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生命文化的傷口

文/黃榮堅(臺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死刑應不應該存在?在任何社會裡都是一個複雜的問題。從一開始,這一個問題的意義往往沒有被定位清楚。在社會上大部分人的認知裡,這一個問題問的就大約是:「他們殺人犯殘不殘忍?可不可惡?該不該死?」但在法治國家概念裡,這一個問題所要問的並不是這些,而是「作為統治者的國家可不可以殺人、殺死自己的國民?」換句話說,這一個問題所要追究的當事者並不是「他們」,而是我們(國家)。殺人犯可能殘忍,但殺人犯的殘忍,邏輯上並不等於國家就可以殺人(殺死殺人犯)。這道理就好像,如果我們家唸國中的小孩到賣場去竊盜人家的3C產品,我們會因此就把小孩毒打一頓嗎?理性上,如果我們家小孩到賣場去竊盜人家的東西,我們要思考的是:「現在怎麼做,對問題的解決才是最好的?」把小孩毒打一頓,並不當然是最好的選項,或是唯一選項。以上,如果不是先對這些死刑爭議問題的基本性質定位清楚,可能對違憲爭議的討論會永遠對不到焦。   

《死刑釋憲三國志》這本書介紹了匈牙利、南非和立陶宛三個國家憲法法院對於死刑違憲爭議處理的相關論述。釋憲的進行在形式上是使用法律文字的論述,但怎麼樣的文字論述才算是可以被接受的法律論證形式?在書上所介紹三個國家憲法法院釋憲相關文字論述裡,有趣的是,在一樣通往廢死的思想路徑上,我們看到了傳統實證法學派的肉身,但也看到了自然法學派的光影。只不過在處理死刑的議題上,自然法學派和實證法學派也不必殺得你死我活,因為不管怎麼樣,從幾個國家的憲法文字裡,特別是透過比例原則概念的詮釋,最終都一致通往死刑違憲的結論。因此在全部關於死刑違憲的文字路線上,可以看到的最大差別是,有些走的是比較浪漫的路線(所謂直球對決或看不見的憲法),有些走的是比較實證的路線(比例原則的檢驗模式)。當然從法律這種東西存在的特性來看,前者路線走來必然比較辛苦,也有許多地方可能引起客觀性問題的質疑。所幸,關於死刑違憲的問題(包括一些下位階的爭議點,譬如正當防衛概念的援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意義疑問、司法必須容許誤判的抗辯等等)在比例原則的檢驗上,答案也已經算是夠清楚了。或許除了憲法有所謂看不見的憲法之外,自然法也有看不見的自然法,否則如果不是人心深處還存有最後一絲的好生之德,如果生命的重量就只像是薄暮餘暉裡漂浮半空中的一粒塵埃,那麼數字上輕重計算的結果,恐怕再多的比例原則概念也會無濟於事。也難怪在保護基本人權的一些國際公約上要直接宣示,「人權起源於人類與生俱來的尊嚴」。   

在三個國家全部死刑違憲爭議的論述文字中,從比例原則作為檢驗標準的討論過程是法律人已經耳熟能詳的法律論述模式,所以這裡就不再多說。但如上所述,如果不是人心深處存有最後一絲的好生之德,再多的比例原則概念也會無濟於事。在這個角度底下,論述文字中相當觸動人心的是國家理性,甚至是國家慈悲概念的浮現。就像南非Chaskalson等大法官所提到的非洲以往社會傳統的共生(ubuntu)概念:「要珍惜別人的生命一如珍惜自己的生命,尊重每個人的人格尊嚴一如尊重自己的人格尊嚴。」而如果國家繼續允許死刑的存在,「代表的意義是國家自己也不尊重生命」,「也無法讓南非社會再重返ubuntu的文化」,儘管長期而言,這樣的文化可以保全更多的生命。在這裡,或許我們可以說,慈悲本身就是一種理性的形式,以及反過來,理性本身就是一種慈悲的形式。    

