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公約
兩公約是什麼,兩公約施行法又是什麼,可以吃嗎?台灣政府在相關議題上是否符合以及司法系統有無確遵人權公約基準,特別是生命權、公平審判,乃至於其他人權規制,這些都是廢死聯盟持續關注的方向。
他是死刑犯,也是家人—記《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
文/楊雁絜(廢死聯盟法務專員)
「為本公約之目的,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但其所適用之法律規定未滿十八歲為成年者,不在此限。」(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1 條)
緊接在「兩公約」第三次國際審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次國際審查之後,台灣在2022年11月14至18日辦理《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簡稱CRC)第二次國際審查會議,並於11月19日公布審查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這次CRC審查的五位國際專家在問題清單與現場詢問,均明確地依據國際情勢或亞洲社會脈絡,提出許多重要且有待政府積極介入的議題,例如氣候變遷下的兒少參與行動、兒少身心健康與自殺率的結構性因素、替代性照顧措施、兒少最佳利益在各領域的實踐等等,其中也包含被告/受刑人子女的權益。
死刑與兒童的關聯
當重大刑案進入司法程序時,受到影響的不僅只有犯下罪行的被告,其受到限制住居、羈押、監禁刑罰的執行等等,均會對家庭成員產生重大影響,尤其是兒童。為人父母的刑事被告一旦面臨司法程序,其子女所處的家庭可能失去經濟來源、缺乏主要照顧者,也可能面臨其他家屬的拒絕接納;在情感層面上,遭遇與主要照顧者的分離焦慮、被標籤為犯罪人子女的心理壓力,同時也需要應對同儕、社區,甚至是媒體與社會的道德追殺;在發展層面,替代性家庭的擇定、心理上的調適、對主要照顧者犯行的理解,更會影響兒童未來的人格養成。
尤其在家內殺人的案例,遺留下來的兒童將會遭遇雙重壓力,實務現場就有這樣的案例。兒童須同時面對親人遇害的悲痛,以及身為親人卻能痛下殺手的不解。在訴訟過程中,兒童也需要忐忑不安地面臨親人恐遭判處與執行死刑的風險;最後若親人被判處與執行死刑,這將會對兒童造成更大的創傷,因為他將失去世上最後一位親密家人。
因此,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通過的CRC第14號一般性意見書第69點,雖然兒童並非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卻是受影響的重要關係人,這代表育有兒童之人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接下來的任何程序將會變成「有關兒童之事務」。進一步延伸至該意見書第14點、第19點、第37點,任何會直接或間接影響到兒童的所有程序,包含行政、司法等,均應該要優先考慮到兒童最佳利益的實踐,以免兒童陷入既存的困境,成為被忽略、無發言權的一方;而若要做出符合兒童最佳利益的決定,則需同時讓兒童得以表達意見並參與討論,才能找到最適合兒童的決定,避免兒童淪為與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共同承擔懲罰」的人。
照顧者的刑罰對兒童的影響
CRC第9條明定國家應確保不違背兒童的意願使其與雙親分離,除非經司法審查後,認為與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分離符合兒童最佳利益,才可以例外強制兒童與其雙親分離。CRC第14號一般性意見書第(e)節也提到:「與雙親的分離將對兒童造成巨大的影響,原則上遵循不與父母分離原則,然若不得不採取分離措施,國家也應該確保兒童後續有完善的替代性照料措施,且以家庭照料而非機構照料為主,並應讓兒童仍可以選擇與其雙親維持必要且足夠的聯繫。」然而,替代性措施與支持系統再完善,都無法完全代替雙親的照顧與陪伴。因此,該節也特別提到,若是兒童的雙親或主要照顧者因犯罪須要服刑,國家應充分考量到各種刑期對兒童產生的影響,盡可能避免替代性照顧。
