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
兩公約是什麼,兩公約施行法又是什麼,可以吃嗎?台灣政府在相關議題上是否符合以及司法系統有無確遵人權公約基準,特別是生命權、公平審判,乃至於其他人權規制,這些都是廢死聯盟持續關注的方向。
法務部的隱私,在於不懂兩公約
文 / 施逸翔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 執行秘書
法務部長曾勇夫1月9日在立法院語出驚人:「兩人權公約的解釋只是參考而已。只有要參照,沒有要遵守。直到近日法務部曲解監察院就華光社區的調查報告,以及函釋警察執行公務時民眾的反蒐證違反隱私權,顯見勇夫在立院並非虛言。作為兩公約統籌機關,三年來已花納稅人約一千五百多萬預算,用在倒退嚕的「人權大步走」,其首長竟「沒有要遵守」公約內容,不但傷害部內努力推動公約的基層公務員,甚至狠狠搧了馬英九總統兩個耳光。
曾勇夫欺上瞞下還不只這一樁。去年底爆發曾勇夫在南投縣長李朝卿遭約談前曾南下與之密會疑雲,不久後法務部隨即執行六名死囚,外界紛紛揣測,曾勇夫為轉移焦點保住官位,不惜以6命換取岌岌可危的仕途。但急於對主輸誠的勇夫,以為六死囚皆已「求其生而不可得」,卻獨漏《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死囚請求赦免之權。亦即,執行前須審酌死囚該權利,若有向總統請求赦免,須確認總統是否具文通知,才決定是否執行,否則違反公約。
我國已批准兩公約,立法院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也讓公約內容具有國內法效力,第八條甚至賦予高於一般法的地位,因此赦免請求權應受到本國法律之保障。而遭法務部殺害的六死囚,全已於2010年3月29日以雙掛號向總統提出赦免請求,但直到槍決前,馬總統完全沒有明確表示與正式通知。勇夫的僭越總統職權之執行,露出其「依法行政」的馬腳。而這一切,勇夫只為轉移密會李朝卿案之焦點,保住自身官途。
除不懂公政公約外,法務部也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適足居住權無知,甚至曲解監察院就華光社區的調查報告。位於金華街一帶的華光社區,已是台北少數還保有眷村歷史文化的聚落,而此區塊的土地債權所有人,正是號稱要打造「世界級人權環境」的法務部。長期以來,所幸有社區居民與學生們的積極抗爭,終於逼使法務部承諾農曆年前不會拆除,雖然拉長了戰線,但9月前一定「全數清理完畢」且「依法向居民追討不當得利的宣示,只是令怪手先停在社區門口而已。
經社文公約第11條及第4號、7號一般性意見揭櫫,締約國應保障人民居住權,免於強迫驅逐之威脅,若基於適當理由須遷移居民,過程也應避免強迫,盡可能充分協調、替代方案或合理安置計畫、及提供法律救濟。就連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也指出:「避免以過激或不當之手段…依法協助安養或安置,祈兼顧公權力行使與弱勢扶助。但截至目前為止,華光社區居民皆無參與重要的協調會議,也缺乏明確妥善的安置計畫。
法務部長「沒有要遵守」公約的發言,可在赦免請求權與華光社區案中,看到其言行一致,而其下屬有關警察公務屬於隱私權之函釋,是為發揚光大。對於一再宣示要落實兩公約的馬總統而言,曾勇夫解釋的兩公約,真的很奇怪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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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對於「法務部不懂兩公約」一文的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