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話電子報》2013年開年特刊|廢話25-6|殺,無法止殺(苗博雅)

《廢話電子報》2013年開年特刊(1月1日~1月10日)|廢話25-6

[編按] 支持死刑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就是認為死刑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但真的是這樣嗎?本文作者苗博雅繼「死刑,國家的遮羞布」一文後,再次探討這個主題。苗博雅自2012年參加廢死聯盟所舉辦的司法公民記者培訓後,即成為廢死聯盟的志工,目前是鄭性澤志工小組的組頭。

殺,無法止殺

⊙苗博雅

殺6人無法救2人,謀殺真能預防謀殺?

2012年12月21日冬至夜,勇夫部長於精心策畫後,於北中南同步殺害了6名死囚,消息披露後媒體即大肆報導。法務部執行死刑的理由中,有一項是「民眾認為廢除死刑會對社會治安造成影響」(註1),法務部似乎認為執行死刑有助於改善社會治安、遏止兇殘犯罪。可惜犯罪防制往往不是憨人所想的那麼簡單。據報載,執行死刑後,12月23日凌晨新北市中和即發生一起近距離行刑式槍擊案,一名男子與女友口角後失控開槍,子彈貫穿頭部致死(註2);同日新北市三重也有一起情殺案,男子因嫉妒起殺機,以膠帶纏繞女友口鼻手腳後,持刀砍殺頸部及上半身致流血過多死亡(註3)。如果死刑能改善治安,為何槍決6名死囚後不到2日內即發生如此兇殘的犯罪呢?死刑真的有預防犯罪的效用嗎?

問個好問題

談論死刑是否能改善治安時,我們總會問「死刑是否能嚇阻犯罪?」但其實這並不是一個精確的問題。我們真正該問的問題是「死刑是否比無期徒刑更能嚇阻犯罪?」

為何該和無期徒刑比較?

基於憲法上的比例原則,當國家有許多手段可以達成相同目的時,必須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方法,以保障人民的權利不被國家過分侵害。以維護交通秩序為例,國家想要透過某些手段讓人民開車不敢玩手機。當罰錢、監禁、死刑都可以達到相近的嚇阻效果時,國家就只能選擇罰錢,而不能選擇侵害更大但效果不見得更顯著優越的監禁與死刑。如果不遵從比例原則的限制,國家就可以用維護社會秩序當藉口,毫無顧忌地限制、侵害人民權益。

嚇阻犯罪能否當成刑罰的目的,在學說上已經有很多爭議與討論,為了集中焦點,我們在此姑且先接受「以嚇阻犯罪為刑罰目的」的觀點。死刑作為一種國家剝奪(註4)人民生命權的措施,必須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才能稱為正當。以嚇阻犯罪為死刑的正當目的時,我們必須將死刑與監禁、罰金、罰鍰等侵害較小的手段相比較,確認死刑具有顯著較佳的嚇阻功效後,死刑才有可能符合比例原則。一般而言,除死刑以外,無期徒刑被認為具有最高的嚇阻力,因此我們至少應該將死刑與無期徒刑相比較,確認死刑真的具有優越的犯罪嚇阻力後,才能選擇死刑作為嚇阻犯罪的手段。

死刑比無期徒刑(註5)更有嚇阻力嗎?

關一輩子比較恐怖或者死亡比較恐怖,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無期徒刑與死刑的嚇阻力高低似乎不易從直覺區辨。而根據聯合國1988年的研究資料(註6),顯示,並無充足證據可證明死刑比終身監禁更有嚇阻力(The conclusion reached is that this research has failed to provide scientific proof that executions have a greater deterrent effect than life imprisonment. Such proof is unlikely to be forthcoming. The evidence as a whole still gives no positive support to the deterrent hypothesis.)。比較各國的數據,死刑存廢與犯罪率高低未必相關;已經廢除死刑的各國,廢除死刑前後的犯罪率也是高低互見。死刑是否確實比無期徒刑有顯著更好的嚇阻力,至今仍然是個問號。

死刑真的有犯罪嚇阻力嗎?

不但沒有充分證據可證明死刑比無期徒刑更有嚇阻力,死刑本身是否具有嚇阻犯罪的效果,也是個問號。攤開台灣近20年的重大暴力犯罪率與死刑判決、槍決、重大暴力犯罪率(註7)與重大暴力犯罪破案率的數據,死刑判決、槍決與重大暴力犯罪率之間,並非負相關(死刑執行數與暴力犯罪率甚至有中度正相關),死刑增加時犯罪率並未降低,甚至2006至2009年停止執行死刑期間,犯罪率顯著降低,當然更無法進一步推論死刑與降低犯罪率間具有任何因果關係。換言之,就台灣的情形而言,並不存在死刑能嚇阻重大暴力犯罪的證據。反而是破案率與暴力犯罪率之間存在高度負相關,提高破案率或許才是降低犯罪率的真正解藥。

國內外針對死刑是否具有犯罪嚇阻力的研究已多不勝數(註8),晚近本土的研究也顯示,依據台灣1973至2005年的數據,執行死刑人數比率與暴力犯罪件數發生率有顯著的正關係,但與故意殺人發生率沒有顯著的關係,總體而言,死刑的執行人數比率是沒有嚇阻效果的。值得一提的是,失業率與故意殺人犯罪件數發生率之間有顯著負向關係;警察的破獲率與犯罪率之間存在著顯著的負向關係,即破獲率對犯罪發生率有顯著的嚇阻效果(註9)。

