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星期四 x 怕死讀書會】「三國」鼎立.死刑無益—死刑釋憲三國志

整理/吳佳臻(廢死聯盟副執行長)

 

【廢死星期四 x 怕死讀書會】「三國」鼎立.死刑無益—死刑釋憲三國志

時間:2024年8月29日(週四)19:00- 21:00

地點:左轉有書(台北市中正區鎮江街3-1號)

主持:陳冠瑋(《死刑釋憲三國志》編輯、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主講:張娟芬(《死刑釋憲三國志》作者、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理事長)

與談:李劍非(律師、死刑釋憲案代理人)

編按:本講座舉辦於2024年9月20日「113年憲判字第8號」出爐之前,講者及與會者當時並無法得知憲法判決結果。

今年七月底,在憲法法庭即將做出死刑是否違憲的判決之際,法律白話文運動班底成立的挑興出版社出版了《死刑釋憲三國志》一書,詳細介紹以釋憲方式廢除死刑且極具代表性的三個國家—匈牙利、南非與立陶宛,收錄其死刑違憲的憲法判決,並且由法學者黃丞儀及廢死聯盟理事長張娟芬撰寫專文評析。專文推薦本書的南非憲法法院前大法官奧比.薩克思特別提到,台灣廢死將是世界關注的焦點,他期待本書出版時台灣已經是廢除死刑的國家。

匈牙利—釋憲廢死第一國

作家張娟芬目前擔任廢死聯盟理事長,她對於匈牙利和立陶宛是如何透過釋憲方式廢除死刑的歷程投入不少力氣研究。匈牙利並非世界上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但按照時序,她是第一個用憲法解釋廢死的國家。其釋憲內容論理最清楚,奠下基礎,也成為後進者例如南非和立陶宛等國的重要參照。「直球對決,毫不囉嗦,完全站在憲法上說明為什麼死刑違憲。」娟芬坦言,匈牙利大法官的釋憲論述風格是這三個國家當中她最喜歡的。

1988年匈牙利脫離蘇聯的控制,新的民主匈牙利要往哪裡去?在民主轉型過程,憲法法庭扮演重要角色,要為匈牙利打造新國家的骨架、建立制度。蘇聯統治底下的匈牙利當時有六百多件死刑案件,超過一半是政治案件,因為死刑正是用來處死反對共產黨、抵抗蘇聯統治的人士。放眼歷史,死刑經常是不民主的政權用來解決反對者的手段。

八零年代都歷經民主化的匈牙利和台灣,對我們的震撼性意義是,台灣人覺得死刑代表正義、一命還一命才是正義。

當時匈牙利憲法法院院長是深度參與政治的,這點也跟台灣的大法官很不一樣。娟芬認為,大法官有兩種:極簡主義者,或者行動主義者;而匈牙利的大法官屬於行動主義者,他們不怕做出政治性的決定,而且要在重要時刻勇敢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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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月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一場大型反政府抗議活動。圖/Photo by Mihály Köles on Unsplash

死刑與民主轉型

1956年仍在蘇聯掌控之下的匈牙利,領導起義卻失敗的領導者納吉.因瑞下落不明,事隔兩年,人們才得知他與其他三人被祕密審判且已經被執行死刑。直到1989年政局鬆動之後,人民才舉辦一場隆重的葬禮,重新安葬四名為民主犧牲的烈士。因為這個事件,死刑在匈牙利沾染上不義的色彩,可見死刑與民主背道而馳。

「……每一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生命權和人性尊嚴,不受恣意剝奪。」—匈牙利憲法第54條第1項

「……基本權利和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但法律不得對基本權利的核心內涵施加任何限制。」 —匈牙利憲法第8條第2項

民主轉型期間,匈牙利修憲歷程的第一個憲法版本就已經將生命權和人性尊嚴寫入。有些大法官認為如果不是「恣意」,就可以剝奪生命;但第8條又說核心權利內涵不能用法律限制。一個條文說可以,小心就好,另一條又說不可以有,因此產生不同的解釋,這時,憲法法院院長索游的協同意見書直球對決,解決這個關鍵難題。日後較廣為討論的不是主文,而是索游的意見書,可見其精彩程度。

