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因為人權很重要、死刑違反人權,所以應該廢除死刑改採以無期徒刑,那是不是可以說無期徒刑、有期徒刑這種限制人身自由權的刑罰也要廢除,那麼罰金這種侵害財產權的刑罰是不是也要廢除?
人權並不是廢除死刑的唯一理由。
但從人權的角度來看,羅秉成律師曾說:「憲法第23條規定權利只能限制,不能剝奪。」亦即我們可以限制權利,但必須在憲法規定的合理範圍內。我們可以將部分人權看作一個光譜,例如財產權,當人民遭政府處以罰金或罰鍰時,被強制沒收了「部分」財產,但並沒有「完全」剝奪掉人民擁有財產的權利;又如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自由刑,也只是在有限的空間及時間上限制人民自由與勞動等等,其仍然保有一定程度的空間。然而,生命權卻不具這種光譜性質,因為生命和徒刑不同,生命非有即無,若要對生命權作出處置,只有「剝奪」,而無法「限制」。
至於死刑與人權的關係,人權是人類與生俱來的權利,並且受到法律的保障,而其中生命權是最基本且最重要的,其他的人權則是建立在生命權此一基礎下才能夠成立。之所以堅持廢除死刑,是因為死刑這項刑罰不但剝奪了人最重要的生命權,且效果是永遠無法挽回的,但這並不表示所有的「人權」都能夠拿來以此類推並且無限上綱。人權也並非逃避刑責的藉口,但生命權卻是國家所該給予人民的最低保障,因此不應該出現由國家來剝奪人民生命的刑罰。
延伸問題:
5. 廢死可不可以不要每次都扯冤案?如果要避免冤案不是應該要進行司法改革嗎?
10. 殺人不就是要償命嗎?殺人犯不應該為自己做的事負責嗎?
13. 在廢死之後,那些假釋出來的殺人犯再放出來,會不會又再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