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內「死刑雙掛零」即形同廢死?台灣與實質廢死的距離
文/林欣怡(廢死聯盟執行長)
2021年的最後一個上班日過了之後,確定去年一整年沒有任何死刑確定判決、沒有任何死刑執行——在台灣歷史上首度死刑「雙零」的紀錄。不過我們並沒有任何喜悅,因為可以預知,隨後在各大媒體的報導與公共討論會對政府有很大的批判,認為怎麼可以「實質廢死」,進而對死刑判決及執行施壓,2022年是否能夠維持這樣的紀錄,並不樂觀。
何謂「實質廢死」?
實際上,在國際間對於一個國家是否「實質廢死」有很嚴謹的定義。若一個國家超過十年以上沒有執行死刑,或者政府正式宣誓暫停死刑執行,才會被認為是實質上廢死(abolish the death penalty in practice)。舉例來說,1997年底至今沒有執行死刑的南韓,以及2010年由總統宣示停止死刑執行的蒙古(後來在2012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後正式廢死)就是這樣的狀況。
台灣雖曾經在2006年到2009年有過短暫四年沒有執行死刑的情況,這都不能算是實質廢死,更何況只是一年沒有執行。支持廢死或者支持死刑的人,都不需要太高興或者太憤怒,重點是,我們可以從去年或者過去幾年學習到什麼?
2009年台灣以通過兩公約施行法的方式,讓《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內國法化,向國際社會宣誓我們願意自主遵守國際人權體系的相關規範與制度。隨即2013年、2017年政府也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灣進行兩公約是否落實的定期審查,因為COVID-19疫情的關係,第三次國際審查延到2022年5月舉行。
在這個公約定期審查的循環過程中,死刑制度的確受到關注,並且受到很多的批判。但也因為這樣,不可否認的,國內的司法制度在死刑的判決上越來越嚴謹、越來越朝向國際人權的標準靠近。所以,死刑判決和執行越來越少,是台灣遵守公約後自然的現象,若是越來越多,才是一個需要檢討的問題。
不像蒙古也簽署了旨在廢除死刑的第二任擇議定書,台灣只通過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以的確沒有立即廢除死刑的義務,但就算如此,依據公約,台灣也必須要有逐步朝向廢除死刑的政策目標,同時必須嚴格限縮死刑只能使用在情節「最嚴重的罪行」(the most serious crimes)中,且必須遵守所有的公平審判標準及正當程序。
台灣死刑制度的執行現況
對台灣來說,所謂逐步朝向廢除死刑的政策目標,重點應是如何和仍對廢除死刑有疑慮的民眾好好溝通,並討論在廢除死刑之後,最嚴重的罪行應該要判處的刑罰是什麼,也就是所謂的死刑替代方案,但幾年下來,我們看不到法務部的努力成果。
嚴格限縮死刑只能使用在情節最嚴重的罪行上,這也是目前司法界正在掀起的論戰,2018年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生命權做出了第36號一般性意見,其中第35段便提及未直接和蓄意導致死亡的罪行不能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刑」。
目前台灣法院有些判決依據公約,嚴格解釋並限縮情節最嚴重罪行的適用,例如,在湯景華案中,最高法院自為判決,將高院的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其中原因之一就是認定這個案件是間接故意殺人。間接故意殺人對應至我國刑法體系,再加上公約嚴格限制只有在最特殊之情況下才能適用死刑之精神,強度較低之間接故意殺人罪行就必須要排除在情節最嚴重罪行範疇之外。
此外,針對精障者是否判死刑在公約相關規範中也都有很清楚的明示,例如,一樣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49段便明確指出,對於只能承擔一部分道德可責性,及對面臨特殊障礙情狀,難以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自我辯護之個人,例如,存有嚴重心理社會障礙(serious psycho-social disability)的當事人判處死刑,而非只限縮在精神障礙的範疇內。
雖然我不同意所有的判決在適用公約上都是合宜的,但這些論戰、對於判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提出,至少可以看出台灣司法正在用判決說理並逐步(或者緩步的)落實公約內涵,而不是只要符合最嚴重的罪行就可以判處死刑,若在審判中,並未遵守所有的公平審判標準,也構成了不能判除死刑的理由。
當然,還有一些其他變化。例如,除了當事人是否要判處死刑,必須要考量到個人情狀,在審判中用量刑前社會調查/情狀鑑定(量刑實證調查)的方式,讓法官判斷時有所依循,已經漸漸成為重大刑事案件的判決的標準配備。
台灣離實質廢死還很遠
以上這些進展,撇開死刑存廢這個挑動所有人敏感神經的議題之外,這幾年來司法上面的變遷的確是朝往比較正面、人權保障的方向邁進。但若要說到實質廢死,我們離它還有點遠,包括我們還是可以看到檢察官在一些明顯不符合公約規範下的案件,卻一樣求處死刑,法官也持續地判決死刑,只是2021年剛好沒有死刑定讞案件。
台灣有可能實質廢死嗎?有可能在法律上廢除死刑嗎?很可惜,現在的答案是不太容易,但那是一條不可迴避的路。期待在這過程中,不管支持或者反對死刑,都應該一起監督政府及司法,不要讓我們走回頭路。
註:本文原刊登於2022年2月17日鳴人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