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差別殺傷事件相關研究~第八章「總結」之摘譯

Photo: shibuya crossroads(creative commons授權)

無差別殺傷事件相關研究~第八章「總結」之摘譯(註)

【編按】

九零年代以來,日本發生多起無差別殺人或傷害事件,因此,日本法務省曾經於2013年提出一份「無差別殺傷事件相關研究(無差別殺傷事犯に関する研究) 」,分析2000年以來52起無差別殺人事件的背景及犯罪內容特點,試圖描述這樣的現象並提出防止的方法。我們或許能從其中得到一些警示和啟發,但最終台灣必須要針對無差別殺人做出自己的研究和理解,法務部責無旁貸

由於時間有限,僅就報告第八章結論做出摘譯,由目前在日本一橋大學的法學研究科就讀的博士生李怡修翻譯,若有疑義,以原報告為準。原始報告可以在日本法務省網站上下載。若有朋友有興趣協助翻譯本文,歡迎和我們聯繫([email protected]

研究方法摘要

法務統合研究所本次所作成第50號研究以「無差別殺傷事件」為主題,調查無差別殺傷案件及犯案者,將其整理成此報告。

研究對象及方法為檢討無差別殺傷事件之防範手法及無差別殺傷事件犯案者之處遇,本研究之目的在於分析並明示各犯案者之特徵,及各案例之犯案動機、原因、背景,和犯案內容之特徵、處遇上之特點。

因為無差別殺傷事件目前並無完整的統計資料,為進行本研究,詢問了全國檢察署,並根據判決歸類出可能屬於無差別殺傷事件做為本研究調查對象。經過濾後做成本研究調查對象,設定為平成12年(2000年)3月底至平成22年(2010年)3月底間已判決確定之無差別殺傷事件、犯案者已入監所服刑者,共52人。

調查內容包括從檢察署調取判決、刑事事件記錄,以及入監所犯案者處遇狀況之記錄、或假釋後付保護管束犯案者其輔導處所之事件記錄。

第八章 總結

第一節 無差別殺傷事件的特徵

根據本研究所採用之對象及事件調查結果,考察無差別殺傷事件犯人的特徵如下:

無差別殺傷事件的犯人大多為男性,相較於一般殺人事件犯人年齡層較低,也少有高齡者。關於有無前科,大多數為無前科且較年輕之人。再者,以犯案動機來看,「自殺或希望被判死刑」類型及「對殺人產生興趣、有殺人欲望」類型且年紀較輕者為多。其中,因為年齡層較低者占了相當多數,同時與父母同住者亦多。除此之外,單身且一個人生活的犯案者也占相當比例。相對的,有配偶並過著圓滿家庭生活的犯案者比例較少。另外,犯案者之中,與家人關係不好,或關係淡薄者也多。在異性交往關係方面,多數犯案者在犯案前曾有交往對象,但大多在犯案當時沒有交往對象。

此外,與朋友之間的關係方面,犯案者大多在犯案時沒有朋友,或是有朋友但關係淡薄、關係不好。這一點在各類型犯案者之間幾乎相同,看不出顯著差異。而這樣的犯案者大多從在學時期或於職場時就無法建立良好的交友關係,也就是說,在建立交友關係上有很大的問題。而從在學時期到犯案之間,與朋友關係惡化者,可見於無前科類型及大量殺人類型之中。

從就職經歷上來看,雖然曾有工作經驗,但往往無法長久,犯案時沒有工作,或是處於非正式雇用的不安定狀態。在經濟上,收入少,沒有積極性的經濟活動情形。住居狀況方面,住所不定,居住於社會福利設施,有相當比例的犯案者欠缺長期可居住的安定環境。整體來說,犯案者多數沒有活躍的人際關係,在孤立的狀態中過著窮困的生活。而如此的生活狀況,可認為是使無差別殺傷事件犯案者產生閉塞感及不滿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外,無差別殺人事件犯案者的個性上,多有敏感、自我批判、自卑感等傾向,沒有自信,容易煩惱、容易想法偏頗。而犯案時多有精神焦躁不安的情形。觸發無差別殺傷事件的類型來說,有一定程度生活狀況都不佳,在那樣的生活環境下,喪失了希望及對未來的渴望,加上狹隘及偏頗的想法,心裡堆滿了不平及不滿。再者,無差別殺傷事件的犯人,大多有某種精神障礙,特別是曾有被診斷為人格障礙之經歷者占大多數,該診斷結果所顯示的人格傾向、行動態樣及態度之偏頗,可由此推知該種精神障礙與無差別殺傷事件的發生有關連性。

