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不只是朋友法庭之友綜合論壇—冤錯假案救援觀點與死刑恣意問題

整理/崔家瑋(廢死聯盟志工)

 

場次五:冤錯假案救援觀點與死刑恣意問題

日期:2024年5月26日(日)15:30-17:00

主持:邱顯智(律師)

與談:羅士翔(律師、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

            魏培軒(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彰師大公共事務與公民教育學系助理教授)

            陳冠廷(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生、中研院法律所法實證研究資料中心死刑裁判研究團隊成員)

死刑判決是否存在著恣意的可能性,是死刑存廢議題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除了從法律規範的視角進行分析之外,受到判決恣意影響最深的冤錯個案視角也相當重要。本場次主持人是曾參與多起重大刑案冤案救援、曾任立委的邱顯智律師,與談人有政治大學博士生陳冠廷、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魏培軒教授,分別從法實證研究與冤案救援的經驗出發,分享撰寫意見書的歷程,並分析死刑判決與恣意的關聯性。

相似事實應有相似結果

陳冠廷目前任職於中研院法研所,是法實證研究資料中心死刑裁判研究團隊成員。該團隊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是以法實證研究探討死刑判決與恣意性的關聯,從研究結果來看,目前台灣的死刑判決無法排除恣意的可能。他首先指出,死刑作為最嚴厲刑罰,如出現恣意情形,會減損目的實現並衝擊該制度。這一點不只是廢死方不樂見,也會影響支持死刑的制度效果。

何謂判決恣意性?判決恣意指的是判決受到法官個人的好惡偏見,而缺少理性與預測性,因此結果會出現不合理或無法預測等結果;因此,判決縱使有跡可循,仍應具備合理的理由支持判決結果。如此一來,面對具備相似事實的案件,法院判決應具備相似的結果,才能排除判決的恣意性,這個「相似事實、相似結果」的原則便是研究的檢視重心。

在判斷事實的相似性上,團隊首先選擇了「吳燦基準」設立之後,在歷審中至少有一次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個案,將各審判決依據司法院量刑系統與國內外專家學者研究成果設計出的149個參數標記後,將標記過的數據投影到二維平面上(降維),以二維平面上的距離來判斷案件事實的相似程度。

在結果的相似性上,根據兩公約,僅有最嚴重的罪行才能討論死刑的可能性。故團隊根據結果與法院說理,將量刑分成有期徒刑、非最嚴重罪行的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法院未提及是否為最嚴重罪行之無期徒刑)、最嚴重罪行的無期徒刑與死刑。如果兩個點的距離很短,但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就不能排除法院判決出現恣意的可能性。研究結果顯示,在涉及死刑判決的案件上,仍然會出現相似事實的案件卻得出不同結果的情形。這也說明了從判決相關性觀察,存在恣意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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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朋友-死刑釋憲案法庭之友綜合論壇。圖/曾祈惟拍攝

死刑徒增冤罪平反難度

羅士翔律師以冤案救援的經驗與相關研究出發,說明判決過程中的錯誤難以避免,而死刑的出現讓修正與救援變得更加困難,甚至有可能會剝奪當事人請求國家承擔責任的可能性。

羅律師引用台灣大學法律系蘇凱平教授的論著,指出法官從釋字建立了憲法對於刑事判決有避免錯誤、避免冤抑的要求。蘇教授亦認為刑事司法體系與冤案的產生,具有「高風險之複雜系統」的特徵,意味冤案之發現難以事前預防,僅能以後見之明加以檢視,且刑事司法系統無法避免冤案的發生。美國密西根大學的研究亦顯示,美國的死刑判決有一定的出錯機率。從司法院公布的資料來看,每年由檢察總長針對已經定讞的判決提起的非常上訴皆高達一兩百件,積案更是高達上千件,可見刑事司法程序並非完美無缺。

羅律師進一步指出,死刑的存在除了會放大判決錯誤的風險,更會在前期的調查與偵訊產生影響。杜克大學法學院的Brandon Garret 教授研究發現,在認罪協商中,死刑的威脅會讓無辜的人作出虛偽自白,以避免受到死刑判決而放棄無罪辯護;這是死刑存在的另一個代價。

最後,在錯誤鑄成之後,死刑制度亦壓縮了修正與賠償的空間。羅律師指出,目前的死刑執行規則並沒有考量到再審的聲請時間,雖然實務上肯認被告有請求資訊、請求表達與請求注意等權利,然一旦當事人遭處決,這些權利便形同具文,僅得由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缺乏當事人利益表達。一旦真的出現冤錯,釋字第670號解釋文也讓國家得以逸脱相關責任。

讓好人去死的保險費,我繳不起

魏培軒教授則是以台灣人權促進會參與救援的三起案件為例,鋪陳台權會在法庭之友意見書欲表達的主張。這三個案件分別是湯英伸案、馬曉濱案與蘇建和案,雖然看起來風馬牛不相及,但卻共同指向國家暴力的恣意。

在湯英伸案中,國家暴力創造了未能繼續了解的遺憾。火速的判決與處刑,國家與社會根本來不及討論與理解這個遠赴城市的原住民孩子,何以從師專生成為滅門案的兇手。在鄭捷案,社會又再一次地,錯過了了解問題的機會。

在馬曉濱案中,顯現的是法院的恣意。法院在判決理由中沒有清楚嚴謹地說明判決結果如何形成,在釋字第476號解釋中,大法官只有提到死刑在毒品案件中具有必要性,卻未交代清楚其他因素。

最後,在蘇建和案,凸顯的就是司法機構犯錯的問題。司法機構是由人所組成,犯錯不可避免;既然會犯錯,就需要有修正機制與保險。魏教授提到《審判王信福》影片中,由死刑冤案平反者莊林勳飾演的陪席法官,那個不曾抬頭的動作,背後究竟是演技太好或太壞?還是不敢直視那個殘酷的、將其推向冤屈的法庭場景?

魏教授以保險制度作比喻,由於冤獄無法避免且司法體系必然會出錯,當我們維持死刑,我們付出的代價就是「無罪的人也有可能死」,而廢除死刑的話,代價就是實質有罪的人會活下來。「如果是我來選,我當然是選廢除死刑。因為讓好人去死的這個保險費,我繳不起!」

提問與討論:

在提問與討論階段,有聽眾認為這些討論無法與社會對話,可能進而影響廢死的實質目標。另有聽眾提問,其他刑罰是否也會有恣意的可能,以及恣意性與違憲的關聯;還有請教講者針對許家馨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提出的論述,指出如果冤獄的機率極小,是否可以用賠償與補償加以解決的看法。

魏培軒教授就社會對話部分指出,廢死運動在台灣已經發展超過二十年,已經運用許多方式與社會進行對話,若宣傳有所不足會再精進。魏教授亦就賠償與補償指出,國家的保護義務有時無法以經濟效益加以衡量,例如對於身障者的權利保障。陳冠廷則指出目前研究僅能就選擇到的判決範圍,整體的關聯性加以分析,要回應其他刑罰的話則要進一步研究。羅士翔律師則認為雖然可以假設誤判機率是零,但現實並非如此,同時也要考慮死刑僅能以後見之明發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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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者合影(左至右):魏培軒、羅士翔、陳冠廷、邱顯智。圖/曾祈惟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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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次二:當國家揮著死神鐮刀收割「正義」

場次三:死囚的樣貌

場次四:正當法律程序與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