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翻修刑訴法 死刑覆核嚴(2011/08/25 中國時報)

陸翻修刑訴法 死刑覆核嚴

2011-08-25 中國時報  
【李文輝/綜合報導】

     大陸刑事訴訟法大翻修,新增或修改條文多達九十九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廿四日起,正式審議修正草案,現形同具文的死刑覆核程序,將修正得更為嚴謹,同時納入「不自證己罪」、「證據排除法則」等普世法律原理原則,有助於保障人權、實踐程序正義。

     昨起審議的大陸刑訴修正案草案,準備將原有二二五條增加到二八五條,加上修改部分,增修達九十九條。

     修正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不能再對覆核死刑程序,沉默不語,而是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不核准死刑時,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是透過提審予以改判;此外,覆核死刑案件時,應當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草案也充實了各審級程序,像是第一審的起訴案卷移送制度、開庭前的準備程序;以及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發回重審制度等。同時把簡易程序審判案件,縮小改為基層法院管轄的「認罪」案件、公訴案件檢方應派員蒞席。

     在「證人」部分,草案規定證人有依法出庭作證的義務,但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不強求「大義滅親」條款。另為保護國安、恐怖活動、黑社會、毒品案件的證人,身分可以保密,並給予人身及住宅專門保護。

     草案又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凡是採用刑訊、體罰、虐待等非法方式蒐集證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以及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蒐集到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