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修法對死刑犯的影響

文/黎冠廷(廢死聯盟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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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一位被判處死刑的受刑人來說,所有外面的事物似乎都與他們沒有關係,他們唯一能做的只有「活完今天」這件事,或者更難聽地說—等死,既然是等死,我們也不需要給他多好的待遇和生活,有個地方可以囚禁他,讓他餓不死卻也永不再能踏入這個社會就好了,不是嗎?

「希望你出來之後好好做人」這是一句受刑人常常聽到的話,但如果我們願意親自踏入他們生活的地方,會理解很多事情,1.368對我們來說是一個陌生的數字,對在看守所的每位同學卻是每一天生活的縮影,他們被囚禁在1.368坪的狹小空間,兩張床墊、一個洗澡用的小水桶,一個馬桶,這是他們的餘生。這樣的環境,我們如何能期待這是一個有教化功能的矯正空間?我們連把他當作一個人對待的先決條件都做不到,如何期待他們能夠好好改過向善?顯然,受刑人在監獄和看守所中度過的生活是沒有品質和尊嚴的。

今年《監獄行刑法》的修法,對於受刑人生活改變的可能帶來了一絲曙光,「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其基本權益不容忽視,保障矯正人權,以有效發揮教化效能,才能幫助受刑人重生,減少再犯而維護社會的安全」立院新聞稿中冠冕堂皇的將受刑人也是國民一事特別寫出,可見政府「終於」正視他們也是人的事實,但這表示他們願意開始針對監所人權保障進行改革嗎?

法律雖然改變,但你我都明白現況不一定會有差別,多數獄中受刑人對於修法前後是無感的,他們連明天都不知道在哪,更遑論為自己爭取權益…。

對於受刑人而言,作業是他們唯一得以自己賺取所得的機會,過去死刑受刑人被國家定義為「不用再回歸社會」,也不再被視為有產出能力的個體,因此相較於徒刑受刑人,他們沒有以勞動供給自身花費,及補償被害者家屬的機會與能力。修法後,他們終於能下工場作業,本次修法中重要的精神是「取之於收容人,用之於收容人」,然而目前就我們了解,實際的生活並沒有多大的改變,所方一切仍舊按照老規矩辦理。此外,因為一旦配合下工場的作息,自由時間將會大大的減少,部分死刑犯可能並沒有作業的意願,修法後到底是「強迫」他們下工場勞動,還是讓他們可以有選擇的權利?我們無從得知。

長期羈押的後果很可能會造成受刑人身心健康的不良影響,監所的醫療資源在過去是不被重視的,甚至有受刑人不被納入健保體系的狀況出現,修法後新增了多項針對獄中醫療層面的改善,受刑人健康問題逐漸受到重視,然而新法明定「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什麼是在資源可及範圍內?舍房?還是監所內都算呢?一些年紀大的受刑人在戒護就醫的途中會發生困難,新法規定必要時得設置醫療監獄,什麼又是「必要時」?為什麼當身體出現健康問題的時候,是由機關評估自己能不能就醫?

由各個層面可以看出,監所長此以往都是嚴重忽視受刑人需求的,膳食會議、生活檢討會議等做成日常決定的地方都沒有讓受刑人出席的餘地,為了讓受刑人可以自由發表意見,新法規定所方可以設置陳情意見箱,然而實際上在佈滿監視器的監所內,你的問題就是你自己「有問題」,360度的監視下真的有人敢將問題上報嗎?因為不願意承擔之後自己很可能會被管理人員找麻煩、扣積分等等的風險,多數受刑人會選擇隱忍不發,意見箱恐怕在實務上也沒有用武之地。

我們對於監所生活的想像是什麼?對於基本人權的共識又是什麼?在修法後我們可以看到諸多立院為了保障人權、完善矯正處遇及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的努力,然而這些文字真的穿透了法律條文,進到監所內了嗎?我們很幸運,都不是身在其中的人,感受不到所謂的改變,受刑人是身處在監所第一線的「工作人員」,那他們覺得改變了嗎?

修法了,然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