索游曾經說,他們憲法法院剛成立時,就想要發展一套不遜於成熟民主國家的憲法案例,並且在五年之內達到這個目標,要立刻發展成一個民主憲政國家。娟芬深受感動地表示:「現在重述這段還是感動得起雞皮疙瘩。」

回到台灣死刑議題,通常有人會說:「廢死的理想雖然很好,但是我們再等等吧,慢慢來吧!」娟芬比喻:「iPhone16馬上就要出了,沒有人願意多等一天,店門外立刻有人排隊了。為什麼iPhone不能等,然後民主憲政可以等?人權可以等?」娟芬特別喜歡匈牙利這個行動派憲法法院,因為他們不會說:「我們是個小國、是民主後進國家,我們就跟在其他西方民主國家背後就好。」他們沒有要跟在別人背後,而是要在最短時間之內就就要實現民主憲政。

台灣應該也要有同樣的氣魄。

台灣戒嚴時期至少有八百起以上的政治性死刑案件,娟芬直陳,台灣人對於死刑為什麼有這麼高度的容忍,甚至至今仍把死刑當作正義的象徵?這代表我們並沒有認真地思考轉型正義,對於威權時期把死刑當作打擊異己工具的那段歷史更是直接跳過,才會繼續覺得死刑是個好東西、讓我們有安全感,然後繼續擁抱死刑。匈牙利的經驗,對台灣是非常重要的提醒和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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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就像一把大傘,把基本權利涵蓋起來。圖/Photo by Urban Vintage on Unsplash

身心二元,不得分割

至於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匈牙利前憲法法院院長索游是怎麼論證的呢?他說,憲法沒有矛盾,第54條就顯示死刑是違憲的,法治國哪有什麼基本權利是可以恣意剝奪的?此處「恣意」有特定意義,表示生命權與人性尊嚴跟其他權利有不同的性質,因此特地挑出來講。

他接著論證,何謂生命尊嚴與生命權?活著之外,生命權的延伸就是健康、受到醫療照顧的權利,以及人身、肉身的權利。娟芬比喻:「生命權就像一把大傘,把這些權利涵蓋起來。」而人性尊嚴則與靈魂相關,是自主性和自我決定的權利,與人格、隱私等跟心靈、靈魂相關。「身心二元」,不能分開,兩者必須合一;不可能只有肉身存在而沒有人性尊嚴,或反過來,只有尊嚴卻沒有生命。因此,生命權和人性尊嚴是合而為一的權利,不能切割。

到底什麼是人性尊嚴?康德談的人性尊嚴跟我們今天講的很不一樣。我們認為人性尊嚴是一種權利,應該被保障;康德則認為人有能力理性,所以要負起責任,如果沒盡到「理性」的義務,被打死活該。娟芬提供一個思考切入點:人性尊嚴應該是一種權利,自決也是權利,但「理性」不是權利。娟芬補充道,英文的「dignity」直覺會翻成「尊嚴」,但這個字也有「身分」的意思。二次大戰之後,世人對人權議題的認知有重大轉折,因為歷經集中營、集體毀滅的經驗,戰後的人性復興,強調人性尊嚴。但在這裡翻譯成「人性尊嚴」很奇怪,如果代換成「人類的身分」就通了。因為你具有「人類」這個身分、是個活人,所以應該被保障。

生命權與人類身份

娟芬進一步說明,人權和社會權利是相對的,社會權利是可以被剝奪的,例如投票選舉權。因此犯罪者要被剝奪社會權利、褫奪公權等,這可以理解。但人權跟社會貢獻沒關係,就算說做出社會貢獻才算是負責任的人,但我們還有「human rights」(人類權利、人權),人權的前提是「是個活人」,而human dignity跟中文的「尊嚴」沒有關係,而是指「人類身分」。因此索游才說,人死了就失去身分,兩者不可分割。

