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議與行動
這裡會有廢死聯盟的新聞稿及倡議行動。
2010年3月29日新聞聲明:廢死聯盟協助近44位死刑犯提出釋憲聲請書
2010/03/29
2010年3月29日新聞聲明
今天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協助近44位死刑犯提出釋憲聲請書,其中包括鍾德樹。
提出釋憲的理由主要是依據去年立法院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六條和第十四條規定。
其中我們主張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最終審沒有律師辯護,侵害被告的防禦權,即違反ICCPR第十四條「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和第389條,我國未針對量刑程序做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導致法院量刑(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流於恣意模糊,違反ICCPR第六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規定。
因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認為44件死刑定讞判決所適用之刑事程序,並不符合ICCPR所揭櫫之公平審判規定與國際人權標準,應有違憲之虞。律師團希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慎考慮ICCPR早已具有國際法之效力,且ICCPR已在我國正式施行,如能透過這次解釋將國內的刑事司法程序與ICCPR接軌,必能為所有人的人權作更進一步的保障。
今天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協助近44位死刑犯提出釋憲聲請書,其中包括鍾德樹。
提出釋憲的理由主要是依據去年立法院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六條和第十四條規定。
其中我們主張現行刑事訴訟法第388條,最終審沒有律師辯護,侵害被告的防禦權,即違反ICCPR第十四條「刑事被告全程應享有律師辯護的權利」。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和第389條,我國未針對量刑程序做證據調查及進行辯論,導致法院量刑(特別應是最嚴謹的死刑)流於恣意模糊,違反ICCPR第六條禁止恣意剝奪生命權的規定。
因此,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認為44件死刑定讞判決所適用之刑事程序,並不符合ICCPR所揭櫫之公平審判規定與國際人權標準,應有違憲之虞。律師團希望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審慎考慮ICCPR早已具有國際法之效力,且ICCPR已在我國正式施行,如能透過這次解釋將國內的刑事司法程序與ICCPR接軌,必能為所有人的人權作更進一步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