無差別殺傷事件的犯人之中,有前科者大概佔了一半,其中多為與暴力行為相關之犯行。而有一點較為特殊的是,前科罪名為放火的比率比起一般殺人更高。另一方面,犯行時屬於不良幫派的比率很低。(編者註:報告第五章裡面有提到:有暴力前科的佔16位,其他前科有8位,無前科28位,所以24人有前科,28人無前科。有前科的大多年紀較長,無前科年紀較輕。)

無差別殺傷事件的犯人,大都可以發現他們在犯行前有某方面行為上的問題,其中有自殺傾向的人占多數(尤其是接近犯行時)。有企圖自殺經驗者之中,大都沒有前科,另外,「自殺及希望被判死刑」類型者全員皆有企圖自殺的經歷。

除此之外,把自己關在家裡疏離人群、對人對物的暴力行為、濫用酒精及藥物等情形也時有所見。造成這樣狀況的背景,通常多包括曾被霸凌、被孤立、經濟上的困難、工作上的煩惱、曾被虐待等原因。有舉出無差別殺傷事件犯人的特徵者,其中之一為無共犯之單獨犯行。這一點,可反映在我們難以理解其犯行動機之特殊性上,亦反映出其交友關係的淡薄,難以與他人共有動機或感情。而關於其選擇對象(被害者)的理由,首先可發現攻擊對象多是女性、小孩及老年人,也有以怨恨對象的影射、代替品為攻擊對象者,這樣類型且無前科者,多為「對自我境遇不滿」類型及「對特定人物不滿」類型。其它也有完全沒有選擇攻擊對象的案例。雖說無差別殺傷事件中所被使用的凶器,大多是以利刃刺殺或砍殺,於未遂階段停止犯行的比率也不低。被害者人數止於一人的無差別殺傷事件,占所有無差別殺傷事件的一半以上,複數被害者的事件中,「大量殺人」類型的犯人居多,這一類犯人大都無前科。再者,我們也可以觀察到無前科的犯人中屬於「大量殺人」類型者居多。

就動機來說,占最多數的是「對自己境遇不滿」類型,其次是「對特定對象不滿」類型。其他則是「自殺及期望被判死刑」類型、「入獄希望」類型、以及「對殺人感興趣及有殺人欲望」類型。「自殺及期望被判死刑」類型及「對殺人感興趣及有殺人欲望」類型者,多無前科。決定著手無差別殺傷事件的時間點,雖說很少是在很久以前就決定下手的,但也不是犯行當天突然決定,都是有計畫性的決定下手(特別是大量殺人類型及連續殺人類型,多為有計畫性之犯行)。再者,犯行時服用藥物或飲酒者較少。在犯行之前,有一定比例的犯人曾向醫生求助此種內在的衝動。明顯模仿過去的無差別殺傷事件而為犯行者很少,而欲藉由媒體表達訴求者亦少。曾有受刑經驗的犯行者中,出獄後未滿一年即犯下無差別殺傷事件者超過半數。其中出獄不滿一個月就犯行者也占相當比例,顯示出獄後遇到某種困難的人不在少數。

第二節 無差別殺傷事件的防止與相關處遇

1. 對於有前科者之處遇

無差別殺傷事件犯人之中,有相當比例都是有有期徒刑之前科,曾在刑事設施受刑。且該前科多為暴力犯罪。性格傾向沒有經過治療,導致無差別殺傷事件的例子很多。關於傷害、暴力,第一次犯行是傷害、暴力者其後再犯比率甚高參照(平城19年版犯罪白書7-3-4-1圖),防止暴力犯之再犯是刑事政策上的重要課題,有關如何處遇暴力犯,改善其粗暴性格一事在一般再犯防止之觀點上也很重要。再者,於平成22年犯罪白書中,也指摘殺人案件的犯人約有三成皆有暴力犯罪之前科,這樣的犯罪者一般來說有對於尊重他人生命身體的意識不足之問題。

有關這一類的暴力犯,不管再犯的次數方面,以及再犯案件的程度(譬如殺人等較重大的犯行)方面,建立防止再犯對策都是很重要的。再者,在這些暴力犯罪的防止再犯之中,特別是關於防止、減低無差別殺傷事件方面,因暴力行為而受刑之人,對其暴力之犯罪傾向問題應作成充實的處遇措施使其改善。

