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水利法 毀設備釀災免死(2011/02/17 中央社)

政院修水利法 毀設備釀災免死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10年2月17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現行「毀損或竊盜水利建造物、器材情節重大且危害多數人生命財產」可處死刑的規定。行政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表示,水利法自民國32年4月1日施行以來,歷經9次修正,因第91條第2項有關死刑規定的必要性不明確,並與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的規定尚有未符,因此刪除水利法有關「死刑」的規定。

現行條文明訂,毀損或竊盜水利建造物或器材或其他水利設備、以致釀成災害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危害多數人生命財產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刪除死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