再來,生命權跟其他權利有何不同?生命權不可逆轉、不可全盤剝奪。雖然被冤枉了,冤獄時間不能還,但可以用其他形式來恢復、賠錢,但生命不可逆轉。被剝奪自由,可以立刻釋放,還其自由,但生命沒了就是沒了。死刑是對生命權的全盤剝奪,對生命是全有或全無的選項。另一個意義則是,剝奪生命與人類身分之後,就會連同剝奪其他所有權利,因為所有權利都是以生命為基礎衍生出來的。因此,如果剝奪生命或者剝奪人性尊嚴,就必然構成「恣意」,因為這個權利核心是不能用法律去剝奪的。以上就是索游的論證,他直球對決地去定義生命權、人性尊嚴以及他們之間的關係,並且定義他們在法律體系的位置。

我們說「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但事實上每個人都不一樣,那麼平等權的基礎是什麼?平等權的意義就要回到生命權和人類身份,這才是每個人都有的,沒有高低之分。索游的法律體系就是建立在這個平等權之上。

立陶宛:面向社會的死刑違憲判決

立陶宛的歷史背景跟匈牙利類似,他們是1990年第一個脫離蘇聯而獨立的國家,過程非常辛苦,夾在俄羅斯和德國兩個大國之間求生存,雖然成功脫離蘇聯但仍遭到強烈打壓。

立陶宛受理死刑釋憲的1998年差不多要加入歐盟理事會的時機,歐盟理事會在1994年將廢除死刑當作一個非常重要的目標,要加入歐盟成為會員國必須廢除死刑。當時立陶宛民意是壓倒性地支持死刑,但人權團體和社會學家發現這種對死刑的支持是「假性」的,因為人們只是被問到支持還是反對死刑,卻少有人了解死刑相關的法律、道德、社會和政治的複雜議題。人們會直接回答支持死刑,往往是因為想不到還有什麼其他可能或替代的刑罰,以為廢除死刑就是讓殺人犯滿街跑。於是,他們在憲法法院做出解釋之前,進行了一項大型且細緻的民意調查。他們不是單純問是非題,而是問除了死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壞人不再做壞事?結果發現大家希望監獄能夠發揮教化功能,可以確實隔離犯罪的人,並且讓他以後不要再犯罪。進行這項社會調查的社會學家,也出席憲法法院,提供了很重要的專家論證,憲法法院也大幅度採用這個社會調查結果。此外,憲法法院也找來醫界代表、宗教界代表、社會學、哲學等學界代表提供意見。所以說,立陶宛的死刑違憲判決是個面向社會的判決。

廢死聯盟2023年底派員前往立陶宛取經,訪談了當年主筆憲法判決的大法官Jonas Prapiestis。娟芬在詳讀了立陶宛的死刑違憲判決之後認為,匈牙利的判決是直球對決的鷹派,立陶宛的判決則是鴿派,選擇面對民眾,循循善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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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10日立陶宛憲法法院做出死刑違憲判決隔天,《立陶宛晨報》等主要媒體大幅報導,詳述違憲理由及相關論述。圖/廢死聯盟

「假性」的支持民意

許多針對死刑存廢進行的是非題問卷調查,結果都是支持死刑為多數,但這類是非題的問法通常只能看出人民的情緒反應,而不要求人們思考議題背後的複雜因素,因此立陶宛的社會學家才會說這是死刑「假性」的支持民意。

事實上,台灣也曾做過深入的社會調查並出版摘要報告《廢除死刑正反意見:台灣實證》,做出來的結論跟立陶宛或其他國家做過的深度調查類似,如果能提供有效的替代方案、讓民眾更理解死刑議題背後的複雜性,超過半數的民眾會認為可以沒有死刑。

