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
廢死聯盟說的話,是為《廢話》。
在2010年的死刑爭議裡,我們受封為「最邪惡的人權團體」,我們的主張,看起來確實狗吠火車,所以《廢話》也就是「吠話」。知其不可而吠之,汪汪!《廢話電子報》於2012年2月首次發刊,每個月發行的廢話電子報是廢死聯盟實踐與社會溝通的方式之一,我們期許自己用淺白、易懂的文字,透過定期的發刊,持續跟社會對話。
台灣作為法治國家——廢除死刑當然不能用騙的!
文/羅禮涵(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倡議專員)
不用騙的:雙零紀錄只是照著遊戲規則走
台灣是法治國家,從定罪、判死,乃至於執行死刑,當然都不能用騙的,每一個環節都得禁得起檢驗才行。台灣於2009年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兩公約內國法化。因此除了遵照公約指示,在情節最嚴重的罪行以外的範疇都不得判處死刑外,長遠來看,更要真正朝著逐步廢除死刑的方向走。
然而13年過去了,遺憾的是,台灣還是有死刑的國家。2021年的死刑定讞、死刑執行雙掛零,這個「雙零」的紀錄僅是作為通過公約的國家,恪守公約的精神,依循規則走。無論是在案件審理過程,落實公平審判、詳盡證據調查的義務;或是在執行死刑上,必須確保死刑定讞的個案沒有聲請任何法律救濟的前提下才得以為之。這都是落實公約精神、法治國精神,和程序正義的最低限度和標準。
支持死刑者想借題發揮,見獵心喜般不斷拿這個雙零數據來操作,甚至誤導大眾「實質廢死」的定義。[1]然而支持廢死者仍然戰戰兢兢,並沒有因此感到我們擁有鬆懈的本錢。
政府對於冤案的態度?
台灣雖早已將兩公約內國法化,然而因為不是聯合國的成員,無法直接參加聯合國的國家報告審查。政府為了恪守人權保障的準則,便以「邀請國際人權專家來台灣,協助我們針對報告提出觀察」的模式作為替代方案。
在上一次公約審查的結論性意見中,專家建議台灣應該制訂「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訂定明確的目標,並具體落實人權相關事務。政府終於依循結論性意見展開行動,召集學者、民間團體、政府官員等進行協商,在多次來回協議後終於將死刑、強化生命權保障等列入計畫議題中,內容提到政府不應以民意作為暫緩執行死刑的理由,反而應該主動帶領人權發展等。[2]讓廢死之路不要用騙的,而是照著專家的建議走、照著規則、照著計畫走。
可惜的是,目前仍然看不見政府對於冤案、對於死刑確切的態度到底是什麼。在去年底兩公約國際審查議題清單回覆中,還是可以看到我們的政府告訴國際審查委員,關於2017年鄭性澤案及2020年謝志宏案,在經過檢察官重啟調查,成功聲請法院再審,並從死刑改判無罪確定,這可以說是台灣審慎執行死刑、尊重生命及保障人權的具體展現。[3]
然而這種說法專家委員對此回覆當然不買單,反問這些無辜的人不正是因為當初司法的草率和恣意,而被耽誤了十多年的歲月在死牢中嗎?專家也表示,這應該不叫保障人權的具體展現,而是司法不公的最佳例證。我們要進一步終結這種司法不公的最好方式,是應該立即廢除死刑,或至少正式地對外宣布停止執行死刑。[4]
也唯有如此,才有可能避免荒誕的錯殺悲劇——江國慶、盧正、杜氏兄弟等來不及救援就被國家殺死的人——再度發生。
鄭性澤跟謝志宏的順利平反不該是政府拿來展現台灣的人權保障有多完善的時候,而是我們能不能從中理解到停止執行死刑的重要性。畢竟除了已經發生的那些救援成功或失敗的例子,別忘了還有等待救援的死刑冤案邱和順和王信福。
從自白文化走向證據調查,邱和順卻被忘在那了