本次審查的專家在結論性意見第42點次當中,敦促我國政府應與司法機關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包括兒童)或單位協商,制定專門針對此類案件的量刑準則,且準則應考慮到兒童在這種情況下的權利及最佳利益,並建議法院僅在特殊情況下判處監禁,以避免兒童與父母/監護人分離等。上述的量刑準則即能夠暫時彌補《刑事訴訟法》與《刑法》的不足,因為目前我國尚未有任何規定說明在刑事訴訟法程序中、執行刑罰時要如何考量兒童最佳利益。特別是被告被判處與執行死刑的狀況,相對於被告被判處與執行自由刑,應該更嚴謹地審查是否符合兒童最佳利益。因兒童最佳利益所評估的標準,並非僅以現在時刻與情境判斷,需要做最廣泛、全面、且長時間的綜合評估。就短期與長遠來看,「判處與執行死刑」絕對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死刑不符合兒童最佳利益
除了替代性照顧的問題以外,雙親或主要照顧者被判處或執行死刑,將會使該名兒童被烙印上「死刑犯子女」的標籤,這個標籤與秘密會影響到兒童在日常交友與同儕產生隔閡;若被發現這個秘密,也可能會使該名兒童遭到霸凌與排擠,或出現媒體記者爭先恐後採訪報導,侵犯隱私等風險。
另外,在死刑犯身上產生的「待死現象」,也會出現在死刑犯子女身上,他們每天都將活在不確定親人何時會被處決的焦慮中。以台灣過去幾年執行死刑的狀況來看,死刑犯的家屬都是在當天或執行後才知道消息,無法道別的錯愕與惋惜對成年人而言,已是巨大的心理創傷;對兒童而言,在形成依戀與人格發展階段遭遇此重大變故,將會嚴重影響未來的身心發展。許多死刑犯子女成長之後會希望了解為什麼自己的家人會殺人,若死刑犯遭到執行,這樣的疑惑也將成為他們一輩子揮之不去的遺憾與惡夢。
CRC委員會委員Jorge Candona Llorens在談到有關於父母被判死刑所涉兒童權利的國際人權規範及標準之法律框架時,聚焦於「兒童最佳利益」的概念,確保兒童充分有效享受《兒童權利公約》的所有權利以及全面發展。他特別指出,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和私人領域,包括法庭上,涉及兒童的一切行動及決定,均應評估是否符合該兒童之最佳利益,並以此為首要考慮。另外,依據《兒童權利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書,強調各締約國每當作出涉及兒童的決定時都負有義務進行相關評估,而該評出必須具獨特性、關聯性、明確性,以評估對兒童的可能影響。再者,適用兒童最佳利益的概念,需要以權利保障為基礎,讓相關的各方人士參與,以確保兒童的健全發展與人性尊嚴。最後,若兒童的最佳利益可能與其他利益或權利衝突(如其他孩子、公眾、父母),對這種潛在衝突需要個案解決,仔細權衡各方利益以尋求合適的折衷,而如果協調是可能的,那麼主管機關和決策者必須分析和權衡所有當事人的權利,並切記將兒童利益作為首要考慮。
最高法院在109年度台上字第4461號刑事判決【洪當興案】中,根據刑法第57條所規定量刑應審酌之情狀,將行為人與被害人之父母及兒童等情況納入考量,並闡明CRC及第14號意見書關於兒童最佳利益的適用。此判決即充分貫徹CRC第14號一般性意見書第69點精神,在判決內文中逐一考慮兒童各項權利與整體發展,並提供具體可行、符合兒童最佳利益之措施。
可惜的是,多數法院在審判或是進行量刑前社會調查時,未意識到兒童最佳利益的重要性。如2020年,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沈文賓仍被判處死刑。因此,在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時,檢察官即應避免對育有兒童者求處死刑,法院也應該避免對其判處死刑,法務部更要避免執行死刑。
兒童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 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第2項)
依據CRC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第74點次,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是實現兒童最佳利益原則的方法。因此,兒童最佳利益應從個案判斷,在判斷兒童最佳利益時,應同時重視兒童表達意見與參與的權利,透過各項監測、訪談、評估方法綜合盤整不同決策對兒童的影響,進而去認定應實施何種方法。同一點次中,專家也指出兒童應參與量刑準則的訂定,而非僅由成人單方面決定孰是孰非,並交叉運用CRC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與第14號一般性意見書所列各項要件。
