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加害人
「這個社會哪裏出問題了?」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不是容易回答的。試著看見「加害人」以及他們的人生,得出癥結點後尋找可能的解決辦法,或許是這個問題的解答。本區呈現各種加害人的不同面貌與故事,關於死刑定讞加害人的不同面貌,請見「死刑犯的故事」
【李鴻淵案】法庭觀察-釋憲後的死刑適用標準,誰說的算?
文/Lily Wang(「她說犯罪」Podcast 主持人)
2024年9月20日,大法官在113年憲判字第8號(下稱「憲判第8號判決」)解釋中宣判死刑部分合憲,並對其適用條件作出限制,強調「死刑僅能適用於犯罪情節最為嚴重的個案,且必須確保刑事程序的規範與實踐符合最嚴謹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同時,大法官也舉例說明哪些犯罪情狀可能符合適用死刑的條件,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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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謀的蓄意連續殺人或恣意無差別殺人等惡性重大之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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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足以造成多人死亡之武器或爆裂物、生物化學製品、毒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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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害人施加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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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犯罪之掌控程度,或實際參與犯罪、其各自行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之原因力強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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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犯罪結果而言,是否殺害多人,是否與其他重大犯罪行為結合等。
不僅如此,大法官也說明上述提到的犯罪情節,是用來判斷個案是否屬於「情節最嚴重」的參考範例,但並非一成不變的清單,每一個個案均須檢視行為人係基於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擇一故意[1]而殺人既遂;犯罪的動機與目的、所受刺激、犯罪手段、參與程度、所生危害或損害、違反義務的程度、與被害人之關係、再犯可能性、更生教化與再社會化可能性,以及其他量刑事由。解釋中說明,如果在其他案件中,有與這些範例嚴重程度相當的情況,並且足以證明該案件的犯罪情節確實屬於最嚴重的情況,仍可對被告判處死刑。
乍看之下,大法官建立了一個更加嚴格和精細的死刑適用標準,但無法被明確定義、甚可能被主觀解釋的「新規則」如何在法庭中被應用?可能還尚存爭議。
死刑再辯論,憲判後的生死抉擇
2024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就李鴻淵死刑案開啟準備程序。在這歷時一個多小時的程序中,檢察官、告訴代理人、辯護律師針對此案「是否屬最嚴重犯罪情節、有無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量刑基準」三個關鍵問題進行爭點整理,而「犯罪情節是否達到最嚴重的程度」成為此次爭論的核心焦點,檢辯雙方也對該問題的解釋明顯存在分歧。
爭點一:被告所犯是否為情節最嚴重之罪行?
爭點二:一致決的範圍應如何界定?是否包含各審級?本件事實審是否適用此範圍?
爭點三:本件判死刑是否符合罪刑相當?
爭點四:本件判死之事實認定,應採個別逐一評價,還是綜合整體評價?
檢察官和告訴代理人皆舉出被告在2018、2019年陸續購買槍枝、子彈,並於2022年近距離對被害人開槍,導致多人死亡,符合最嚴重犯罪情節。辯護律師則引用被告的精神鑑定與量刑鑑定部分結果,指出其具有「衝動、無謀」的人格特質,並強調如果被告為預謀犯案,其後續行為不該出現明顯的紊亂情況。
另外,憲判第8號判決指出,死刑判決必須符合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因此科處死刑的判決須經審合議庭法官全體一致同意。但是,該憲法判決也說明,之後的新審案件必須遵循上述要求,但對於已完成歷審判決的案件,其法律效力則不受影響。
在準備程序中,辯護律師團表示,雖然此案一、二審判決結果在憲判第8號判決結果出爐前已完成,但為了確保死刑判決的審慎性,儘管過去的判決在釋憲前已經完成,仍應適用「歷審合議庭法官全體一致同意」。他們強調,三審制度屬於法律審,重點在於法律適用是否正確,且上級法院有權審查下級法院的判決。因此,二審合議庭是否達成一致決議,構成了合法審查的程序要件。辯護律師進一步指出:「若法官是全體公民的代表,且合議庭中至少有一位法官認為被告不應判死刑,則可以推斷部分公民可能也持相同看法。因此,若至少有一位法官認為被告不該死,必然也有部分公民持此立場。」相對的,檢察官認為,由於一、二審的判決是在釋憲前作出的,因此不應受到此次憲法判決的影響。
「康建生技四死命案」、「康健大屠殺」、「近距離槍決」是媒體為此案下標的常見標題,大眾對此案的認知多半也是依賴新聞報導內容,李鴻淵案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傷,且於一、二審分別被判處一個無期徒刑定讞和三個死刑,確實引起社會高度關注。然而,被告的背景—包括成長過程目睹父親對母親家暴、僅有國中學歷、曾遭受職業傷害及職場霸凌等歷史,是否應該影響對其行為的理解和判決,往往是媒體忽略的內容,也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隨著程序進入尾聲,雙方爭點整理來到「三個死刑判決」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應該以「單獨評價」還是「綜合整理評價」為準?
