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救援
冤案是許多人接觸廢死議題的起點。時至今日,司法瑕疵導致的冤獄仍不斷發生。我們了解司法並不完美,也熟知國家輕易用一發子彈奪走無辜生命的遺憾,而誰又敢保證自己不是下一個遺憾。
王信福案的證據結構—張娟芬論文報導
文/ 王佩淇 圖/ 張娟芬提供
一、時代的風向
此刻是2018年,身處台灣的你,日常生活的樣貌大概是人手一支智慧型手機,低頭族橫行。打開電視,各式政論節目張牙舞爪佔據頻道,新聞節目充斥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畫面下的街頭百態;打開網路,臉書、YouTube、Instagram,網紅與爆料公社用來麻痺過勞的生活。社會的眾聲喧嘩與色彩斑斕,讓你以為自己身在一個民主法治的自由國度,高解析度的數位生活幾乎讓所有事件無所遁形也有跡可尋。雖然對現況還有許多不滿,但大致上你認同時代多少是進步了,或者至少是在進步中的。
是嗎?
讓我們來談一點關於台灣的司法,這個離一般大眾好像很遠的字詞。近幾年熱播的幾檔日劇,不管題材是律師、偵探、刑事偵查、法醫,這些碰觸複雜人心的主題總引起人們的熱烈討論。人性是大家津津樂道的下酒菜,現實生活中的台灣司法又是什麼樣貌呢?就讓我們從王信福這個主人翁身上一窺當今台灣司法的一面吧。
開始囉。
二、王信福其人其事
時間要倒退回到90年代,民國79年的台灣。
剛解嚴不久的社會,彼時還沒有捷運、沒有週休二日、沒有iPhone,人人流行的是BB call,超級任天堂才剛要問世,那一年電視上熱播的連續劇則是浴火鳳凰。地點是台灣南部,嘉義,卡拉ok小吃店。人物是兩個角頭老大跟一個小弟、一堆酒客、店家,以及兩位執勤完下了班的年輕警察。一個尋常的飲酒作樂續攤之夜,船長卡拉OK店內,角頭老大A王信福因為不滿店家只跟警察敬酒而怠慢了他,又不爽唱歌時歌被放錯,就跟店家起了口角。不爽吵個架就算了,也不知道從哪裡冒出來的,總之角頭老大B李光臨弄來了一把槍。事情的結果就變成小弟陳榮傑開槍殺了兩位警察,兩個人都死了。小弟陳榮傑與老大B李光臨很快被逮捕了,陳榮傑因為殺人被國家判死刑,很快地被國家殺死了。老大B沒有參與殺人,但因持有槍械,關了幾年後刑滿出獄,後來就離開台灣了。老大A王信福呢,當年他逃到了對岸中國去,一逃逃了十六年,然後在2006年「返鄉」就醫時終於被抓了。2011年,法院還是判了王信福死罪,理由是他命令小弟去殺人,因此認定他是殺人的共謀共同正犯,死刑,定讞。
三、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真的嗎?
為什麼法院判了王信福死刑?當真是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嗎?證據到底說了什麼?張娟芬博士的「王信福案的證據結構分析」一文,利用社會科學常見的研究方法,透過對判決進行質化與量化分析,帶我們抽絲剝繭,爬梳法官的判決到底寫了什麼,又是如何判死的。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張娟芬在文章一開始首先提到台灣司法界的時代觀,她以「史前時代」與「歷史時代」之稱呼,來借喻2003年台灣大幅修訂了刑事訴訟法前後的兩個時代。2003年,修訂之後的刑事訴訟制度產生諸多變革,明訂了某些屬於傳聞證據的證詞必須加以排除,也實施了交互詰問制度,讓整體刑事訴訟程序更加嚴謹,是為歷史時代。此前,則為史前時代。而王信福這一案的審判,從陳榮傑與李光臨受審,到王信福終於落網接受審判,整整相隔了十四年,正跨越了台灣司法的史前時代與歷史時代。然而即使歲月更迭,制度變遷,王信福案的整個審理過程,卻完全以史前時代的證據與判決為基礎。檢方非但沒有重行偵查蒐證,也由於許多重要證人已經死亡或傳喚不到,而無法透過對質來辨明真偽,即使後續調查有些推翻對王信福不利的證詞仍無法發揮作用。
