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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說的話,是為《廢話》。
在2010年的死刑爭議裡,我們受封為「最邪惡的人權團體」,我們的主張,看起來確實狗吠火車,所以《廢話》也就是「吠話」。知其不可而吠之,汪汪!《廢話電子報》於2012年2月首次發刊,每個月發行的廢話電子報是廢死聯盟實踐與社會溝通的方式之一,我們期許自己用淺白、易懂的文字,透過定期的發刊,持續跟社會對話。
最高法院量刑精緻化狂想曲
⊙高榮志
最高法院要開始辯論死刑量刑。
但是,有幾個前提。前提一,不談死刑存廢,理由不明。或許,可以判死,當然有死,談廢死是廢話。但,是廢話和不能談廢話,其實不一定是同一件事。不過,既然最高法院不想聽,我們也就不談,律師不惹法官生氣,才是王道。
前提二,因應兩公約,死刑限於「最嚴重之罪」,辯辯什麼叫「最嚴重」,認真又嚴肅地看待兩公約,最高法院以身作則,好樣的。
前提三,推廣量刑精緻化與客觀化。過去,只要是在法定刑的範圍內,都不違法,但是,法定刑實在太寬,在越來越走精品化路線的台灣,不精緻的東西,令人越來越難以忍受,包括不買精品的最高法院。
吳敏誠案是首波主打,試金石。
可惜,最後的判決結果是丟回高等法院,推給下級審的法官去傷腦筋。主打砲,雷聲大,點石不成金。沒有人在最高法院死刑量刑辯論過,沒有前例可循,當然就沒有人知道,結論除了判生、判死,有沒有包括推給下級審?不能說這樣是不合法,只能說有點失望。
不是沒判生而失望,也不是沒判死而失望,死刑不太好是一種競賽。這種失望,是基於過度期待的失望。沒有期待,就沒有失望。是期待,還是只能狂想,操之在最高法院。
但,失望之後只能狂想,這狂想曲,希望說的比唱得好聽。
最高法院辯死刑,還有死刑是事實,不談死刑存廢,當然可以,也可以說是立法的問題,不歸司法管,法院不談。但是,總要談個基本的立場,總得有個出發點,兩公約「起碼」有國內法「以上」的效力,「依法獨立審判」,不正是法官的天職。
而兩公約最「閃」的,就是以「廢除死刑」為目標、為方向,這個立場與方向,再怎麼為難,最高法院總是不太好不承認吧?確立了這個態度,才能接著談什麼是「最嚴重之罪」,也才能談量刑精緻化與客觀化。
兩公約接軌到國內法,我國「最嚴重之罪」,法定刑就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以100分來打分數的話,無期徒刑大概幾分,就是一個起點,加加減減,死刑,大概就是100分,或是「破表」,如何決定「起點」,以及如何「加加減減」,應該就是最高法院想做的吧!
狂想開始。
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要先有接軌點,我國有期徒刑最多可以判到30年,表示30年以上,可能就會被判無期徒刑,30點是一個接軌點。
而死刑和無期徒刑也要接軌點,先假設就是把一個人關到死。而我國平均餘命將近80歲,計算方便,就假設80點好了。符合「最嚴重之罪」,就是80點,這是關於罪。
而量刑的因素,再加加減減。如果可以加到100點、或超過100點,就要判死刑。如果低於80點、高於30點,就是無期徒刑。
倘若要再更精緻一點,「無縫接軌」,無期徒刑或許還要再細分,加上「非關滿30年以上、40年以上、50年以上,不得假釋」的條件。這樣的量刑定位點,至少比抒情文客觀,也應該比八股文精緻。
先狂想「最嚴重之罪」應該有哪些。
殺人罪,可能是。殺人結合其它的犯罪,應該是。殺人但不是謀殺,應該不是。很難決定,只好再把兩公約的目標抬出來,有朝一日,死刑都可以廢除了,應該是要從嚴解釋,「謀殺且結合其它的犯罪」,才算是「最嚴重之罪」,80點。
當然,這只是起點,還要加加減減。初步的結論是:「謀殺且結合其它的犯罪」,是判死刑的起點,可能可以不判死刑,如果,加不下去,或,減得下來。
至於,「不是」最嚴重之罪,能不能加上去判死刑,就有點麻煩,可能還要分兩種路線,給不同的人走:對於「快要可以廢除死刑」的國家,光依兩公約的文字定義,應該就不能判處死刑;對於「廢除死刑仍然路途遙遠」的國家,原則上不判死刑,但是,或許還是可以繼續「加分」,倘若達到100分或超過100分,也是可以判處死刑。
心急的你,或許還要問,那如果是卡在一半、進退不得的國家呢?那或許就把「加分」的難度提高,「減分」的難度降低吧!不願意?那就要請你仔細且誠實地思考,或許,你應該是屬於「廢除死刑仍然路途遙遠」的國家才是。
最後就是狂想「加加減減」的因素了。這些因素,很簡單,也很難。
很簡單,因為哪些因素,你我大概都想得到:殺害身心障礙者、弱小者、警察,加分;曾綑綁被害人、凌虐被害人,加分;組織犯罪、聚眾首腦,加分;持致命武器,加分;假釋中再犯、犯罪前科累累者,加分。反之,小嘍囉,減分;自始就坦承犯行、協助辦案減少司法資源耗費,減分;全無前科者,減分。
但也很難,因為,最難決定的是,如果符合某一個因素,到底一次要給幾分、或減幾分?我們從小就在加分、減分中掙扎,多的是經驗,老師說,答對問題加分,一次加1分,可能就不痛不癢,沒人理。一次加10分,或許會又痛又癢,沒答對痛失機會,沒機會答心癢難搔。
分數的級距、加權、決定,應該就是最高法院想做、應該做,但最後卻顯然沒有做的。因為,如果要依照兩公約的精神,認真又嚴肅地來決定這個「評分」的方法,判死刑就會變得「很難」,和現在的社會氣氛不合,硬幹似乎不太聰明。再加上法務部很不給面子,或許還是自求多福,先避避鋒頭,走條比較安全的路。
只能說,改革,真的很難。要當第一個改革的人,更難。尤其是公務員,少做少錯,不做不錯。第一個想改革的公務員,最難。因循往例幹得好好的,何須惹塵埃?
別問我法官是不是公務員,不是,是期待;是,只能繼續狂想。
延伸閱讀:
* 異鄉人三部曲:「異鄉人」的審判模式、先建立死刑一致決制度吧、一場「異鄉人」的審判(錢建榮)
* 「改革最高法院」連署活動一週年的回顧與展望(林孟皇、錢建榮)
* 本文刊登於第26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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