為使其改善暴力傾向,首先應對受刑人的暴力傾向之問題所在進行正確的檢查並把握之。受刑人之中以暴力犯為中心,不僅須對其一般的再犯風險衡量,更須開發能夠評價其重大暴力犯罪再犯可能性之風險衡量分析工具。在此須補充一點的是,這裡所為的風險衡量分析工具,不只是一部分的刑事設施處所適用,應使所有的設施均可使用。期望所有的設施,其備有可以評價風險的工具、系統及標準程序。另外,關於受刑人精神障礙之有無,亦應對其進行篩選檢查(Screening Test),把握問題所在,並盡可能整備一使其能接受精神科診療、治療之體系。更進一步,也有必要針對受刑者的問題所在進行設施內的處遇。但因對所有受刑者都實行綿密的處遇計畫在現實上有其困難性,故若能因應其再犯風險,問題的嚴重程度,問題的實質內容,來策劃處遇內容加以實施,不失為一良策。在此之際,將改善暴力性格、人格障礙等問題為始將精神障礙之治療視為中心課題,一邊認識其改善治療之效果,一邊進行處遇應有方式之再檢討作業。

另一方面,對這些受刑人的社會復歸支援也是一項重要工作,犯罪者經過更生的過程,從刑事設施被釋放之時,若能以健全的社會一員之姿回到社會,無論是對當事人本身或是社會整體來說,都是非常期待的事情。但是,像這樣更生的道路並不簡單,從刑事設施被釋放後,生活在有著各種變化及刺激的社會環境下,有時候反而使當事人的問題更趨嚴重。其他,也必面臨就職等其他的困難,這些恐怕都是使再犯的風險升高的原因。特別是關於有暴力傾向以及在人際關係上問題較嚴重的當事人,可以說再犯的可能性就更高了。

在此,在設施內處遇到社會內處遇的變換中,刑事設施與擔當社會內處遇的保護觀察所(譯者說明:服務對象有受保護處分少年,從少年監獄假釋者,一般假釋者,緩刑付保護管束處分者以及女性輔導院試出院者)之間,應加強合作關係以實行一貫性的處遇措施,為建立持續性的處遇努力。

根據出入監所時所作的風險分析結果,受刑人精神障礙的有無、其問題解決的進度狀況,以及基本資訊、犯罪內容、刑事程序上各個階段的應對情形(更進一步包括被釋放後再犯或其他做出問題行動的可能性等),對於支援當事人社會復歸、防止再犯都是有益的資訊,讓立於刑事程序最後階段的保護觀察所能夠利用這些情報,是很重要的。以這樣的觀點為前提,刑事司法機關之資訊共享、資料庫建立及運用的應有方式、都必須深入檢討。再者,於社會復歸支援方面,以保護觀察所為中心,並以醫療、社會福利機關為首,各領域相關連的機關加入共同運作,能使支援內容充實,關於對象的問題所在,並且以(再犯等)風險的程度、內容為基礎,調整必須合作之機關範圍及合作的強度,關懷對象者釋放後的狀況,進行必要的介入、指導及支援。

今後,於曾入所者的社會復歸支援及再犯防止方面,與有關機關的合作一事,應考慮費用對效果的關係,並構築應有之模式。

2. 社會全體的策略

無差別殺傷事件的犯人,多為無業,且有家庭不和及住居不定的狀況等高犯罪可能性,將這些犯罪可能性結合起來,可能能與無差別殺傷事件犯人有所連結。再者,無差別殺傷事件犯人的特徵―交友關係、異性關係也淡薄,在社會中孤立的立場―,在這樣孤立的狀況下產生偏差的思考模式,走向極端時便導致無差別殺傷事件的發生。因此可認為,欲防止無差別殺傷事件,防止孤立有很重要的意義

於「防止再犯綜合對策」(2012年7月20日 犯罪對策內閣會議決定)裡面,關於防止再犯策略方面,將社會的「立身之地」與創造「出頭的機會」是為重點項目,除了作為犯罪對策之外,為加強我國成長力,有必要實現以國民全體之意欲及能力為基礎的勞動市場,以及創造能夠使國民參與各種社會活動的環境(「立身之地」與「出頭的機會」)。這些創造「立身之地」及「出頭的機會」的各種方針,進一步也能夠對無差別殺傷事件的防止有所助益,故應檢討策劃如何推進其方針

