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Navigation Jump to Main content
或許大家會以為,這37位死刑犯都是前科累累的殺人魔,但根據廢死聯盟《2024台灣死刑判決報告:37位死刑犯判決之恣意性分析》,真正有殺人(含未遂)前科者僅4人,其他人如果有前科,多是竊盜、賭博、傷害等微罪,而這些罪行可能與他們原本的社會背景或經濟弱勢有關。
先就這次《執行死刑規則》修訂的瑕疵談起。剛剛詹森林前大法官說法務部應該是最有能力談人權,其實法務部的法制能力應該也是最好,畢竟有法制司與人權科,然而這次的法制作業顯然有問題,值得檢討。
《執行死刑規則》的修正理由指出,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屬於開啟非常救濟程序,因此程序一旦啟動,就不應執行死刑。但若此標準一致,聲請再審是否也屬於開啟非常救濟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當然算。然而,規定卻作差別對待,要求須有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才認定不得執行死刑。同樣地,
公告規則修正草案的預告時間,也就是讓大眾表示意見的時間,此為行政程序法規定的,法務部即為行政程序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將這次修法預告期間縮短成10天,很離譜。60天是兩個月,10天扣掉假日2天就是1週的意思。程序上法務部無法說明修訂的急迫性,除非法務部承認現在就是急著想挑人來殺。
憲判8的修法目標主要體現在主文第9段(項)以及理由第129、130段。主文第9項規定,不到精神喪失的程度但有心智缺陷的人不應該被判死刑;而理由第129、130段則強調現行死刑執行程序,特別是受刑能力的檢討,並強烈要求執行死刑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也建議修正《監獄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原本憲判八的本意,是希望台灣能更嚴肅看待死刑,減少死刑判決的產生與執行,甚至明確提到,至少針對當時的37位聲請人中,現今僅剩36位提出非常上訴者——應更加謹慎。沒想到法務部卻彷彿如我的意見書中所擔憂的,將憲判八視為執行死刑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