關於審理程序中的兒少表意與參與,應使用兒童能夠理解的方式,讓兒童知道正在發生的程序、其所要表達意見的項目,以及其意見會如何影響各項結果。法院在最後做出決定時,也應讓兒童理解其意見為何被採納或不採納,以及其意見如何被評估。如同CRC第12號意見書第13點所揭示,兒童的表意並非只是一時的行為,而是出於尊重兒童權利與尊嚴,給予其參與的決定。
另外須特別注意到,在重大刑事案件發生時,兒童往往會是在重大的壓力與焦慮下參與程序,故需要輔以社工或心理資源給予協助,並讓兒童能夠在安全、隱密、放心的環境下,以任何語言或非語言的形式表達意見,以免兒童是在被逼迫或誘導的情況下表達意見,更要保護兒童不會因為其意見而受到威脅。
無法擁抱的家人
審理程序外,當被告/受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或監獄時,也應該讓兒童可以與被告/受刑人保持聯繫與互動,也就是兒童與家人的會面交往權。CRC第4號一般性意見書提到,兒童的健康與發展—特別是心理健康至關重要。因未能與原生家庭享有完整且密切的互動,加上社會上對於「犯罪者子女」的負面標籤,可能更容易導致心理疾病,為確保兒童在良好的家庭互動下成長,國家應提供被告/受刑人適當的協助,包含建立安全與扶助性的環境,讓兒童得以對會面方式表達意見,盡最大可能保障兒童的身心發展權。
以目前各個監獄或看守所的會面規定來看,大部分僅有15分鐘的會面時間,必須隔著玻璃、透過電話筒說話,時間過於倉促且無法進行肢體接觸,這樣的措施顯然無法滿足兒童在發展階段的親密互動需求。考量到不同年齡層的需求與兒童最佳利益,監所的會面也應該有彈性的變動,例如提供可以接觸互動的空間、較長的會面時間、更為頻繁的會面等。
兼顧司法與兒童最佳利益
台灣目前尚未有正式統計有多少被告/受刑人育有未成年子女,如果沒有蒐集被告/受刑人子女的意見,即進行政策與法律上的修正、社會福利機制的建置,就有如隔空抓藥般,難以和實務狀況接軌。
因此,依據CRC第5號一般性意見書所列框架,國家應該要有一套綜合性的數據收集系統,以有效的資料蒐集方法,囊括現有被告/受刑人未成年子女之人數、年齡、福利資源介入狀況等資料,有效瞭解被告的家庭狀況,讓國家社福體系得提供必要協助,法院亦可以在保障兒童最佳利益的目的下訂定審理計畫。
國家也應該編列足夠的預算給司法單位,讓法院有充足預算在個案審理過程中進行兒童最佳利益鑑定,司法院也應每年針對兒童最佳利益於審判中的實踐進行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最後,司法與社政單位需要密切地合作,讓社會福利資源得以綜合性且即時地介入協助,適時調整政策與法律。
最後,回歸到CRC第12號一般性意見核心精神,在編列預算、進行政策和法律之修正時,應邀請兒少代表參與修法或相關會議,對此議題表達意見,以瞭解兒童在司法、行政、社會福利的需求,否則仍然是以成人的視角在解釋兒童的需求,而未能真正協助兒童及其家庭。
看見隱形的被害人
「泥娃娃,泥娃娃,一個泥娃娃,他有那鼻子,也有那嘴巴,嘴巴不說話。 他是個假娃娃,不是個真娃娃,他沒有親愛的媽媽,也沒有爸爸。」(童謠《泥娃娃》)
被告/受刑人的未成年子女,是重大刑事案件中的「隱形被害人」,社會經常忽視他們的存在,甚至將被告/受刑人所犯之罪加諸於他們,讓他們一輩子留下深痛的烙印。
而台灣政府對於被告/受刑人未成年子女的態度,如同《泥娃娃》童謠所描述的,將他們噤聲、排除於司法程序之外,更未提供他們完整的協助,讓他們失去和父母或主要照顧者一同面對家庭遭遇的改變,也未能協助他們好好地長大。
期待台灣政府在這次的CRC國際審查之後,能夠意識到兒童因父母或主要照顧者被監禁或執行死刑,對兒童最佳利益有重大影響,並減少在刑事司法系統中因父母或主要照顧者被判處死刑而導致無法彌補的傷害。
因此,我們建議:
1. 司法院應建立量刑準則或執行規則,明示對育有未成年子女者進行審理時,法院應考量兒童的權利,並於必要時委託專業人員協助評估,尤其是兒童在未來的替代性照顧選項,以及應如何支持兒童的身心發展。
2. 檢察官於起訴時即應留意到被告是否育有未成年子女,不應對育有未成年子女之人求處死刑;各級法院則須特別留意在審判過程中的兒少參與,以合適的程序與環境讓兒童得以對其父母或主要照顧者之刑罰或程序表達意見。
3. 司法院與行政院則應建立綜合性數據蒐集機制,以便瞭解服務的需求量,並建立完整的服務支持系統與編列相關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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