再者,於無差別殺傷事件中,常見犯罪者都有某種精神障礙等問題,產生偏狹之思考、認識進而引起無差別殺傷事件,這樣的案例很多。但是,這些有某種精神障礙的犯罪者之中,犯罪當時有入院或到醫院接受治療的人很少。幾乎都是完全沒有接受過治療,或是曾有接受治療但中斷者。然而,無論是不是達到發生無差別殺傷事件的程度,本來,對於精神障礙者作適當的治療就是我們期望的。但多數的案例顯示,因為對精神障礙相關知識的欠缺,當事人及其身邊的人也缺乏對治療必要性的認識,或者,雖感受到治療必要性,但害怕遭受偏見及歧視,而錯過了早期治療的時機(無差別殺傷事件的犯罪者中,也有一些對自己的症狀、言行感到煩惱,經過犯行後的精神鑑定,了解病名及病狀,從煩惱中得到解脫,精神得到安定。)。因此,期待在社會中傳播有關精神障礙適當的知識情報,使有這些障礙的人能夠盡早接受治療。

無差別殺傷事件的犯罪者中,在其犯行前,大多可見到有某些問題行動、或是可稱為預兆的行動。其中最常見的,就是企圖自殺。不只是「自殺、期望被判死刑」類型者所引起的無差別殺傷事件,因其他動機而引起無差別殺傷事件的案例裡面,也有很多心中懷著閉塞感、對自我境遇不滿、而在接近犯行的期間曾企圖自殺。特別是在年齡層較低的,少年、年輕人裡面,有企圖自殺經歷者尤多。再者,也有許多意見認為企圖自殺及企圖自殺失敗與無差別殺傷事件之間有某種關連性。

因此,在防止無差別殺傷事件之時,應該也推動自殺防止對策以減少企圖自殺人數,這樣一來對防止無差別殺傷事件也會有一定的效果。關於自殺,政府制定有「自殺綜合對策大綱~實現一個沒有人會被逼到自殺的社會」(2012年8月28日內閣會議決定),以該大綱為基礎可實施各種對策,尤其若能推動對少年、年輕人的自殺防止對策,相信也會對無差別殺傷事件的防止有所幫助。

除此之外,也有許多「對人疏離」、暴力行為、濫用藥物等問題行動,專家意見表示,這些行為某種程度可視為開啟無差別殺傷事件等自傷、他害行為的一種預兆。非專業人士的一般人很難正確地理解這些行動,故為了正確理解這些行動,應該做成指導手冊並發布之。使當事人及當事人周圍的人都可以了解該行動的意義,增加察覺該行動所意味的預兆。另外,以無差別殺傷事件犯罪者為首,對意圖作出某種自傷或他害行為的人,週到地聆聽他們的心聲是很重要的,而對應的方法必須以專門的知識為基礎。但於診斷過程,當患者向醫師等專業人士告白其引發犯罪之衝動及尋求諮詢時,因沒有其他機關提供的資訊、且對於諮詢方式也沒有明確指針,故可見到醫生不知道如何與患者應對。因此,關於對患者言行舉止的理解及周圍的對應方法,應活用各領域專門人士的知識,作成指導手冊並發布,應為有效之策。再者,應將這些指導手冊,發布給與自傷他害可能性較高的人容易接觸的人,譬如偵查機關、更生保護機關等刑事司法機關,另外,以社會全體預防的觀點來看,也應該分配給醫療福祉相關人士。

 

註:人格障礙於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DSM-5)中,屬於分類第二軸的人格疾患,與其他精神疾病如:思覺失調症、情感性精神病為不同性質:前者至今未有明確的生理因素造成(現階段傾向社會心理成因),並無相對應的藥物治療,是否屬於生理疾病的範疇仍有爭議;後者則具有大腦生理性困難,藥物可能產生機轉而幫上忙。本文摘要日本法務省報告,使用「精神障礙」一詞的同時,仍需提醒讀者注意,因「精神障礙」範疇大,包含其中的各種疾病與描述,仍在爭議與討論中,希望一起避免造成誤解及污名效應。這些現象的整理,亦非為了找出某一個族群加以指責,而是期待理解現象後,共同把力氣放在減少悲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