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被害人? --陸正案更十審法庭觀察

加害人?被害人? --陸正案更十審法庭觀察

(原文刊載於司法改革雜誌第70期/作者:王顥翰,東吳大學人權碩士班研究生)

2009年3月27日早上九點半,陸正案以及一同被起訴的柯洪玉蘭遭殺害案行禮如儀的進行了更十審的言詞辯論庭。在我匆匆忙忙進入法庭的時候,三位被告、法官、檢察官以及被害人陸正的父親都已經就座。

這是我第一次參加陸正案的法庭觀察、第一次看到其中的三位被告。邱和順土土的、身材矮小,操著有口音、不太容易聽懂的國語;林坤明跟吳淑貞則非常普通,就像是每天都會擦肩而過的無數路人。而陸爸爸則穿著正式,一個人靜靜坐在靠檢察官那一側的位子。檢察官的話不多,只有一開始說了「被告犯罪事實明確......」以及結束前也說了類似的話,除此之外就沒有他的戲份,大概是因為這場戲對檢察官來說實在沒有什麼好發揮的吧,他能說的也就是這些。

犯罪事實明確?
在檢察官簡單的說明被告犯罪事實明確,請求法官判被告有罪之後,大部分的時間都由辯方律師提出各項證據以及過去偵訊、起訴、判決當中被告自白與事實的矛盾之處。如律師所說,在這兩個案件當中,從現場、兇刀到目擊證人,都無法證明被告確實犯下案件;陸正案唯一的證據只有取款的紙條,在那上面的7枚指紋,卻都與被告沒有關聯。在律師的言詞辯論最後一部分,播放了當年警察訊問錄音的幾個片段,以及一小段影片。雖然已經知道那是有關刑求的錄音,在聽到之後還是讓我覺得非常驚訝,驚訝於原來當年,台灣的警察會這樣辦案;驚訝於我自己的幸運,當年我還只是三歲的小孩,不可能有機會作為一個犯罪嫌疑人面對警察暴力的訊問,回答稍不如意就換來一頓打。

我不知道該對於看到其中一個被告戴著手銬、穿著長袖夾克上衣,但下半身卻只穿一條三角內褲在警訊筆錄上簽名的影像畫面,做出什麼「正常」的推論與想像?我不知道該對於錄音帶中威脅著準備辣椒水伺候被告的恐嚇、一連串的咒罵聲、毒打聲,以及被告求饒的聲音,該有什麼樣合理化的解釋?檢察官缺乏證據的說「被告犯罪事實明確」,而由證據呈現出來的卻是「警察犯罪」,而且「事實明確」。

加害人?被害人?
在被害人家屬陸爸爸陳述意見的時候,他語氣激動,一方面他認為,別的國家的警察也有刑求;另一方面他說,警察不可能有刑求,不然為什麼被告要對他道歉。作為陸正的父親,孩子遇害是難以抹滅的傷痛,不過所謂冤有頭、債有主,雖然這是一句老掉牙的話,但就像吳淑貞最後情緒激動的哭喊:「我沒有做,怎麼能夠致人於死?」在法庭上,三位被告是所謂的加害人;在他們的現實人生中,卻極有可能是顢頇司法體系下無辜的被害人。而何其諷刺的是,作為被害家屬的陸爸爸,在指控三位被告的同時,則與刑求的警察以及整個司法體系的錯誤,不自知的成為加害人。加害人與被害人角色的區隔,似乎不如想像中來得巨大。

不要代罪羔羊
如同辯護律師所說:「三木之下,何求不得?」在連串的嚴刑拷打之下,連發現案件事實的基本功能都是奢求。雖然被告之中,的確有人素行不良、在社會上不能算是善類,但所謂刑罰,應該針對當事人的行為,不因為有前科,就把其他的帳也算給他。一個公正的司法制度,不應該有人成為替罪羔羊。在經歷過一連串司法改革後的台灣,即使不能做到勿枉勿縱,也應該避免走在寧枉勿縱的老路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