用的一些成語(如:求其生而不可得、罪大惡極等等)只是法院在做判決前所使用的例稿,並沒有特別的意義。而若教化可能性實際上沒有鑑定可能性,則用實證方法去分析被告是否有教化可能性是否會將教化可能性貼上科學的外衣?法律人最終要能辨識出科學實證外衣下的道德決斷,那才是真正的運作邏輯。
最後主持人尤伯祥律師提到,今天研討會的目的就是要「對死刑判處死刑」。根據他擔任律師二十年的經驗,法官在判決的時候通常都是從事實中憑感覺,再從例稿中套判決理由,因此死刑的判決是非常恣意的。沈伯洋老師補充,在判決中法官沒有說出來的東西才是最重要的。謝煜偉老師則用新海誠電影《你的名字》做譬喻,或許我們可以從餘白或者灰色的地帶得出一些靈感和直覺,但這些靈感和直覺用事後理性的方示表現出來時仍是帶有有色的眼鏡,所以永遠要知道有不能碰觸到的地方。
也許就像尤伯祥律師說的,廢死運動要像推著巨石的薛西弗斯一樣,繼續往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