從立陶宛的死刑違憲判決,娟芬歸納出三條軸線:人權保障、轉型正義(與蘇聯所代表的威權切割)、歐洲整合(適用歐洲標準)。當這個憲法判決再次被提及時,已經不是談論死刑存廢,而是再次確認歐洲人權標準是立陶宛的低標,廢除死刑不是為了加入歐盟,而是展現一個國家的氣魄與架勢,宣示立陶宛人跟其他歐洲人是平等的。

和解共生的新南非

南非在1995年做出死刑違憲判決,不同於匈牙利和立陶宛的違憲判決,除了生命權與人性尊嚴,它是唯一提到「比例原則」的判決。如同黃丞儀老師在書中的評析提到,南非在脫離威權之前的種族隔離非常嚴重,民主轉型憲法法院成立之後的第一個判決,就是死刑違憲判決,非常具有時代意義和重要性。

南非憲法法院用比例原則去審查死刑這個刑罰的目的是否正當。大眾普遍認為死刑的目的不外乎:嚇阻犯罪、預防犯罪、復仇,南非憲法法院認為這三項都不是刑罰的正當目的,而且死刑無法達到這三個目的,或者說,有其他方法可以達到這些目的。例如,死刑無法嚇阻犯罪,真正要預防犯罪是提高破案率,以及其他社會性的措施;此外,復仇亦不是刑罰的目的。

娟芬形容,南非的死刑違憲判決像是一個範圍很寬的光譜,它蒐集了所有反對死刑的理由,它認為死刑是殘酷不人道的刑罰、侵害生命權與人性尊嚴,死刑也是違反比例原則的。

當南非從種族隔離要進入到民主體制的時候,他們希望為南非的未來找出和解共生的方向。南非前大法官奧比.薩克思也是這個判決背後重要的大法官,他本身是國家暴力受害者,以受害者的立場來說,他認為南非不需要更多報復,因為那只會造成循環報復,南非應該採用非洲傳統的和解共生文化(Ubuntu),建立一個民主、不分種族、和解共生的新國家。在這邏輯之下,死刑判決不僅是死刑判決,也具有國族建構的象徵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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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憲法法庭做出死刑違憲判決,建構和解共生的新南非。圖/David Peterson from Pixabay

民意不能作為死刑合憲的理由

接著,李劍非律師談及本書介紹的三個國家憲法判決對台灣的影響與啟發。

世界上多數的國家是已經廢除死刑的,他們大多是通過立法、透過國會的力量廢除死刑,為什麼台灣要由憲法法庭處理?劍非律師直言,如果司法與國會在廢死方面沒有分歧,就讓國會去做(廢死)最好,包括後續的修法。但問題是國會不願意做、人民不願意,那就應該由司法來做。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其他國家的司法願意以違憲審查的方式做出裁判,來宣告死刑違憲。

四月台灣憲法訴訟言詞辯論時,法務部對外不斷宣稱死刑不應該廢、死刑是合憲的,並強調「台灣人民還沒準備好,且八成民意要維持死刑」。如果民意在司法違憲審查中扮演決定性的角色,那我們就不需要司法。劍非律師追問:「人權是可以投票決定的嗎?如果是,那司法就只是個橡皮圖章。」

台灣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講得很清楚,在即使能修憲的狀況下,有些憲法裡面的內容,包含民主制度以及基本權,是不能被調整的;也就是說,即使今天全民投票通過說我們不要基本權、不要民主制度,也是不行的,因為這些是憲法的基本價值,是不能調整的內在界線。我們的憲法171條和173條說,司法有解釋憲法的權力,法律跟憲法牴觸的時候,也是由司法來決定;所以違憲審查權是司法決定,「大法官不能以民意作為解釋憲法的依歸,因為人權是不能用投票決定的。」劍非律師強調。

