袖手旁觀怪裁判

⊙張娟芬

審檢未能分立、法官與檢察官的角色混淆,是當今台灣司法的大問題。今年年初的最高法院決議,以及隨後檢察官的六四靜坐,本刊已於第一期第九期第十期持續地討論。

一則劃清審檢界線的決議,似乎演變成一場審檢之間的鬥法。昨日最高檢察署發表意見書抨擊最高法院決議;今天最高法院的一份判決,則立場強硬地回擊。根據報紙報導,最高法院在判決中批評,「檢察官起訴不能『草率』,如果沿襲舊例,因『有合理懷疑』,即行起訴,此後袖手旁觀,依賴法院補足、判罪,是不夠嚴謹、不合時宜的做法。」說得好!檢察官「袖手旁觀」,正是問題癥結所在。

這則新聞指出,檢方的上訴理由是法院在審判中沒有調查證據。此時回頭看檢察官六四靜坐,一切不是愈來愈清楚了嗎?檢方不認為自己應負舉證責任,對自己的失職毫無所覺,卻認為法院才有責任調查,拿這個理由去上訴。比賽輸了,怪裁判。最高法院的決議,「害得」檢察官不能再用這個理由,所以檢察官反彈。

檢方抨擊,最高法院自通過此決議迄今,已經有兩百件案件上訴被駁回,宣告確定了。但事情至此不禁令人好奇:檢方是否習慣性地用「法院未調查」為上訴理由?一年有多少案件以此理由上 訴?那些案件若果真有應調查未調查的證據,法務部可曾追究過承辦檢察官的行政責任?

檢察官的失職,損害的是被害人的權益!心繫被害人權益的人應該一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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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刊登於第十一期《廢話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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