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刪除死刑規定(2011/05/14 自由電子報)

水利法刪除死刑規定

〔記者顏若瑾/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現行條文對毀損或竊盜水利設備釀災情節重大且危害多數人生命財產者,最重可處「死刑」的規定,如果因此致人於死,將回歸刑法殺人罪論處。

經濟部次長林聖忠在提案中說明表示,為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經濟部提案修正,刪除水利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中有關死刑的規定。

現行水利法第九十一條條文規定,「因前項毀損或竊盜、以致釀成災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危害多數人之生命財產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林聖忠說,條文中所稱「其情節重大且危害多數人之生命財產」難以認定是否有「侵害生命法益」,而且如因而致人於死,仍有可能構成我國刑法的殺人罪,回歸刑法論處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