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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歐盟臺灣司法交流計畫︱德國與台灣的有效辯護經驗
編按:2022年台歐司法交流主題為「人民參與審判實務的人權實踐」,針對2023年即將迎來的國民法官制度進行審、檢、辯各方面的討論,從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到司法審判流程的進行,向歐盟國家的司法實務借鏡,汲取經驗,也期許明年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時,政府與人民都能相應地做好準備。本篇收錄德國律師 Dr. Constantin Rehaag與林俊宏律師的德國、台灣辯護經驗交流。
文/楊雁(廢死聯盟法務專員)
台灣司法制度中,刑事案件從偵查程序移至審理程序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採取「卷證併送制度」,意思是檢察官需要將卷證(包含偵查卷宗與證物)和起訴書一併送交法院,使法官得以在審判前瞭解案件全貌,並展開審判。
在國民法官制度上路後,則改成「起訴狀一本主義」(又稱「卷證不併送制」),意即檢察官僅向法院提出起訴書,而不併附相關證據,讓職業法官與六名國民法官得以在不具備任何被告有罪心證的狀況下,當庭聽取檢辯雙方的證據與言詞攻防,對刑事案件形成心證。
制度轉變為「起訴狀一本主義」後,相較於過去,更加仰賴於辯護人是能夠為被告進行實質有效辯護,因為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沒有完整的卷證資料,僅能透過檢辯雙方的整理資料、口語表達能力來瞭解整起案件經過,並透過雙方的論理過程,來決定誰有道理。
專業辯護人不只有法律專業
義謙法律事務所林俊宏律師指出,達成實質辯護有以下幾個條件:專業的辯護人、程序上容許辯護人能夠實質有效參與訴訟活動、有效和被告溝通與交流,檢辯雙方武器與資訊的對等。
意即一名專業的辯護人在接到刑事案件後,應該對案件擬定訴訟計畫,包含案件理論的操作,以及對案件資料進行有組織、邏輯地整理提供予法官。在法庭上應該要有良好的口語能力,提出有效的立論和檢察官對抗,更需要有即時的反應能力,以應對證人的反應或是國民法官的提問。
德國大成律師事務所Constantin Rehag律師亦提出例子說明,當辯護律師在庭上使用了錯誤的辯論策略,或是對法律的見解提出錯誤的解釋時,更會影響到國民法官對於辯護人的印象,即「當這個辯護律師犯了錯誤,那其他陳述也不可能是正確的」。Constantin Rehag律師進一步提出,在德國有「衝突辯護」的訴訟策略(例如:粗魯的行徑、對訴訟當事人吼叫、戲劇性或抗議性地離開),這種策略往往被辯護人運用於極端主義、右翼、左翼或是伊斯蘭主義相關的案件中,質疑法官及法庭的合法性,以挑戰整體司法體制與程序。職業法官在這一類辯護中,往往能夠冷靜且公正地面對,但是國民法官可能無法理解這樣的人身攻擊或是衝突,而可能因為辯護人的行徑,對於被告作出不利的決定。
實質有效辯護的困境
林俊宏律師指出,即使一名辯護人已盡所能完善訴訟計畫或是法律論述,仍可能在實務上面臨許多困境,有待司法機關進一步完善制度。這些困境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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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與被告間無法進行有效的溝通討論:監所基於管理方便,辯護人不得攜帶過多的卷證進去,也因為禁止攜帶電子設備的規定,而無法攜帶電子卷證。且律見亦有時間上的限制,讓辯護人難以在有限的時間內與當事人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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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辯雙方的權力不對等,造成資訊與武器不對等: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之使用有相當多的限制,辯方也無法進行私人鑑定、不具有調查權,使得證據多為檢方提出及運用。目前對於檢方違反證據開示義務,並沒有相關規制,導致許多有利於被告當事人的證據無法被提出。另外,實務上亦有許多案件發生警檢方「隱匿證據」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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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難以實質有效參與訴訟活動:台灣的律師以個人事務所為大宗,加上重大刑案法律扶助制度仍係以律師個人為單位進行派案,導致個別律師難以耗費大量的心力處理採用國民法官制度審理的案件,進而變相減少律師承接國民法官案件的意願。
結論
檢辯雙方在國民法官制度正式上路後,將會在法庭活動佔有更重要的角色,雙方均有可能對審判造成重大影響。目前司法院雖然已陸續舉辦國民法官模擬法庭活動,以及相關的教育訓練,以提升法律工作者以及一般民眾對新制度的準備,但仍有不足。
許多林俊宏律師所提到關於實質有效辯護的問題,包含資訊與武器不對等、與當事人間的溝通欠缺制度保障、法律扶助或是公設辯護人及義務辯護律師資源不足等,仍須透過修法與政策調整,方能全方位保障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以避免當事人因制度運行的不公平,蒙受任何不利益的對待與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