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迴響】我們與「他者」的距離:透視死刑辯護與精障被告 活動心得筆記

編按:本文作者郭明惠是一位國中輔導老師。五月份,在連續兩週參與我們所主辦的廢死星期四活動後,明惠告訴我們,她的感觸與心得良多。於是我們鼓勵明惠將感想書寫下來投稿於廢話電子報,盼與更多人交流分享。

文/ 郭明惠(國中輔導老師)

封面圖/Photo by Jhonis Martins from Pexels

received_1417261651731646_0.jpeg

每次「廢死星期四」活動正式開始前,主持人都有個慣例,就是會邀請在場每一位參與者簡單地自我介紹,並分享參與活動的動機。

這兩週,或許是因為台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在某種程度上開啟了社會對話的可能,許多朋友都是第一次參與「廢死星期四」這個廢死聯盟常態舉辦的活動。

這次的活動主題聚焦在談論死刑辯護與精神障礙被告,這些一般人生活中比較難以接觸到的所謂「他者」。

主辦方相當用心安排三位主講者,非常精確地透過律師、精神科職能治療師、人權工作者(廢死聯盟工作人員)這三條軸線,讓被告的生命及其權益能更立體而全面地被認識。

活動中,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參與者的異質性很高;有服務於精神科的醫護人員、社工、律師,以及許多不同領域的工作者。令人驚喜的是,在場有精神官能症患者及精神障礙者主動揭露了他們的身份,在這個場域現身。

如同一位參與者所說的,每個人都擁有許多身份,「精神障礙者」也只是一個人的某個身份之一而已,它不是代表一個人唯一或全部的樣貌。

58761455_330133894218386_8056377023930564608_n.jpg

我時常對於把「精神障礙」和「犯罪」這兩個關鍵字放在一起感到不安,彷彿它們之間有一種加乘作用,會強化社會對於「精神障礙者等於犯罪高危險群」的污名想像。然而,在這場活動的討論中,確有必要把這兩個詞特別標示出來。

試著談清楚,我們才有機會破除恐懼和歧視。

如同現場的麥克風時而正常發聲、時而斷訊或被雜音干擾一般,面對我們不確定與不熟悉的事物,它所呈現的面向,絕對會和我們用什麼角度去看待相關。如果站到一個還不錯的位置上,就會得到良好的互動經驗。至於如何得知哪裡才是「不錯的位置」?答案很簡單,以開放的心胸多嘗試與認識就會找得到!

律師、精神科職能治療師、人權工作者眼中的「精障者」

由薛煒育律師開始的第一條軸線,呈現的是在死刑辯護當中,與身心障礙者、精神障礙者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內法律規範及科刑的輕重標準等。

理解這些法律規範的重點在於我們是否有一個根本的價值認定:刑罰必須符合比例原則,而非不論輕重、不顧一個人在行為前的生命歷程、身心狀態、遭遇怎樣的刺激而導致最後做出違法行為。

在這之中,必要但卻難以判斷的是:精神障礙者在行為當下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是否因疾病而受到了顯著影響?

我們都知道沒有人能回到過去,回到行為人行為時的那個當下。法官充其量僅能依據精神鑑定的結果做出最終判斷。然而那是否就是真正的事實?無人能得知。

adult-boy-building-236147.jpg
Photo by Pixabay from Pexels

進行精神鑑定的醫師與必須做出量刑的法官,兩者之間常常像是平行線。如果無法進行彼此專業間的對話,很難得知精神鑑定結果是如何得來,也很難理解法官如何認定被告是否有適用刑法19條。更遑論還有許多被告是沒能進行精神鑑定,又或者精神鑑定的結果並不一致。

第二條軸線是由郝柏瑋職能治療師介紹精神科職能治療的工作,他同時也是一位諮商心理師。

他們的工作在於協助精神障礙者能夠回到社區,重建家庭與生活。郝治療師援引「MedPartner美的好朋友」之圖文資料來介紹思覺失調症的病因、正性及負性症狀、認知障礙、情緒與焦慮症狀、病程與治療等。

談到關於「精神障礙」與「犯罪」的連結,郝治療師澄清,事實上,精神障礙者成為被害人的比例,遠比成為加害人來得高;攻擊行為在精障者或思覺失調症患者中的比例其實是很小的。

郝治療師最後分享了「共好」的概念。人是活在社會群體中,共同分享美好的事物,所有的人才能得到真正的快樂。並非把所謂「有問題的人」隔絕起來,這個團體就會「好」、就會安全。

第三條軸線則由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分享了一段與死刑被告互動的經驗。

在死囚A信中被稱許為長相俊美的林主任,拿出厚厚一大疊手寫的信封信紙—那是兩人往來60幾封的信件紀錄。看了,令人覺得辛酸又震撼。

對死囚A而言,家人的不願意聯繫與探視,箇中的痛苦與矛盾,我想絕非只是被遺棄了的感受而已。

當慈偉主任用顫抖的手,拿出其中一封來信,娓娓道出A的心聲,我感到非常、非常地難過。我想起新聞媒體總會在造成死傷的案件中計算傷亡人數,可是那個或死或傷、或自戕、或因死刑執行而被剝奪性命的加害者,他/她也是一個家庭之中,誰的家人、父母或子女哪!又有誰會來關心他們失去家人的痛呢?

adult-business-daylight-1987140.jpg
Photo by Anfisa Eremina from Pexels

誰的「教化可能性」?誰的「障礙」?

回到法官裁量時會考慮的「教化可能性」來談,薛律師提到有三個面向做為判斷標準,它們分別是:矯治可能性、再社會化可能性、再犯可能性。我認為這些與「障礙」一詞,都和一個人所能擁有的資源與支持系統、所處的社會文化脈絡有關,而不應把責任單純歸於個人。

如同郝治療師分享時說到的,所謂人類的瘋狂,在早期被視為一種神諭的象徵,是被推崇的神秘力量。然而,來到工業社會,因為這些症狀造成了社會的困擾與不安,它才被視為是一種疾病或障礙。障礙與否、疾病與否其實是變動的概念,是個人與社會互動之下產生的結果。

教化可能性亦然。

若一個人在社會上有高度階級流動的可能性、有豐富的資源、充分的社會支持,又或當矯正機關真正能夠協助受刑人回歸社會生活,那麼所謂的教化可能不也就提高了嗎?換言之,此人有障礙、此人無教化可能,真的是個人的問題嗎?

最後,我想在這裡試著回應一位當天活動參與者所提出來的問題:「如果知道一個人是精神障礙者,在面對他/她的時候,會不會有什麼不同?」。

對我個人而言,答案是「面對這個人時,態度當然會不同」。

不同之處在於,我知道人的樣貌很多元,我們不可能瞭解每一個人、每一種不同的處境。當一個人說出「我是精神障礙者」時,我很清楚知道,自己對於精神疾病的瞭解並不多。我不太瞭解對方和他/她所說的疾病,也不清楚對方現在所處的身心狀態,不知道對方希望怎麼樣被對待才是比較舒服自在的。因此,我需要時間去多熟悉與詢問,才有可能知道,什麼樣的互動方式對精神障礙者來說,是不會讓其感覺被冒犯或有壓力。

在有/無精神障礙之間,我承認,在知道對方的精障身份之前,我會假設對方和我一樣,用我慣用的方式對待之。但如果我知道了對方精神障礙者這個身份之後,能夠有更好、或者需要我稍做調整,對方就會感覺好很多的方式,那就是我必須學習的功課。

blooming-blossom-close-up-403530.jpg
Photo by mv p from Pexels

 

(責任編輯:王佩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