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一天,我們都受傷了
文/ 王佩淇,圖/ 林慈偉
「當我們明白大多數的罪犯並非另一種人類,明白他們其實只在少數幾個層面和我們有所不同,我們就能使自己對全體人類的看法更加完整,並且反映在我們的社會政策、社福政策和刑事政策中。同時,我們也會了解到『邪惡』是多麼平凡無奇,了解到人類社會不可能沒有惡,也體認到,正因為如此,一個社會必須保持其人性。」
~娜拉.塞美,《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司法精神醫學專家眼中暴力犯罪者的內心世界》
保持人性的法官
早上九點半,高本院15法庭,人員全數到齊坐定位,審判長的聲音從麥克風傳出來,開始今天的審判程序。這一天是6月5日,六四事件29週年剛過。
旁聽席上幾乎滿座,除了少數幾位媒體記者,多數大概是關心司法及本案的法律人,或像我這樣的一般民眾。素人如我,因為工作的因素,第一次旁觀法庭審理。
王景玉坐在被告席位,由三位法警貼身戒護,與他在同一側的是本案辯護律師團的三位辯護人。
檢察官在另一側與律師團對面而坐,另一側還有四位告訴代理人以及兩位告訴人(受害者家屬)。今天這一場開庭,兩位告訴人也出席了。
一開始的時候,審判長謝靜慧法官就請被告王景玉可以跟律師團坐得近一些,一起參與。她稱呼他王先生,懷著一種對人的基本尊重及禮貌。在調查證據的過程中,一大袋證物被推進法庭,放在審判長面前。按照程序,當審判長不得不複誦一次王景玉的犯罪過程時,冰冷殘酷的事實一字一句再度提醒眾人慘案曾經發生,也敲打出受害者家屬的眼淚。面對法律程序必然的殘忍,審判長進一步向在座的劉大經先生與王婉諭女士表達歉意。法律有其限制,但人性可以舉起溫暖火光。
平行時空下的法庭
親自坐在法庭上旁觀聆聽,看著眼前龐大的一群人在各自的位置上努力,然而即便是滔滔的陳述,卻揮不去濃烈的悲傷氣息。因為悲傷的不只是一個幼小的生命之被剝奪、一個美好的家庭遭受重創,悲傷的還有本案之事實:犯罪者是一位如此典型的精神障礙病患。
根據先前法院委託專家學者為了釐清王景玉在行為當時是否具有精神障礙或者其他心智缺陷所做的衡鑑評估,結果有三份醫療證據再再顯示並確認一個事實:王景玉在行為當時確有思覺失調症,他是一個患者。
法庭的門是敞開的,坐在旁聽席上,可以清楚聽見隔壁法庭傳喚相關人的聲音,走廊上人員走動的些微動靜。這些聲響沒有被隔絕在外,而我幾乎可以聽見稍晚步出法庭後,大部分的媒體及輿論即將嘩然而起的聲音:又是一個精神病?精神障礙就可以免死脫罪?
辯護律師黃致豪在庭上辯論時,一開口講的第一句話彷彿回應我的預見,以致於在我聽起來,他的聲音與神情顯得如此悲傷而疲憊,他說:我們的社會好像總是很習慣對於弱者苛刻。
為什麼是對弱者的苛刻?
我們國家的律法有一條刑法19條,是針對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其因患病之因素而不具有責任能力,在量刑時予以斟酌。實務上確是如黃致豪律師所說,我們習慣對這樣的犯罪者做出嚴格的解釋,好像我們不太希望被告適用這條法律。
可是在本案,由臨床心理師、精神科醫師、執業超過20年的學者所做出的專業判斷,都認定了王景玉罹患思覺失調症且沒有詐病的可能,以及他在犯罪行為當時具有相當程度的聽幻覺、妄想、偏邏輯思考這些症狀的存在。
「今天如果是邊緣的案例,我可以理解,但我們今天討論的是精神障礙最典型的思覺失調狀態,我們有什麼理由,不從刑法設計的理由去思考?」黃致豪說。
這裡沒有見獵心喜的耙糞氛圍。我看見律師團兢兢業業地提出證據,主張被告不管是從生理因素或心理因素,至少具有「因為行為時罹患思覺失調而導致其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顯著減損」。基於此事實,再進一步指出量刑應回到立法精神的探究。並且,一旦確認被告是精神障礙者這個事實,那麼,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減損程度之判斷,就是法院無可迴避的責任,因為這是法律問題。同時,我也看見法院的承擔。在前一次開庭時,鑑定人詰問的最後,受命法官吳秋宏法官對吳建昌醫師提出的兩個有關辨識能力以及控制能力減損程度的問題,已經可以看出法院試圖探求並做出判斷的決心。
