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末倒置的速審法
- 2009-09-09
- 中國時報
- 【張升星】
為了回應社會對於刑事案件久懸不決的不滿,司法院主張制定《妥速審判法》,草案規定刑案審理超過十年或十二年仍未判決確定者,除非可歸責於被告或辯護律師的不當拖延,否則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頂著「保障人權」旗號,再取個響亮好聽的名字叫「妥速審判」,尤其是涉及法律實務專業障礙,別說是一般民眾,即使是立法委員恐怕也難以分 辨其利弊得失。雖有論者認為上述草案係屬「改革方案」,應予支持,然而無論從法學理論還是司法實務的角度,《妥速審判法》的內容殊值商榷,礙難贊同!
司法院認為制定本法是參考歐美法制,援引美國《聯邦速審法》佐證。但《聯邦速審法》法源基礎是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所稱:「刑事被告應享有 公正陪審團迅速而公開之審判…」等語,因在英美法系國家歷史上,法官成為國王或殖民者統治工具,所以須由百姓選出陪審團取代法官,制衡警察和檢察官濫權。 為避免被告遭警方逮捕或檢察官起訴後,遲遲不交司法機關審查,明文規定被告享有迅速接受陪審團裁判權利。
換句話說,《聯邦速審法》是為了拘束「行政權」管轄的警察和檢察官而設,但是司法院卻以此作為限制「司法權」行使的理由,顯然是張冠李 戴,移花接木的權力偷渡!無論是聯邦還是各州的速審法(Speedy Trial Act),都是規定警察或檢察官不在一定期間內起訴送交法院審查,被告就應釋放或免訴。相關英美案例及法律規定,並沒有像司法院草案所稱,在「法院」審理 超過十年或十二年後,竟然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果真有這種立法例,敬請司法院舉出具體實證,以受公評。
其實,台灣司法真正的問題並不是審判前「偵查程序」的遲延,而是案件進入法院後,「審判程序」的遲延才是社會不公的真正元凶!長期纏訟每 每造成正義遲來,戕害人權的價值混亂。當然,審判遲延的原因不一,有時候是偵查草率,蒐證不全,因此難以定罪。但不可諱言,主要原因還是法官積重難返的 「司法考古」心態,一味要求鉅細靡遺的「回到未來」,斤斤計較於犯罪細節的現場還原,非要在不疑處有疑,案件當然無法確定。「審判遲延」如此令人不耐,但 司法院的草案等於是明白承認案件進入法院後,可以審理長達十年或十二年之久,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應該如何改革「審判遲延」?正確的方法就是司法院善用人事政策和勤務考評,努力建立審判系統的金字塔化。這個結論早在十年前的「全國司改 會」就已形成共識,只是司法院從來不敢得罪既得利益,為了滿足法官的「陞遷」需求,繼續增加上級審法官,製造更多的見解分歧與價值混亂。等到民怨沸騰,再 推出掛羊頭,賣狗肉的「妥速審判法」來轉移焦點,顯然本末倒置。
例如法官貪汙收賄,高院認定「違背職務收賄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認定「不違背職務收賄罪」,最高法院也撤銷發回。不然是要怎麼辦?按照司法院的草案,這個案子只要拖個十二年,就可以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就能順利脫身,這對嗎?
雖然法理與實務均欠妥當,但司法院必定會強力推動本法,以示有所作為。這種完全未經人體實驗的藥物,司法院卻敢大力代言,藥品安全出問題,社會正義受到戕害,應該去找司法院。
本法一旦通過,輿論咸認最可能適用於蘇建和一案,只可惜蘇建和也不大領情。他說:「與其制定速審法,不如徹底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可見得三折肱而成良醫,當了十八年的被告,蘇建和的法律觀念遠比司法院還要正確。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