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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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日前吳巡龍檢察官宣布將於六月四日到最高法院門口靜坐抗議,獲得陳瑞仁檢察官及檢改協會的熱情聲援。兩位檢察官都是風評非常好,受人敬重的檢察官。但是這一回,事涉司法的基本結構,我們必須將意見的歧異,清楚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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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元刊登於2012年5月14日蘋果日報

⊙張娟芬

日前澎湖地檢署吳巡龍檢察官衝冠一怒,認為最高法院決議及柯居財案的判決違反公平正義,而預告六月四日要到最高法院門口靜坐抗議。

筆者於《廢話電子報》評論最高法院一○一年第二次刑庭會議決議時已指出,該決議內容進步而體制錯亂。內容進步,因為審檢各司其職,法院才有公平可言。但體制錯亂,因為最高法院以「統一法律見解」為名,實質上凌駕了立法。諸位檢察官也認為最高法院有逾越分際之嫌,這一點上我們看法相同。

但檢察官之怒,與其說是堅持體制,不如說是堅持「審檢一家」。陳瑞仁檢察官對記者表示,一九九八年「檢察官的五四運動」,就是抗議當時《法官法》草案未納入檢察官;而六四靜坐是這一延續。這說明了檢察官的司法理想藍圖裡,是法官與檢察官一家親。最高法院決議是朝向「審檢分家」的一小步,因此干犯檢察官之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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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

過去一年,台灣的司法制度經歷了前所未有的、來自民間的反彈。民眾的怒火有多熾烈,適足以顯示人民對司法的期待是多殷切。我也想藉這個機會表達一下,一個法律的局外人,對於司法制度,尤其是檢察官的角色,有什麼期待。

在審、檢、辯三方中,檢察官與媒體的互動最密切,司法記者高度仰賴檢察官提供的訊息。在司法案件上,檢察官的意見,是能見度最高,也是最具公信力的訊息來源;在媒體上,最具權威性的法律知識來源,就是檢察官。在老百姓眼中,檢察官就代表法律。檢察官一職,動見觀瞻,自不在話下。

不久前的連勝文槍擊案,很適合作為一個例子,讓我們來看看檢察官的角色。檢察官對於行兇的林正偉求處死刑。《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六項說,如果不是最嚴重的犯罪,不得科處死刑;原文是the most serious crimes。林正偉槍傷連勝文,是殺人未遂;流彈殺死在場的民眾,檢方論以不確定故意的殺人罪;如此論罪已經令人驚訝。

據報載,檢方表示,對林正偉求處死刑的原因是他說:「如果還有下次,我不會採取這種做法。」檢方竟然將這句話解讀為:「犯此案已經太過驚世駭俗,竟然還想到『下一次』」!?量處死刑所根據的,竟然是掐頭去尾的被告自白,而且活生生的將被告表達悔意的話語,扭曲為「不知悔悟」,加重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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