縱使研究顯示死刑並不具備特別的犯罪嚇阻力,部分民眾還是會直覺式地認為「人莫不怕死,死刑多多少少還是能夠嚇阻犯罪」。由於自己害怕犯罪招致死亡的後果,因此也反射式地認為別人也和自己一樣害怕死亡,犯罪之前一定會想過後果,就像自己一樣因此不敢犯罪,這樣的推論十分容易理解。然而,會犯下死罪之人,或許有著不能適應社會的缺陷性格、或許在犯案時心智已陷入扭曲狀態,法院也常以無矯治可能性、求其生而不可得等語句形容死囚,因此用所謂「理性正常人」的心態,去揣摩亡命之徒的心境,無異於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一個害怕死亡、生活安定、心地善良、做壞事前會先考慮後果的人,本來就不是會觸犯死罪之人,這樣的人或許連親眼見到動物被宰殺都覺得殘忍,當然也不會僅因為沒有死刑就願意承受無期徒刑而進行重大犯罪;而犯下殘忍罪行者,或者在犯罪時已喪失控制力無法理性計算後果,或者性格有重大缺陷,死亡的嚇阻力其實已沒有意義。忽略重大暴力犯罪人的心智狀態、控制能力與算計能力與理性一般人有明顯不同,或許是推己及人式的嚇阻推論最顯而易見的缺失。

總而言之,就現有的客觀證據顯示,在台灣死刑對於暴力犯罪、故意殺人不存在任何嚇阻效果,降低失業率與提高警察破案率才是防制犯罪的關鍵所在,以嚇阻犯罪作為支持死刑的理由,似乎已經站不住腳。當重大治安事件發生後,有心人士急著推廢死聯盟出來揹黑鍋,用死刑存廢議題當擋箭牌,反而讓政府躲開了降低失業率、提高破案率、積極教育、改善社福措施的責任。大眾將犯罪學的研究擱置不論,渴望以嚴刑峻罰來解決犯罪問題,以為殺了6個人就可以實現正義防制犯罪,政府不必為犯罪負責,讓無能政客躲在幕後納涼偷笑,將來受害的冤魂又要找誰討公道呢?

問號中的抉擇

台灣死刑的嚇阻力並未找到客觀證據,同時也無證據可支持死刑比無期徒刑具有更優越的預防犯罪效果,此時以嚇阻力為理由支持死刑存在,已經違反憲法上的比例原則。不過,基於自我保護與安全感的需求,人類在面對社會秩序問題時,總是喜歡依循直覺而非證據,比例原則只不過被認為是法律人口中迂腐艱深的學問。只要犧牲別人(而不是自己)能有一點點維護社會秩序的效果,哪怕只是幻想也好,社會都會大力支持,活人獻祭、河伯娶親、納粹屠殺在當下都是因為能帶給社群安全感,進而穩固統治,雖無實際效用卻被民眾與統治者一致衷心認可的活動。因此,民眾無視於法治國的比例原則,在問號中選擇支持由國家終極剝奪他人生命權的死刑,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不過,比例原則並不只是唱高調,而是人類在經歷慘痛歷史教訓後,終於學會的法治國精神。國家必須確認這是所有效果相同的手段中侵害最小的,否則不得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基於比例原則而反對死刑,保護的不是壞人,而是所有人。在比例原則的限制之下,我們不會過著闖紅燈就要拘役、下載A片要判無期徒刑、開車玩手機要罰一百萬、要繳90%所得稅的日子。作為民主法治國的公民,在國家違反憲法精神時,你可以選擇大力反對,要求國家證明施政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清楚劃出那條不可逾越的紅線;你也可以選擇基於某種理由,放任國家在效用不明時,逾越比例原則過度侵害人民權益,反正被侵害的不是人而是人渣。但是,從歷史經驗看來,國家總會不斷試圖過度侵害人民權利,為了得到除掉人渣帶來的安全感與復仇快感,而自我繳械容許國家跨過紅線,這樣真的值得嗎?

註1:來源:法務部新聞稿(http://goo.gl/hOLls)「贊成全面廢除死刑及作法的民眾均屬少數,多數民眾均認同死刑存在的必要性,超過85%的民眾認為廢除死刑會對社會治安造成影響。尤其日前發生台南一個失業的青年,只為了想吃一生牢飯,竟殺死一個十歲的孩子,而他的理由竟是『反正殺一兩個人也不會死刑,可以一生吃牢飯』更是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影響,非常多的社會賢達及民間團體亦紛紛提出應執行死刑之呼籲。」法務部新聞稿的內容品質竟也和網路鄉民言論水準差不多。

註2:http://goo.gl/Lq8Hw

註3:http://goo.gl/lPiZk

註4:有論者認為,依據憲法第23條,國家僅能以法律「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而不能「剝奪」。死刑徹底剝奪了人民的生命權,應該已經逾越憲法的授權。但為了繼續討論死刑嚇阻力與比例原則的關係,只能在此暫時接受死刑是限制生命權的觀點。

註5:由於坊間不斷流傳無期徒刑只要關二、三年就可出獄的傳言,在此必須先進行常識掃盲。依照現行刑法規定,無期徒刑假釋門檻不是2~5年,也不是2.5年,是25年啊!30歲犯案最早要55歲才能申請假釋,若不符合假釋標準就無法出獄。同時廢死聯盟也一直主張建立更嚴謹有效的假釋評估制度,讓無期徒刑假釋的監督更加嚴格。多分享正確知識,別讓人誤會無期徒刑很爽而去犯罪,也許你就能阻止下一件慘案。

註6:U.N. Doc. E/AC. 57/1988/CRP.7 (1988)

註7:包括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重傷害、已著手槍擊、縱火、爆炸之恐嚇取財、強制性交等犯罪。

註8:許春金,死刑存廢之探討,行政院研考會,1994年6月

註9:楊書晴,死刑嚇阻效果之探討,200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