國家殺人,事實上當然也是在殺人,因此我們不能不回顧法律上對殺人行為的基本價值觀。幾百年來的刑法學,對於殺人罪保護法益的不二說法,說殺人罪是在保護生命法益。但,這說法其實是應該被質疑的。刑法學上任何所謂法益的概念,應該是對還活著的人在講的,就像皮包被偷走了,皮包主人還會感到心痛。但既然我們根本沒辦法說,死亡的人還會對自己的死亡感到痛,那麼殺人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就不可能是生命。殺人罪所要保護的法益不可能是生命本身,那麼會是生命的甚麼?在這一個問題點上,或許匈牙利大法官索游的說法可以給人一些啟發,那就是在講生命權概念的時候,強迫把生命權和人性尊嚴概念結合在一起。的確,如果不是講尊嚴概念,所謂生命權還能夠剩下些甚麼內涵?因此,殺人罪所要保護的法益是「人的生命不被恣意處置的生命尊嚴」。而法律上對此一作為「人」絕對權利的維護,也是我們這個社會所選擇的生命文化模式。   

在此一脈絡底下,死刑卻又被規定為一種法律上可以被容許的殺人形式,本身是國家對於每一個人生命尊嚴的侵害。法律上死刑的存在,製造了人類社會底下生命文化的傷口。因此現代社會對於死刑犯的救援,意義不在所謂搶救死刑犯的生命,而是在搶救生命的尊嚴,而且是在搶救我們每一個活著的人的生命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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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是正義。圖/Helen Baranovska(Poster for Tomorrow)

 生命原本脆弱,除了天地不仁,人自身也一再展示殘暴基因的存在,當中也包括殺人犯。有時候,面對生命的脆弱性,人只能無奈。譬如重大傷病的國家健保給付與否就已經決定了很多人生死的命運。但國家健保財務不可能無限,所以這是我們只能接受的現實。問題重點是,面對整個生命脆弱的世界,我們的基本哲學是甚麼?果真我們只剩下一條路,就是用脆弱的理性去應對脆弱的生命?脆弱的理性果真可以救贖脆弱的生命?或其實正好相反,是讓世界上原本脆弱的生命更加脆弱?    

從《死刑釋憲三國志》書上可以看得很清楚,死刑廢除的問題不是單純的理論問題,而是還有其他,甚至總是也隱藏著一些人們無法掌握和理解的蝴蝶效應。匈牙利、南非和立陶宛三個國家,都是在一些切身歷史的因緣際會底下才完成廢死的工程。匈牙利因為異議領袖被處以死刑,甚至被用傳統埋葬吸血鬼的方法埋葬,使得死刑在匈牙利人心中沾上不義的色彩,也形成一種政治上的憤怒。南非社會早先的種族政策,種族差異在死刑政策的現實呈現,啟動人們對死刑正當性的批判。立陶宛的建國,自始是建立在一個民主與人權的國家概念下,但蘇聯佔領立陶宛之後,送給立陶宛人的禮物就是蘇聯刑法大量的死刑規定,以及大量的死刑司法。因此立陶宛後來又脫離蘇聯而獨立之後,自然而然又廢除了死刑,因為要不然,立陶宛這個國家獨立的意義是甚麼?    

但環顧其他,死刑長久以來是普遍人類社會裡的文化。台灣早先也經歷了專制極權的統治,時不時就聽到「槍斃」或「警備總部」逮人的社會消息(所謂不死也半條命)。這對許多上了年紀的人而言,是大半輩子盤踞在心中的陰影。但今天的台灣,廢死團體所遭遇的卻是社會裡傾全力的「讓你全家死光光」的詛咒。國家政治選舉當中,總有很多候選人馬上旗幟鮮明地打著反廢死牌來輕易攻城掠地。似乎死刑的存在已經相當程度是這社會公認的、甚至是高於一切的美德。對於這一些人類心理現象的歧異,我們只能說,人心難測。一段死刑統治的歷史所帶來的社會心理反應,固然可能是讓死刑在人民心中染上不義色彩。但一段死刑統治的歷史所帶來的社會心理反應,卻也可能是讓人們習慣於死刑的存在,甚至讓人好像不知道自己在一個沒有死刑的社會裡要如何活下去。其實,在今天全世界幾百個國家裡,不管富裕或貧窮、興盛或衰弱,大半國家的人民都已經安然地生活在沒有死刑的社會裡。也不見有任何觀察報告可以客觀顯示,保有死刑的國家,治安就比較好,沒有死刑的國家,治安就比較壞。法律學上而言,這明顯關係到死刑正當性的問題。心理學上而言,一個社會對於死刑的驕傲,讓人想到諾貝爾文學獎得主古納的小說《來世》裡的一段情節。年輕人哈姆扎加入了殘暴的阿斯卡里軍,在自身歷經百般對「笨豬」和「野蠻人」的凌虐和懲罰之後,他開始因為自己成為這殘暴團體的成員而感到自豪。特別是外出演習的時候,目睹村民在看到阿斯卡里軍來到時所顯現的驚恐,「他竟也壓抑不下心中一陣強烈的快感」。    

