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見締約者的脆弱性──從盧梭看死刑︱專訪洪世謙教授

文/詹斯閔(廢話電子報特約記者)

 

編按:本文專訪國立中山大學哲學研究所洪世謙教授,洪教授為法國巴黎第八大學哲學博士,研究專長為政治哲學、當代法國哲學等,擅長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帶領學生與聽眾進行正義、政治與哲學的思辨。

四月二十三日,憲法法庭針對「死刑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顏厥安教授事前於「專家諮詢意見書[1]」中論及,不該以死刑作為公權力上限,法官可以宣告的最高刑度應是無期徒刑。蔡宗珍大法官在言詞辯論當天,接續此一問題[2],詢問關於國家權力的最大可能幅度。許家馨研究員回應到:「洛克和盧梭都在《社會契約論》裡面,給了死刑相當的空間。」這個觀點反映法學界普遍的解讀。

近代主權國家的形成,在人類歷史中是晚近幾百年才出現的產物。哲學家盧梭為國家權力的來源,提出相當關鍵的理論基礎。但盧梭究竟是在什麼脈絡下談死刑?當代法律人是否不小心裁取和嫁接了《社會契約論》的政治哲學主張,來支撐他們對刑罰的想像。本文作者特別邀請中山大學哲學研究所洪世謙教授,談談盧梭的思想和著作。

「正是為了不至於成為兇手的犧牲品,所以人們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兇手的話,自己也得死[3]。」幾乎所有斷定盧梭支持死刑的人,大都只引用這段話。但洪世謙提醒,必須把前後段落以及盧梭其他作品[4]參照著看,才能有更全盤的理解。事實上整本《社會契約論》是章節重新安排後的結果,每個章節之間環環相扣。盧梭進入第二卷第五章〈論生死權〉之前,在前一章〈論主權權力的界線〉先釐清,主權權力無論再怎麼絕對、神聖、不可侵犯,都不能超出公共約定的界線。然而,何種情況下會使共同契約的成員同意轉交(transmettre)生命。盧梭的答案是:當共同體有難時,人民得為之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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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Photo by Jr Korpa on Unsplash

所謂兇手是誰?

接著〈論生死權〉先給出三個推論。第一,任何人都沒有處置自己生命的絕對權力,又怎麼可能會把這個權力讓渡給主權;而且個體締結契約是想要保全生命,不是為了死。第二,之所以必須討論生死權,是因為國家不得不面對一項危險,即遭逢敵人或者戰爭,而這些危險,需要有一些人冒著性命保衛國家;人們在保衛政治共同體的同時,也是保衛自身安全。第三,主權只有在保全國家的前提下,才有權要求國家的每個成員,為了共同防衛而犧牲自己的生命為國家效死。也就是說,國家可以要求人民結束生命,但須以防禦敵人及捍衛國家為前提。

在這樣的前提和推論下,盧梭說:「對罪犯處以死刑,也可以用大致同樣的觀點看待」,下一句才是上述著名的引言:「正是為了不至於成為兇手的犧牲品,所以人們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兇手的話,自己也得死」。簡言之,在盧梭的脈絡下,死刑是與戰爭行為聯繫的,在危及主權權力的時候才會動用。換言之,如果國家沒有受到戰爭或者敵人的威脅,或說國家受到摧毀的條件消失了,那麼死刑就失去了它的意義。

盧梭接著談到,該如何懲罰契約破壞者?理想程序是將他驅逐出境,保留死刑這個選項是用來對付外敵或國家公敵。盧梭進一步舉例,要被判處死刑的,是動用國家資源、非法侵占這一類叛國者。從以上論述可以知道,盧梭說的「兇手」是那些讓共同體受到威脅之人。洪世謙總結:「所以對一個罪犯處以死刑,等於把公民當作敵人看待。」而且盧梭界定的這個兇手,生命會被剝奪的原因在於,他為共同體帶來危險;不是這個人本身有何危險,重點是他的行為。

凝聚而非排除

既然盧梭所謂兇手,指的是威脅國家存續的敵人。同時盧梭又說,外部威脅是戰爭,來自內部的威脅則是犯罪。當代有些論點或許會據此質疑:如果犯罪已經動搖共同體存在,犯人的惡會不會嚴重到足以動用死刑?這一點恐怕盧梭不會讓步。他堅持不可以任意將一個人處死,哪怕是想殺雞儆猴。因為「刑罰總是政府衰弱或無能的一種標誌,絕不會有一個惡人是我們窮盡一切方法,都無法使之為善的。」共同體要做的工作是不斷凝聚每個成員的不同狀況跟意見,而不是輕易把他們視為危險,將他們排除在外。

洪世謙指出盧梭不同意死刑的另一個觀點。盧梭在《論政治經濟學》提到,行為不公正的人,在最大保障下,也應該獲得可以重新融入共同體的方法。對盧梭來說,一個公民犯罪或受懲罰都是重大的公共災難,代表共同體出現衝突。洪世謙強調,從盧梭的角度來說,如果我們同意政府有權對人民執行死刑,表示社會契約已有裂痕──因為共同體無法照顧和納受締約者的各殊狀況,選擇粗暴地將之剔除──那麼這份契約其實可以廢除,同時意味著國家的解體。按盧梭的定義來看,共同體將罪犯視為外敵或公敵,因此得以奪取他的生命,據此而來的死刑本質上是一種戰爭行為,無關乎正義的行為。因為戰爭的權利是殺傷擊毀對方。