儘管如此,民意在司法中仍能扮演一定的角色。劍非律師說,如果是採取很務實、入世的角度去解釋憲法,大法官就會去看這個判決對於世界造成的影響為何;但這只能是輔佐性論證,不能做為決定性論證。另一種常出現的角色是歷史解釋,也就是說,可以去探求制憲時或立法時多數民意在想什麼、制憲理由或立法原意。但這都是解釋方法,並不能取代憲法的基本界線。讀者可以進一步從本書中閱讀到,南非的判決是怎麼討論輿論和多數民意。劍非律師說:「作為一位憲法學習者,讓我讀到會起雞皮疙瘩的部份,是關於司法很清楚理解其角色以及該做的事情。」

「在本院面前的憲法爭議,並不是在於多數南非人認為殺人罪到底該判處何種刑罰;而是南非憲法是否允許死刑存在...... 輿論對本案可能有一些參考價值,但是不能就此取代法院釋憲的責任,以及法院以無所畏懼、無所偏頗的方式維護憲法的責任。如果輿論具有決定性的效力,那麼憲法法院根本沒有存在的必要。」— 「輿論」,《死刑釋憲三國志》第123頁

劍非律師提醒,其實釋憲第748號(同性婚姻案)大法官就有清楚認知到憲法法院作為人權維護者的角色,因此儘管同性婚姻在民意上是有爭議的,但大法官仍在解釋文明確提到「本件聲請事關人民重要基本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 應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及時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問題是,為什麼大法官會在某些判決中採取一副人權維護者的角度,在某些案件中,卻又突然會去在意民意?這樣的司法會有什麼問題?

憲法法院的職責與義務

許多人對於死刑抱持強烈又兩相左右的意見,如同台灣媒體質疑「七名大法官就可決定死刑存廢?」南非的憲法法院也曾面臨這樣的質疑。劍非律師引述本書內容說:「這並非因為大法官自認為有過人的智慧,而是因為這是制憲者賦予大法官無法逃脫的義務。」

從權力分立的角度來說,美國聯邦法院曾經用很生動的比喻來說明三權分立各自的正當性與職責:「立法」是有錢包的、管錢的,代表民意多數;「行政」是有劍的,負責執行立法,具有公權力;「司法」沒有錢包也沒有劍,它很難過度擴權,但司法有的是法律的最終決定權,也就是說,憲法這條界線它說了算,這是一個職責。因此,當一個國會制定出來的法律,明明白白地侵害憲法的基本權,而且是違憲的時候,司法就不能推說讓人民決定,否則就違反了憲法交付職責和權力。

劍非律師補充,美國的憲法討論死刑時,是放在美國憲法第八修正案「不得施加殘酷且不尋常(不人道)的刑罰」底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這一條規定下發展出一個違憲審查的標準,叫做「要看當代持續演進的文明標準(Evolving Standards of Decency)」,要以文明的當代標準去檢視何謂殘酷不人道的刑罰。我們的憲法沒有寫過什麼當代文明標準,其實本書中這三個國家的憲法規定跟判決邏輯,反而是比較貼近我們的憲法法院判決。

我們的憲法沒有「生命權」、也沒有「人性尊嚴」這幾個字,但我們憲法裡有生存權。我們的大法官歷來的解釋也講過,人性尊嚴和生命權是我們憲法所保障的,對於這些基本權的限制在我們憲法23條有提到。在這些權利已經推導出來的情況下,大法官要怎麼去說死刑是合憲?劍非律師推論,除非大法官採取「死刑在相對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比例原則」,那麼就必須說明死刑的目的是什麼,為什麼現在有的替代手段不夠,使得死刑是絕對必須要存在的?如果大法官認為死刑是合憲的,應該要談「為什麼在我們的憲法架構底下,死刑是可以的,可以剝奪生命權和人性尊嚴?」而不應該用「民意沒有準備好」來當作理由。劍非律師認為無論什麼結論,大法官給的說法至少要經得起歷史和辯證的檢驗,大法官不應該放棄憲法職責,只是把全部問題丟回去給國會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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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都享有權利。圖/Photo by Markus Spiske on Unsplash

 

〔提問與討論〕

問 1:匈牙利和立陶宛廢死理由跟加入歐盟有關,憲法法院適合去回應歐盟的要求嗎?台灣人權和廢死進展也會受到歐盟壓力,但我們即使廢死也無法加入歐盟,我們該如何看待歐盟壓力?

