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死亡概念的考察:以「腦死說」論爭為起點(李明芝)

編按:本文發表在2010年9月25~26日,由台灣社會研究學會所舉辦的「返景入深林:理論與實踐研討會 」的D1場次「人神共憤、依法行政:廢除死刑運動的跨國境爭論」中。

法律上死亡概念的考察以「腦死說」論述為核心[1]

李明芝

壹、 前言

死亡是非常多元化的概念,也代表著一種社會性的概念,判定何謂死亡,具有某種社會意義含括其中;因此,死亡的判定與法律也息息相關。在每個死亡之判準後面,皆有一個所謂的「意義之決定」(decision of significance),亦即決定「是否某些現象之永久消逝,代表了個人之死亡」[2]。這種決定,重視的某一個「時點」,這個時點代表了死亡的開端。但是,死亡發生在生物身體上時,並非是一個時點,一分為二為生與死,而是一個過程,是細胞和器官的逐步壞死。因而,當我們需要一個時點,告知我們什麼時候是死、什麼時候是生,許多的爭議因而產生。當隨著科技的發展,或是基於醫療需要,產生新的死亡標準時,這個新的死亡標準的生死時點決定、隱含意義,及對於刑法產生的影響,就成為本文研究的重點。

1960年代以來,因為人工生命維持系統的出現,使得傳統心死的死亡判斷標準無法判斷及定位處於這樣狀態的病患,如何判斷死亡產生了困難,「腦死說」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成為了新的死亡判斷標準,連帶也影響法律上死亡的判斷標準。「腦死說」的出現使得死亡判斷標準產生更多的爭議,尤其是當「腦死說」與器官移植相連結時,從「死」的屍體裡面拿出「活」的器官,也顯現出「腦死說」作為一種死亡判斷的弔詭之處;而從「腦死說」的論述也反應出現代社會死亡與醫療的關係,經由這些爭議,我們更能夠去檢討死亡判準的問題,因而這是本文認為「腦死說」做為一種死亡判斷基準有研究必要的主因。

本文的書寫重點在於對「腦死說」形成的論述做一個概念的考察,也就是針對「腦死說」、「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包括腦死判定程序及腦死判定準則)、「執行死刑規則」及刑法學說對於死亡概念的說明來對於「腦死說」的論述做一個脈絡上的書寫,來得知法律上判斷死亡的標準是否因而轉變。是誰做出已經死亡的判斷,我國的法律是將這個判斷交付誰來做決定?誰決定了生與死?又,我們判斷生死的背後是因為什麼原因來操作這個準則?另外,由於器官捐贈數量一直呈現供需不平等的現象,政府或是醫學權威只能倚靠別的方式獲取器官,第一個被想到的就是死刑犯。死刑犯的定位比一般人捐贈器官更為複雜,死刑犯在被判處死刑定讞的時候,我們等於是認為他需要與社會永久的隔離,但是我們是否可以任意地摘取他們的器官?本文會詳細地爬梳「腦死說」論述的形成,並看這樣的論述如何影響刑法上死亡標準的認定。

要特別說明的是,當爬梳「腦死說」概念的發展時,會發現器官捐贈移植對於新的死亡判斷標準的形成有著深遠的影響。而本文所指稱的器官移植,皆是指「屍體器官移植」。


[1] 李明芝,國立臺灣大學法研所刑事法學組研究生

[2] 吳建昌、陳映燁、李明濱,<死亡之重新定義:對於腦死之探討>,《醫學教育》,第三卷第三期,1999年,223

本場次其他兩篇論文分別為:
懲罰與情感:死刑存廢論爭中的台灣刑罰想像 (林政佑 /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聯合國與廢除死刑 (李仰桓 /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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