綜上所述,盧梭不可能贊成政府用死刑奪取人命,除非那人屬於嚴格意義的外敵;而且我們根本無法談論這個問題本身,因為公民從未託付死亡的權力給共同體。

社會契約論與憲法的關係

眼下台灣在憲法法庭論辯死刑。究竟這些政治哲學理論與憲法有何關聯?盧梭相信,人活在自然狀態是最理想的,不依賴他者,可以獨立而活。但人隨時可能面臨危險,所以不得不進入社會相互締結契約。《社會契約論》思索的是,人如何在社會契約中,活得像自然狀態自由平等。盧梭給的解方是一部法律,他稱作一般法。

值得注意的是,盧梭認為,我們不可能在理性範圍內理解與獲得這個一般法。也不是交給有智慧的人或多數人來訂定,這樣只會顧及少數者或強權者的利益。真正的一般法[5]必須讓所有聲音公平地被聽見;一般法要具備普遍性,就得來自於所有人,且適用於所有人。每個人將全部的才華、財富、能力等都置於一個聯合體之下,一種由全體個人所形成的公共人格,經過平等且充分的討論後產生普遍意志,政府的一切權力都來自於普遍意志。普遍意志落實成一般法,就是當代我們所說的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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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Vitor Pina (CC BY-NC-ND 2.0 DEED)

大法官的民意基礎

針對本次的言詞辯論,有些輿論質疑,憑什麼由七位大法官裁定台灣要不要死刑?由立法機構決定,是否更具民意基礎?顏厥安當庭說到,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事實上便有民意基礎;判處死刑的個別法官才是缺乏民意支撐的。那麼盧梭怎麼看待所謂民意呢?對他來說,大法官、立法委員和一切行政官員,實際上都只是普遍意志的執行者[6],是人民的辦事員;而法律是普遍意志的宣告。

盧梭更在乎的是,普遍意志有沒有經過每個人平等的討論。形成普遍意志的前提是不能有大集團,要有非常多數量的小團體;要涵納議題的差異性,關照不同族群的觀點與需求。否則,據此而來的結論只是取樣偏差的公眾意見,稱不上普遍意志[7]。   

如何有更準確的普遍意志,不產生誤差[8]?盧梭說,人民同意一套法律、確立了政府還有找到遴選官員的辦法,這些永遠不夠。他在《論波蘭政府》裡提到,公民必須頻繁表達聲音,要有固定集會,讓每個人從不同角度說出各自利益。「政府越有力量,人民就更應該經常表現他自己。」才能避免執法者得到誤判的權力。針對死刑,台灣目前已有不少場次的公民審議,都是朝向抵達普遍意志而做的努力。

互助以克服脆弱

2020年單親媽媽弒子案一審判處死刑,引起社會譁然。法官在判決書中引用盧梭《社會契約論》合理化死刑判決,認為應該將被告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外。洪世謙回應到,事實上盧梭主張,不應該排除某個被漏掉的人,要盡量使他被漏掉的原因得以解決。因為社會有更緊密的網絡,就有更強健的共同體。

盧梭從《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與基礎》到《社會契約論》一系列著作,都共享一個強烈前提:每個人單獨活著都是脆弱的,我們的生存本身就是一種風險。所以公民之間互相幫助,盡可能讓其他人可以「用不傷害共同體的方式」共同存在,就是在幫助自己。洪世謙提醒:「事實上盧梭非常強調情感面,作為共同體的組成要素。」如果一個社會傾向讓越多人共同連結,擁有同情、悲憫和感受性的風氣,就會有越少人成為這個社會的敵人。       

 

[1] 相關意見書,請見憲法法庭網站: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52&id=351689

[2] 蔡宗珍大法官問,對國家權力界線的要求是否為憲法保留事項(意即,憲法保留空間給立法者制定執行之依據)。顏厥安教授回答,要追問該屬於哪一種憲法保留?要像德國基本法那樣,直接立法廢除死刑;還是說憲法沒有明確授權,立法者就不得制定死刑。顏教授接著說,民有、民治、民享之共和國照道理和死刑是不相容的。按這個脈絡解讀,中華民國憲法沒說可以,就不該有死刑。

[3] 出自《社會契約論》第二書第五章〈論生死權〉。本文引用《社會契約論》的文字,參考唐山出版社「西潮文庫」中譯版。

[4] 洪世謙補充,此題涉及四個文本。1755年《百科全書》裡的一個章節〈論治經濟學〉、1755年《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及基礎》,再來是1762年出版的《社會契約論》。憲法問題還可以再搭配1765年的《科西嘉的憲法計畫》。

[5] 怎麼訂定一般法,擬定「第一契約」,盧梭寫在《社會契約論》第一書第六章〈論社會公約〉。

[6] 見《社會契約論》第三書第一章〈政府總論〉。

[7]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第二書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錯誤〉,特別區分普遍意志和公意(或稱公眾意見,類似台灣所說的民意),普遍意志的法文是Volonté général,公意的法文是Volonté de tous。

[8] 見《社會契約論》第三書第十三章〈怎樣維持主權權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