娟芬:

立陶宛主筆大法官認為由憲法法院來廢死比較好,因為國會是要回應民意的,如果這屆廢死、下一屆又恢復,死刑存廢就會無盡循環,因此憲法法院是較適合處理這個議題的機構。

基本人權通常是少數人的問題,就是那些用公投就會被犧牲掉的少數人,例如同性婚姻。因此,憲法法院設計上就是要守護人權、不受多數意見影響。在制度上要設計有憲法法院,就是要避免民主最後變成多數對少數的壓制,基本的權益必須由憲法法院而不是民意機關來處理。

如果台灣廢除死刑,跟歐盟關係有何幫助?除正式外交關係,國家之間交流還有很多面向,無論經貿或文化上的交流。例如疫情爆發時,我們送給立陶宛很多口罩,我們缺疫苗時,他們送我們疫苗,這就像在交朋友。如果台灣廢除死刑,除了做出這個決定之外,同時也在定義我們是什麼樣的國家、想跟誰交朋友,民主、人權、憲政絕對是我們核心的定義。對於處在危險戰略位置的台灣,除了武器之外,能夠保障我們安全的,就是我們是否能表彰這些價值,並且與其他有同樣價值的國家形成好的聯盟,他們能在我們危急時伸出援手。因此廢死除了策略上的意義,深思之後應該會理解廢死跟我們對民主自由的追求是一致的。

劍非:

我不喜歡去談廢死與否會帶來什麼好處,因為這是價值與是非的討論。但我們要入世地去跟多數民意對話,所以這個角度有其存在的道理。

如果台灣憲法法院廢死,在國際上會獲得比同婚更多的關注,會成為國際媒體頭條:「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憲法法庭認定死刑違憲的國家」。台灣如果作為第一個亞洲死刑違憲的國家,判決和理由會被放大檢視,台灣可以是一個模範。這時候中國要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嗎?因此功利主義地想,台灣要成為一個「國家」,技術上就要投下違憲。

其次,我們沒有加入歐盟的壓力,但我們有兩公約審查壓力。我們的政府吃兩公約的紅利,歷年來用兩公約來包裝人權立國。國際專家審查時,死刑部分政府的報告法務部會說:「我們國家已經不宣判死刑、不執行死刑,且逐步廢死,我們有專門小組研議替代方案,相信不久會廢死。」結果憲法訴訟辯論時,法務部卻說:「我們還沒準備好,美國法院判決也說死刑合憲,所以我們認為合憲。」我難以想像要如何一面維持過去國際審查乖寶寶的企圖心,一方面憲法法庭作出死刑合憲解釋,告訴大家「我們不看國際人權標準,我們的人權是有選擇性的」,這樣國際專家還要來嗎?逐步廢死還要談嗎?

問 2:韓國跟台灣都走過威權統治和民主轉型,原本的威權政黨在兩個國家仍有很大優勢,死刑是否跟東亞文化有關?為什麼同樣歷經威權的兩個國家都仍保有死刑?

劍非:

文化部份的討論建議參考黃丞儀和許家馨在憲法法庭的辯論,許家馨說華人東亞文化,黃丞儀說原住民文化。文化和歷史都是主觀的,但歷史應該是可以辯論,不同人可以有不同理由和觀點。

娟芬:

不同國家有其軌跡和不同狀況。韓國天主教影響力大,跟台灣的差別在於,他們很早就暫停執行死刑,他們的大法官沒有做出解釋的急迫必要性,沒事也不用攪動民意的春水。

把韓國和台灣綁在一起談共同的「東亞文化」,我認為是對文化恣意性的解釋。如果以同樣邏輯來說的話,同性戀為什麼可以結婚?因為我們共同的文化傳統上,東亞國家的同性戀都還不能結婚,台灣為什麼可以?回到死刑議題,所謂傳統文化無論儒家、佛教、民間宗教都可以挑出符合廢死的理由,也可以挑出支持死刑的理由,因此文化不能成為其中的一個理由,這個論證本身是虛弱的。

