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議與行動
這裡會有廢死聯盟的新聞稿及倡議行動。
7.替代死刑- 一些舊議題的重返
在英格蘭及威爾斯,管理替代死刑刑期(也就是無期徒刑)的系統自從1965年後經歷了不少改變。在一開始的時候,根據過去從獲死刑緩刑的罪犯所確立的傳統,就是讓緩刑犯得到無期徒刑的判決,且由內政大臣與首席法官及該案主審法官(若可聯繫的話)協商後決定罪犯應監禁多長時間才能滿足補償受害人及阻嚇犯罪的需要,然後必須判斷罪犯是否可被安全的釋放而不會對公眾帶來暴力罪行的風險。但為了支持廢止死刑,當時的首席法官認為過去會被判死刑的人將會被判無期徒刑,因此在那些案件中的「無期徒刑應更像無期」32。1965年的法案賦予了法院規定罪犯在被考慮釋放前最低刑期的權力。事實上,在接下來的11年內,這權力在938件謀殺判定案中只被用了78次(8%),且不是用於最惡名昭彰的案件上。33
罪犯在釋放後持有假釋證,接受一名假釋署官員的監視,且若展現任何危險行為的跡象則必須接受召回監獄,換句話說罪犯終生受制於政府控制,但或許不會被終生監禁,而的確很少謀殺犯不在一段時間後獲得釋放。
英格蘭及威爾斯在1967年成立了全國假釋署,而檢定一個罪犯是否能夠被移至開放監獄以測試其釋放適合度的責任,以及檢定這「部分自由」成功度的責任便歸屬於假釋署,該署由監獄當局、心理醫生及假釋官員提供建議。但是內政大臣仍擁有決定「最低刑期」長短的最後決定,以及是否接受假釋署針對罪犯移動至開放監獄或持假釋證釋放建議的最後決定。
但自從某些罪犯用歐洲人權公約成功的挑戰內政大臣的權力,也就是由一名可能遭受選票壓力的政府部長來決定罪犯服刑長度有違人權34,這一切都改觀了。自2003年開始,現行的法律規定由法官決定符合補償及阻嚇需求的最低刑期。可被釋放前的最低刑期由「判刑方針」規範,最少的最低刑期為15年,但對許多種類的謀殺罪,可預期的一般最低刑期起點為30年,如:謀殺執勤中的警察或獄警;使用槍械或爆裂物的謀殺;為牟利而謀殺;為阻撓或干預司法而謀殺;謀殺案中包含性侵或殘酷之行為;謀殺兩人以上;因種族、宗教或性向因素而謀殺;以及應被判為終生徒刑但由未滿二十一歲者所犯下之謀殺案35。在下列情況,罪犯會獲判「終生徒刑」:謀殺兩人或多於兩人且謀殺案中包含了可觀程度的預謀或計畫、劫持被害者或性侵或殘酷的行為;謀殺孩童且包含劫持孩童、或持有性侵或殘酷行為動機;為政治、宗教或理念因素而謀殺;由一個曾被判謀殺罪者所犯的謀殺案。這種謀殺罪的分類與過去試圖區分出死刑謀殺罪(現今相當於兩種無期徒刑,30年最低刑期及「公民權死亡」的終生刑期)與非死刑謀殺罪(現今相當於15年最低刑期)相似。
那些未被判「終生徒刑」的罪犯在服完最低刑期後,即可向假釋署申請持假釋證釋放,在釋放後接受假釋署官員監視,若顯示對大眾安全造成風險,則必須接受召回監獄繼續服刑。 無期徒刑犯在被釋放前必須經歷不同層級的安全管控及由監獄署所提供的程序,接著必須移至開放監獄來測試該犯的自由接受度。假釋署的任務是在罪犯被釋放至社會前對他們可能造成的危險進行風險評估,並提出對罪犯在被監視期間必須遵守的一系列要求(例如對住處、繼續服藥、酒精或情緒管理治療相關的要求)。假釋署目前的地位屬半司法機關,假釋申請者有獲得面試及法律扶助的權力。假釋署的決定也不再是建議,而是最終決定。
儘管這些後來程序正義的改善受到了歡迎,但法官及其他人仍然從兩方面對強制性無期徒刑制度提出了批判。首先是舊的觀點,不同的謀殺罪行在有不同的惡劣程度及情節,因此強制性的無期徒刑是不恰當的。不少法官已發出多次呼籲要求在對謀殺罪犯判刑時獲得相對裁量權,能夠決定犯人的監禁期,甚至要求在非常少見的案例裡做出在社區中服刑的判決。36 其次,2003年《刑事司法法》所規範的高度最低刑期也受到了批評,最近一次的批評來自英格蘭首席法官,他認為過長的刑期會造成監獄人口的增長及老化。37
死刑已是過去式,但一些針對如何處理謀殺案的爭議仍繼續存在。
32 H.L. Debates, vol. 268, cols 479-485 at 485.
33 See Louis Blom-Cooper and Terence Morris, ‘The Penalty for Murder: A myth Exploded’,
Criminal Law Review, 1996, pp. 707-717 at 715.
34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in Stafford v The United Kingdom (2002) E.H.R.R., 32,,
and the House of Lords in R (on the application of Anderson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202] UKHL 46; [2003] 1 A.C. 837. Discussed in Shute at pp. 889-900.
35 A. Ashworth, (2005) Sentencing and Criminal Justice, 4th e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at p. 117.
36 Report of the Select Committee on Murder and Life Imprisonment (The Nathan Committee) HL
Papers Session 1988-89, at paras 118-119 and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Penalty for Homicide
(The Lane Committee) Prison Reform Trust 1995 Sentenced to Life: reform of the law and
procedures for those sentenced to life imprisonment, JUSTICE, 1996.
37 ‘Chief Judge calls for shorter murder sentences’, The Guardian, March 9,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