在論文中,張娟芬提到:
我們透過質化分析找到了本案的關鍵情節-「王信福命令」,透過編碼與量化分析,找到以證明「王信福命令」的關鍵證據。......關於「王信福命令陳榮傑殺人」這個主題,在論罪時一共出現了四次,都在「理由欄」、「貳、實體部分」的第四點。以下逐一敘述它的出現脈絡。.....綜合這四段描述,關鍵證據的內容,只有「扶著我的手肘指著大聲說『結掉那兩人』」這18字。
要證明王信福有罪,判決就必須論述證明「王信福有下命令」。照理說,沒有證據就不能判定有罪,但王信福案的判決,證據是有空缺的,意即,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就認定犯罪。而判決裡花了最多篇幅的,是在證明王信福與人發生口角,最關鍵的證詞,卻只有18個字,並且是來自於陳榮傑。除此之外,這個證詞還與其他證人,甚至陳榮傑自己的證詞前後矛盾,另外還有諸多疑點與不合理之處,再再顯示法院同時使用矛盾的證詞而不處理。
根據張娟芬對判決的分析,發現了王信福案的證據結構,至少有四個特徵:以供述性證據為主、關鍵證據稀少、缺乏真實性擔保,以及有缺損。把王信福定罪的關鍵證據只有陳榮傑的18字證詞,而沒有其他供述或非供述證據。這不僅是一個孤證,而且這個證詞還出自於「史前時代」的警詢筆錄,它缺乏一般證詞所需的真實性擔保(具結、對質詰問、直接審理)。
你是否開始疑惑,為什麼會這樣?
然而,這就是王信福面對的現實。當案發後十六年的王信福走進法庭,等著他的所有定罪證據都來自上個世紀。一個對當事人不利的指控,在未經與當事人對質的情況下仍然被法庭採用了。更甚者,國家在王信福尚未到案的情況下,就粗暴急就章地把陳榮傑「執行」了。此後,陳榮傑說的到底是真是假,再也沒有人可以知道事實真相。於是,在沒有新證據可將王信福定罪,舊的證據又無法確認真實性的情況下,王信福還是被定罪了。
四、然後呢?判決格式改革吧!
同一份資料,為什麼張娟芬與判決王信福與死刑的法官卻做出了不同的分析結果?張娟芬在文中提出解釋,關鍵在於判決的寫法有重大差異。
第一種差異,她稱為「狼吞虎嚥vs.細嚼慢嚥」。
現行判決在事實欄位把整個犯罪事實全部說完,然後將證據全部寫在理由欄,這就好像大口喝酒,大塊吃肉,如果不將關鍵證據與次要證據加以區分,通通放在一起,那麼當案件複雜時,就容易發生魚目混珠的情況。而張娟芬的分析方式,是利用編碼方法把犯罪事實切成幾個情節,一小塊一小塊去檢視,有如細嚼慢嚥,較助於消化。
第二個差異則是「貌和神離vs.如影隨形」。
現行判決的格式分成事實欄與理由欄,看起來像是一對,但事實認定與證據之間的關係不一定是清楚的。在張娟芬的編碼中,每一個情節事實認定之後都緊跟著證據與論理,這將使證據的信度清楚呈現,不論證據充分與否都看得出來。
最後,雖然本篇論文旨在分析判決的證據結構,結論卻不是要將司法誤判歸咎於個人。張娟芬明確地說,本文的政策建議是推動判決格式的改革,讓真相能夠現出原形,不要躲在模糊的描述背後。判決格式改革並非只是末端文書的改革,正因為每個人都會有偏誤,因此分析要能夠越透明越好,當被迫寫得一清二楚,就可以讓判決文件禁得起更多人檢驗,而這可能就是對於偏誤的一項解法。
進一步說,本文的核心關懷在於對台灣司法改革的殷切期盼,以及如何提升判決的品質與降低冤案。王信福案為何跟你我有關,因為它反應了台灣司法新舊時代中的草率與荒謬,不要忘記,本案2011年定讞,距今不過才短短七年。
此刻是2018年,身處台灣的你,想讓自己身在什麼樣的國家?時代是否終將是進步的?我們可以從關心司法改革開始。■
(本文報導自張娟芬博士於2018春風煦日論壇學術研討會報告之論文〈王信福案的證據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