吳建昌醫師是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主任,台大醫院接受法院囑託對王景玉進行了精神鑑定報告。當法官問吳醫師,他是如何得到被告辨識能力良好的結論?吳醫師其實沒有回答,僅就他個人意見報告表示,被告辨識能力有減損,但程度有沒有到「顯著」減損,則需由法院判斷。但當問到吳醫師,如果今天我們從這個人身上拿掉思覺失調症及妄想症狀,今天這個案件還會發生嗎?吳醫師回答,可能性非常低,因為被告是退縮型人格。同時,黃致豪律師也問了吳醫師,如果不是因為思覺失調跟妄想,你認為被告還會跟其父親產生鬥毆互打的情況嗎?吳醫師的回答是應該不至於,因為被告是基於妄想認定他非父親親生而造成鬥毆。
從專家學者給出意見到律師團提出主張,法官經過詰問鑑定人後審慎思慮做出判斷,一個判決背後,從來不是一人說了算,一個律師就有辦法「翻盤」、「脫罪」。
最重要的,我還看見告訴人劉先生與王女士咬緊牙關的努力,因為在過去那麼多精神疾病患者涉入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極少有機會像這個法庭一樣願意如此仔細地,一個一個去檢視裡面的每一個論點與問題。幾乎可以說是劉先生與王女士撐出了這個討論空間,他們像是在岸邊掙扎後決定深吸一口氣,再度潛入暗黑無邊際的深海中發掘更多線索。他們用力憋氣,從旁人無法體會的痛苦中,勇敢直視血淋淋的破口。這些努力,為的是深刻沉痛的反省,哪一個環節出錯了?不要,千萬不要再有任何一個孩子受害,不要再有任何一個家庭承受這種創痛,更重要的,不要再有任何一個人受傷。
事實還是雄辯?結果那麼顯而易見,數日之後的媒體報導,幾乎沒有幾則能做到不去脈絡地客觀呈現這些努力。律師團口中有條理、有脈絡的陳述,在報導的字裡行間成為文字碎片。至於法庭上費了更多時間力氣討論的處遇問題更是付之闕如,除了前次開庭後公視記者尚有一篇專文報導。主流媒體版面上,律師儼然成為邪惡冷血、眼高於頂而且置身事外的他者,令人難以理解。
受傷最深的人還在努力不願輕易放棄,然而國家仍然持續不作為,社會的輿論持續颳起簡化問題、以殺止殺的風向。
要不要把洞補起來?如何補?
如聞其情,哀矜而勿喜。事件已經發生,而此時法庭上花更多力氣在做的是爭取多一點空間討論,在殺人犯被國家定罪裁罰之前,或者更精確地說,在本案,是一個精神障礙殺人犯被國家殺死之前,我們還可以多做一點什麼,不要再讓憾事發生。
除了討論量刑,這場論辯花了更多時間陳述的其實是對被告的處遇。
有關處遇,黃致豪律師指出了吳建昌醫師分兩階段討論。第一是關於現狀有無再犯風險?被告現在已經在獄所中受到高度監管,與他有可能加害的對象已經隔離,再者被告會受到完整持續的藥物治療,換句話說幾乎可以肯定,被告在受刑過程中與在監治療的這幾十年內,沒有再犯風險。第二是很多人會擔心的,如果被告離開監獄之後的處遇。之前吳醫師提出的處遇方式,一言以敝之,稱作「高規格的心理社會處遇方式」。
何謂高規格的心理社會處遇方式?簡言之,最理想的狀況是組織一個包含精神科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等專業人員的團隊,甚至加入包含警消人員在內的社區精神照護團隊,共同照顧、協助當事人回歸社會,降低犯案風險。
這些處遇,台灣社會做得到嗎?
我聽見黃致豪律師在此做了一番動人但沉痛的陳述:「其實吳醫師所謂的高規格,指的是這個國家本來應該做但是沒有做的事情,那是一個正常民主法治國家照顧它的弱勢國民該做的事情,根本不是高規格。」
我們不需要下一個慘案發生來投石問路,路已經在各界的努力下被指出,更何況,對於弱者的協助照顧,不該是我們社會的共同價值嗎?
