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週末:公布死刑人數利弊考

公布死刑人數利弊考  
 

-法眼

□陳光中

死刑是剝奪人的生命權的最嚴厲刑罰。二戰以後,廢除死刑已經成為世界潮流,目前大多數國家已廢除死刑,今年11月21日,俄羅斯憲法法院宣布延長死刑暫緩執行期直至俄聯邦會議批准廢除死刑,這意味著在國情異常復雜的俄羅斯,死刑已名存實亡。我國作為保留死刑的少數國家之一,對死刑采取“嚴格控制,慎重適用”的政策,特別是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權以後,對死刑的適用標准更加嚴格、統一。

對於中國時下所采取的死刑政策,廣大人民群眾和法律界人士是基本認同、支持的,但對於這項政策執行得如何,每年究竟殺了多少人,人們卻不得而知。因為,死刑人數歷來被作為國家絕密信息不予公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年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所作的報告,通常只是公布一個五年刑期以上的罪犯人數,而不涉及死刑的具體人數。例如:“(2003—2008這五年來)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有76萬人,占判處罪犯總數的18.18%”。這樣公布刑事審判數字就是我們的一貫做法。但筆者認為,公布死刑人數利大於弊,有必要盡快實現。因為:

這是保障公民知情權的需要。知情權是民主、法治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公民有權了解刑事案件的審判和執行情況。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民和媒體不僅有權參加對案件的旁聽,還有權知悉每個案件的審判結果,但筆者認為應當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公民知情權的范圍,使公民可以知悉死刑案件審判的總體情況和總體人數。

這是人民對司法機關行使監督權的一個保障。作為司法機關采取的最嚴厲制裁手段,死刑的人數及政策執行情況,理應屬於人民監督權的重要對象范疇。但是,監督權與知情權是緊密相連的,死刑監督權的實現乃以知情權為前提,只有公布死刑具體人數,民眾才有可能對死刑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總體評估和有效監督。

這是順應國際趨勢的體現。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在1989年第64號決議中促請成員國每年公布許可處以死刑的罪行種類及采用死刑的情況,包括“判處死刑的人數、實際處決人數、被判處死刑但尚未執行人數、經上訴後被撤銷死刑或減刑的人數以及給於寬大處理的人數”。雖然在保留死刑的國家中,尚有些國家不公布死刑人數,但這不能成為我國不公布的充分理由。我國已躋身“政治、經濟大國”之列,並且是“負責任的大國”,理應在死刑人數公布問題上,響應經社理事會的倡導,為其他國家做出表率,這也是國家政治文明的具體體現。

聯合國之所以這樣倡導,是因為死刑人數的保密與其他關系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有本質的區別,換言之,死刑人數的公開一般情況下不會對社會造成什麼損害。

不贊成公布死刑人數者可能主要是擔心我國死刑數量太大,可能為國際輿論提供批評的口實。其實,我國從2006年,特別是2007年死刑核准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以來,死刑人數已經明顯減少,何況即使數量稍微大一些,考慮到我國的人口基數和復雜的國情,也不會在國際上造成多大不利影響。

同時,我國的死刑案件全部是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公開宣判的。因此,公布死刑人數,更能體現出我國對待死刑案件的合法、公開、透明,體現我們堅定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的決心和信心,也讓全國人民和世界人民看到我們在死刑控制上取得的進步;反之,如果不公布,可能會招致各種不同的猜測,毀損我國的國際形象。

公布死刑人數是我國逐步減少死刑過程中邁出的現實、堅實的一步,不僅能夠促使我國政法部門在社會監督下更好地執行死刑政策,也是對民眾進行法制宣傳的好方法,可以引導民眾逐步摒棄“殺人償命”之類陳舊的傳統觀念,對構建和諧社會、保持社會的長治久安都是有利的。

總而言之,公布死刑人數利大於弊,這就是筆者的結論。(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資料來源: 南方週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