「三個死刑?單獨評價?綜合整理評價?」這對稍微熟悉刑法但沒接受過專業法律訓練的我來說,很難區分差別,「死刑只能執行一次,那被判三個死刑總不能執行三次吧?單獨跟綜合真的有差嗎?」旁聽時,我心中出現滿滿疑問。
在有點茫然且快失去專注的時候,我突然想起人生第一次參與法庭旁聽時,檢察官和辯護律師針對被告科刑進行辯論時的交鋒內容,包含被告的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等評估要件,才理解此案為何針對「幾個死刑、如何評價」做出討論。
每位被害人或犯罪事實可能具有不同的情節或嚴重性,透過逐一討論才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量刑,也可以避免對同一事實或情節在量刑中重複計算。
法庭中的小插曲:法律與民意
「一位被告有三位辯護律師,而一位被害人只有一位告訴代理人,這樣怎麼能符合人民的法律情感?」在準備程序中,告訴代理人提出了這樣的質疑,並引發了法庭中的一場小插曲。這也反映了憲判第8號判決後,社會中不斷充斥著「為什麼要幫壞人辯護」的聲音。
辯護律師回應:「死刑案件關乎生命,必須充分保障被告的辯護權。在這類案件中,從多元角度進行辯護,才能真正實現被告的基本權利。」他進一步引用《李敖書信集》其中一段,李敖寫信給時任台北看守所所長的朱光軍,提及與他打官司的前《文星》雜誌社長蕭孟能即將入獄,信中有這樣一段話[2]:「麥克阿瑟對敵人的做法是:給敵人最好的律師來辯護,如果有罪,就將他吊死在最高的樹上。」意思是,即便被告是敵人,仍應該賦予他們正當的法律程序,並進行公正的審判。
「以嚴謹的法律程序改善死刑問題」本期望能夠促進社會共識,但從不同角度來看,「嚴謹」兩字的理解可能有所不同,且大眾對此標準的認定也不盡相同。面對不斷認為被告「逃死」這樣的聲音該如何處理、怎麼找到共識,仍然需要進一步討論。
【註解】
[1]直接故意:行為人有明確的目的,且知道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某個結果,並且希望或容忍這個結果的發生。
概括故意:行為人沒有明確的意圖去達成某一特定結果,但知道自己所從事的行為會造成某種危險,雖然對結果的發生有預見,但不一定希望它發生。
擇一故意:行為人知道自己的行為可能帶來不止一種結果,並且對其中一個結果的發生有接受或容忍的態度,儘管他不一定希望該結果發生。
[2] 李敖於1987年2月間為蕭孟能入獄在即,致時任法務部長施啟揚函部份內容:「三年前蕭孟能入獄前,我在8月10日寫信給臺北看守所所長朱光軍,其中說:『蕭孟能入獄後,你不能絲毫優待他,也不能絲毫虐待他,優待和虐待都是非法的。麥克亞瑟對敵人的方法是:給敵人最好的律師來辯護,如果有罪,把他吊死在最高的樹上。——既重人權又立威信,這是一種男子漢的恩怨分明,我李敖一直有這種恩怨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