人們總以為精神障礙者是社會安全潛在的隱憂,然而事實卻相反,精神障礙者往往因為較不懂得自我保護,通常更容易成為受害者。只是,在這個習於標籤化所有事物的社會,只要一有精神障礙者涉案,就被特別標記出來。
然而,我們也看見心理衛生專家的公開呼籲,不管是衛福部、司法精神醫學會,甚至吳建昌醫師當庭提出的意見,其實基本觀點都是一樣的,即精神障礙的再犯風險、處遇延展是有可能做到的,只是要不要做的問題。精神疾病治療透過醫學方面藥物治療,透過心理方面不管是職能、認知、個案管理,以及整體病識感建立,這是有可能做到的。
回到本案的處遇,對於王景玉,如果判處無期徒刑再加上刑後監護處分,那麼屆時他已經六七十歲,是否對社會還有如此高度威脅?假如還是有,我們是否該回頭想想,到底國家做了什麼讓這些人有這麼高的威脅,或者沒有做什麼去維護一般人民的生命及社會的安全。
法庭上,黃致豪律師的疾呼還在耳邊:「鈞院的努力其實或許沒辦法抵銷這個國家的不作為。這個不作為就是說,對於精神疾病或是精神障礙者,在他進入到司法體制之前,我們決定透過什麼樣的方式讓他不要做這些事情。我們沒有辦法把時光撥回去,但是各位想一想一件事情,如果他在三總的時候,如果他在之前松德急診的時候,我們就有機會、有資源對他啟動一個防護網,我們今天可能就不需要坐在這邊爭論這件事情。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除了鈞院努力之外,這個國家決定還要做哪些事情來處理這個問題?如何在這些人實際涉入刑事司法犯罪之前—以蔡英文總統的話來講,叫做所謂的社會安全網,以吳建昌醫師的話來講,他說,十個百分比的漏接風險—我們來把這個洞補起來。」
此刻,這個國家,事實就是台灣目前為止沒有一個精神專門的刑事精神醫療機構,沒有專屬的司法精神醫院,進行中長期的保安監護處遇。我們沒有,似乎也不打算建構,因為我們早就習於把國家的失敗與不作為的責任歸在被告上,也就是黃致豪所說的,我們的社會很習慣對於弱者苛刻。
我們無能為力,只能排除他者?
可是面對巨大的破洞,除了無能為力,我們真的沒有其他的選擇嗎?
法律有其極限,但可以逼迫我們去檢視犯罪,檢視背後是什麼因素,造就了一個本該跟你我同樣坐臥行走呼吸的一般人成為罪犯。
黃致豪在法庭上最後的一席話,言辭懇切而語重心長,他說:「量刑的本質是去觀察行為人他的相關脈絡,盡量避免讓他成為一個孤零零的犯罪人,在本案是一個孤零零的精神障礙被告。這是為什麼我們要討論、要鑑定、要去看他的家庭,這是為什麼鈞院要去問,他能不能跟他父親有良好的互動,他家裡社會經濟狀況以及他父親的病識感 。如果今天我們覺得以後只要是精神障礙的犯罪涉及的犯罪手法是殺人就應該處以極刑的話,那我們其實不需要57條、刑法59條、刑法19條,我們只要立一條法律:精神障礙者犯罪一律加重其刑,就可以達到一般跟特別預防。最終的作法,就是我們會跟威瑪共和之後希特勒時代是一樣的,也就是中國正在做的事情。中國對於精神障礙者,對於不同的族裔進行大規模的迫害或者所謂集中再教育的行為,其實就是源自於一般人民的想像—非我族類其心必異。難道這不是台灣社會現在最流行的想法嗎?精神障礙者不就是這其中受害最深的弱者嗎?」
身為一介平凡公民,一個NGO工作者,然後是身為一個人,我不禁想,我們究竟期盼一個什麼樣的國家社會?如果首先是小國小民,再來是好國好民,那麼,所謂「好」的價值實質內涵是什麼?
當庭面對受害者家屬的泣訴,他們壓抑的痛苦,這題好難。儘管家屬與辯護律師的立場、看法有差,認為王景玉有完全行為能力,應處最重之刑罰,但其卻也對法院提出要求,請法院在書寫判決時一定要在判決中明確指出法律的極限,哪些部分是國家該做到的。同時,受害者家屬也不是一個單一整體,它是複數的群體,由多元的個人組成。家屬之中,對量刑也有各種不同的意見。受害者家屬不該由任何人簡化、標籤、批判,對於人性與部分進步價值的追求,兩端其實沒有那麼對立、那麼不同。
隨機殺人慘案在我們的社會真實發生了,人心惶惶是真的,養育小孩的家庭感到威脅,驚懼擔憂也是真的。創傷已經形成,我不知道我們還要停留在原地多久?
不該無能為力,對於身處的社會環境,我們有「權力」要求政府作為,我們有能力改變社會風向、深化看待事情的角度,我們有心力,從自我反省做起。
「當天聽到消息的公民都是被害者。」最後我聽見受害者家屬這樣說。
是的,那一天,我們都受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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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106上重訴14(小燈泡案二審判決書) | 390.75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