問 3:4月23日言詞辯論時,法務部說這三個國家在廢除死刑之際,他們的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都支持廢死,但台灣不是,所以大法官應支持司法自制原則。

娟芬:

這基礎事實不對,例如匈牙利和南非的檢察官是支持死刑的,即使立陶宛是由國會提出釋憲聲請,但有些國會代表仍是支持死刑。台灣法務部作為行政機關,他可以跟其他國家行政機關一樣也反對死刑,而且法務部在兩公約審查會議專家面前假裝也是反對死刑,那乾脆好人做到底。言詞辯論那天,我可以理解法務部覺得有民意壓力,但讓我憤怒的是,法務部有位代表是留學德國的,他們卻在意見書和當庭拚命曲解說德國還是有死刑。憲法法庭辯論應該基於正確的事實,他們這樣是基本地對知識的不誠實。

劍非:

人權是司法的職責,不應該說因為要自制,所以丟回去讓民意機關處理。如果司法在死刑這件事情上要聽立法院和行政機關的決定,那就顛覆了自己的正當性,而且無法解釋為什麼在違憲審查的態度上不一致。在同性婚姻或釋字603號解釋(全民強制按指紋案)等重要人權議題上,即使當時民意多數反對或覺得無所謂,為了保障人權,在壓力之下司法仍然要盡到職責,為什麼唯獨死刑這件事它選擇退縮,要聽民意、行政?

問 4:這三個國家廢死之後,後續社會變遷如何?行政機關做了什麼?是否有社會抵抗?

娟芬:

立陶宛是模範生,匈牙利則悲劇收場。

立陶宛專家在廢死後進行社會調查,繼續做社會溝通。他們做了類似審議式民主,組了十五個小團體,邀請跟死刑相關的公職人員,用小組討論讓大家了解死刑相關資訊、收集意見。他們得出重要結論是,呼籲各國不論是否廢死,都要持續做這樣的討論,因為政治人物最喜歡隨著民粹操作,只要遇到重大案件,死刑議題就會浮上檯面。立陶宛的模式是:廢死不是只有法律人參與其中,而是要捲動更多社會不同階層,形成更大的共識。我也問過主筆大法官,為何判決出來之後人民沒抗議?他聳肩回答:「我們人民智識程度很高啊!」

至於匈牙利則是反面教材。他們在八零年代末民主運動很衝,後來民主憲政遇到重大的反挫,導致右派當道,修改選罷法、選區重劃,國家民主程度後退,當局廢除認為不重要的課程或科系(例如性別課程)。德國媒體曾經稱呼匈牙利是「準專制狀態」。

欣怡:

2013年受邀來台的前南非大法官奧比.薩克思曾分享說,南非憲法法院花了三天討論,才做出判決。他們知道這不是討好人民的判決,但仍然受到大家的尊重,因為他們有提供充分理由。薩克思大法官清楚表示:「我們的工作並非順從輿論,我們的任務是保障基本權利,使之符合憲法所揭示的核心價值。」他說,如果當時做了不一樣的判決,也許民眾會比較高興,但他認為因為這個判決,民眾因而對憲法法院和憲法有更多的敬意。


〔延伸閱讀〕

死刑:生命文化的傷口(黃榮堅,臺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死刑釋憲三國志:匈牙利・南非・立陶宛生死辯》

作者: 張娟芬、黃丞儀

出版社:挑興文化 

出版日期:2024/07/30

.《斷背上的花朵:從囚徒到大法官,用一生開創全球憲法典範》

作者:奧比・薩克思( Albie Sachs)

譯者: 陳毓奇、陳禮工

出版社:麥田

出版日期:201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