在如此複雜的人性背景之下,民意在死刑存廢爭議上也扮演了一個重要的角色。特別是到今天為止,幾乎所有的國家,社會上大多數民意都顯示贊同死刑的存在。這一點在形式上看起來似乎是給民主國家廢除死刑的行動帶來一些尷尬的氛圍,也因此,反廢死者更不會忘記想要借用廢死在民意呈現上的微妙尷尬打出公投牌。但匈牙利、南非和立陶宛三個國家憲法法院對於此一民意現實,相當一致地認為,憲法法院根本不必在這裡去討好民眾、去順應民意壓力。或許有人會認為,這樣直白的宣示顯得有一些不尊重民主,但這樣的宣示其實正立基在法治國家的基本理念。    

民主的紅利就是民主,沒有其他。民主社會不必然等於理性社會,民主社會不必然等於道德社會;換句話說,民主社會不必然等於幸福社會。在這樣的人類社會經驗底下,民主國家在行政權、立法權之外,還有獨立的司法權來維護社會必要規範的穩定性。當中特別是憲法法院的存在,意義正在於(即使必須抗逆民意)劃定憲法所彰顯民主社會依然必須具備的最低限度理性界線。若不是如此,是否有一天我們也可以接受,把一個犯罪人或根本不是犯罪人推出去讓全民公審或丟石頭?    

縱然自由甜美,但作為人,依稀不能全然遺忘理性。這正是民主國家概念之所以可以被維護的基礎。因此既然在大法官的良心認知,死刑在理論上侵害人的生命尊嚴,現實上風險也已經清楚存在,憲法法院如何拒絕法治國家所賦予保證民主社會最低限度理性的任務?印證國內過去的釋憲經驗,如果通姦罪的刑法規定猶可以透過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那麼舉輕以明重,更沒有理由可以把迫在眼前的生命權議題丟給民意機關或甚至直接讓民意公投去做了斷。

本書篇章除了同時透過翻譯,介紹三個國家憲法法院對死刑釋憲案的判決內容之外,更可貴的是幾位執筆人對於各該國家死刑釋憲案所處的歷史背景、政治現實和國際環境的全盤說明。也因為這些相關背景的勾勒,使得死刑違憲爭議問題的呈現不再是單調的教科書理論,而是讓人看到一部活生生的基本人權奮鬥史。這樣一本書,是在幾位年輕朋友的努力底下才完成的。對於年輕朋友們長年來在廢死之路的心血毅力,我個人從心底感到佩服。因為,如果回想我們自身在生活裡的一舉一動,我們大致上都可以知道它的作用是甚麼。吃了一條燕麥棒,就可以有力氣跑接下來的10K。上了捷運,就會到達上班的地方。甚至下注大樂透,即使不中獎,至少在發財上頭會得到更多「機率」的東西。但廢死的事情,在台灣這樣時時會有很多詛咒別人去死的社會氛圍裡,你根本不知道廢死的工作會是怎麼一回事,甚至也不會被賞賜以「機率」這樣的東西。或許這就和書上三個國家廢死之路所經驗到的一般,死刑的廢除並不是單純的理論問題,而是還有其他,甚至總是也隱藏著一些人們無法掌握和理解的蝴蝶效應。如此,廢死的工作可能像是一個人對著一片灰矇矇的空氣揮棒,你不知道你客觀上在敲打的是甚麼東西。最後可以確定的就只是你主觀上的價值:縱然自由甜美,但作為人,依稀不能全然遺忘理性,更別說是一個對待生命的理性。

編按:本文為《死刑釋憲三國志》推薦序,經黃榮堅教授同意轉載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