邱和順於1987年被控涉及陸正和柯洪玉蘭命案,然而兩案都查無任何實質證據可以證明邱和順有犯下罪行。在早期,自白定罪是很常見的司法辦案的文化。邱和順案也不例外,本案所有的控訴都來自於兩百多份邱和順在被刑求後所做出前後矛盾的筆錄,甚至連嚴刑逼供的影片都有留存,然而法官卻僅剔除那些有明顯證據受到刑求的自白,其餘的照用。甚至本案刑求邱和順的警員確實被定罪了,邱和順還是等不到重新審判的機會。且有人在命案中身亡,卻找不到屍體,然後邱和順就被判死刑了。
邱和順至今已被關34年,救援大隊和律師團為邱和順提過無數次的再審、非常上訴和釋憲。再審和非常上訴不斷被駁回,釋憲部分則提出了包含洗證據而有違反直接審理原則、偵察中上銬、院檢壟斷鑑定等疑慮,然而通通不被受理,目前僅有法官迴避的釋憲案仍在等待審理。
邱和順的案件發生在剛解嚴的時候,審判文化仍深受早年威權統治的影響。當權者為了要維持統治的正當性,都會以「治亂世用重典」的思維在對待人民,自白文化在早期行之多年,也一點都不意外。然而面對民主和專制的差異,在做出選擇時,我們可以考慮到更多人命的寶貴和價值。34年過去了,台灣從剛解嚴,走向幼幼班的民主階段,到現在慢慢往成熟和穩定的方向走,但邱和順好像就被忘在那了。
王信福不幸福,冤案難救,考驗無罪推定的時候
無獨有偶,王信福也是疑點重重的死刑確定案件。王信福是全台灣年紀最大的死刑犯,他已經年近七十歲,至今仍關押在台南看守所。該案件是於1990年代發生在卡拉OK,有關兩位員警的命案。全案僅憑供述證據就判處王信福死刑,當初指控王信福的同案被告陳榮傑甚至早已被國家執行死刑了,這個無法對質詰問的不利益卻都由王信福承擔。
所謂的「死無對證」並非電影情節,它真實發生在台灣的死刑案件上——就發生在王信福身上。這個案件非常考驗我們對於無罪推定的堅持,救援大隊的律師曾直言本案救援有非常高的難度,因為相較以往的案件有科學證據、有案件資料,這件可謂什麼都沒有,只有同案被告的指控,和被刑求的目擊證人供出的不利證詞。
另一方面,在本次國際公約審查中,政府主動在回應中提出了國家為求審慎執行死刑,最高檢察署於2016年制定《最高檢察署辦理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審查爭議性死刑確定案件是否還有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的可能。然而王信福救援大隊才剛於2021年根據本要點向最高檢提出意見書,同年很快地即被以「歉難辦理」為由駁回。
對照國家洋洋灑灑寫於議題清單回覆中,實為諷刺。王信福救援大隊將王信福的故事和案件審理過程做成模擬法庭、漫畫《信福 不幸福》、電影《審判王信福》,以及最近出版的新書《流氓王信福》,希望可以讓更多人透過不一樣的素材媒介,瞭解王信福案。
正確的道路:廢除死刑或至少先停止死刑執行
無論是兩公約獲得國內法效力後應邁向廢除死刑的遠程目標,或是國際審查專家不斷給出的意見跟指示,都告訴我們廢除死刑、停止死刑執行的當務之急和必要性,並且皆不斷強調切勿再以民意作為藉口。
此外,我們也可以從這些救援上的阻礙和挫折中看出,唯有不再簽署執行令,才有可能真正避免任何一起錯殺。冤案救援很多時候檢視的不全然是證據的完整性,更多的考驗是在於人性,也因此每一件救援常常都會需要耗費十幾二十年的時間。
最後,能不能等到救援的那天,最根本還是在於人命是否有被保住。廢除死刑當然不能用騙的,無論從公約意旨、或從個案救援著手,我們都要把事情說清楚並做出對的事。
註:本文原刊登於2022年3月24日鳴人堂
[3]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審查委員會提出第三次國家報告問題清單之回應,第50頁第二點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