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
兩公約是什麼,兩公約施行法又是什麼,可以吃嗎?台灣政府在相關議題上是否符合以及司法系統有無確遵人權公約基準,特別是生命權、公平審判,乃至於其他人權規制,這些都是廢死聯盟持續關注的方向。
國際人權架構與概論
聯合國九大核心人權公約(Core human rights treaties)
國際人權體系的基礎在國際人權體系的基礎在於聯合國1948年公佈的「世界人權宣言」,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俗稱兩公約),三者和稱為「世界人權憲章」。以此衍伸,包含上述台灣社會較為熟知的兩公約,聯合國大會總共已通過了九部「核心人權公約」。這九部「核心」人權公約與其他國際人權文書的不同之處在於,每一部公約都各自建立了由獨立專家所組成的委員會(Committee),也就是所謂的「條約機構(treaty bodies)」,負責監督各個締約國的落實情況。各公約可能另有「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s)」規定,開放各締約國自願加入,例如:要求各國廢除死刑的《公政公約第二號任擇議定書》。
這些條約監督委員會皆由在人權領域具有公認才能的獨立專家組成,專家由締約國提名和選舉,任期固定為四年,屆滿可連任。委員會的權限雖然不盡相同,但通常都包括:
- 就公約特定內涵,發布權威性的《一般性意見(General Observations)》或《一般性觀察(General Recommendations)》解釋;
- 審查國家定期提交之「國家報告」,作出《結論性意見與建議(Concluding Observa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COR)》;
- 根據「任擇議定書」規定,受理締約國人民提出的個人申訴。
哪些核心人權公約對台灣政府是有效力的?
雖然台灣因為國際地位爭議,無法成為任何國際人權公約的正式「締約國」,但是從2009年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來,已經透過此一國會立法之「施行法」模式承認五部核心人權公約之人權保障規定「具有國內法效力」,並且比照聯合國之制度建立了一套「在地」的報告審查機制。
值得說明的是,在中華民國仍為聯合國會員國時,曾經依循正式的國際法規定,簽署了《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理應成為對我國有拘束力之法律文件,不過實務上並未受到相應重視。至於其餘公約,先前受邀來台之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也持續建議我國政府,應當將其餘核心人權公約的國內法化作為推動人權保障的重要目標之一。
歐洲民主人權機制簡介
歐洲民主人權機制簡介 (European Instrument for Democracy and Human Rights, EIDHR) 壹、政策制定: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 歐盟執委會(或稱歐盟委員會,簡寫EC)是歐盟政治體系的執行機構,獨立於歐盟成員國,代表並維護歐盟的共同利益。歐盟執委會負責執行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與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的決策,執行歐盟預算以及歐盟理事會通過的計畫。歐盟委員會也可以主動針對法規、政策措施等提出建議,是一個獨立於成員國的機構。...
國際人權審查 ≠ 八國聯軍
2013年1月9日 自由時報 ◎ 陳文葳 馬總統於2009年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2012年4月20日亦依公約規定公布國家人權報告,並宣佈於2013年2月底邀請國際人權學者與專家來台審查這份報告。不料消息一出,貶多於褒。某些反對者認為政府此舉無異於「搬磚頭砸自己的腳」,因為時值死刑犯是否伏法的爭議,一旦開啟國際審查,政府可能受困於死刑是否存廢的敏感議題中;另有些反對者認為,邀請「國際」專家學者來台審查,對台灣實質參與聯合國不但毫無益處,還代表政府在主權上的退卻,因此主張政府應該「硬起來」。也有評論將審查人權報告的決定與政治現實嫁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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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9日 自由時報 ◎ 陳文葳 馬總統於2009年批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2012年4月20日亦依公約規定公布國家人權報告,並宣佈於2013年2月底邀請國際人權學者與專家來台審查這份報告。不料消息一出,貶多於褒。某些反對者認為政府此舉無異於「搬磚頭砸自己的腳」,因為時值死刑犯是否伏法的爭議,一旦開啟國際審查,政府可能受困於死刑是否存廢的敏感議題中;另有些反對者認為,邀請「國際」專家學者來台審查,對台灣實質參與聯合國不但毫無益處,還代表政府在主權上的退卻,因此主張政府應該「硬起來」。也有評論將審查人權報告的決定與政治現實嫁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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