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議與行動
這裡會有廢死聯盟的新聞稿及倡議行動。
淺談待死現象的幾個重要因子
文/王昱翔、江昱萱(廢死聯盟實習生)
圖/陳玟卉(廢死聯盟實習生)
逐漸引起注目的待死現象
待死現象值得我們關注的原因大致有兩個:
1. 政府廢除死刑的政策不明確:
我國在陳水扁總統時期(2002年),法務部就發表了廢除死刑的政策聲明,期許階段式達成全面廢死的理想[1],接著馬英九總統時期(2012年),法務部更成立「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2],但到了現任的蔡英文總統,仍以多數人民不支持為由,表示難以採取行動[3] 。在這二十年左右的時間,政府雖然提出逐步廢死的政策,也有成立相關小組,但是我們仍舊看不到政府明確的廢死期程。而且在2010年重啟死刑執行前,曾經有長達四年多的時間暫停執行死刑,甚至當年再次執行死刑時,兩公約已經內國法化大約一年了,政府卻未依《公政公約》意旨努力朝廢死的方向前進。由於政府對廢死立場踩得不夠堅定,部分死囚在監牢中的時間已長達2、30年,進而使得越來越多死囚在待決期間病逝或自殺。
2. 待決期間的監禁條件惡劣:死囚在待決期間可能面臨單獨監禁、醫療資源有限、舍房整潔與衛生不佳、教化輔導資源不足等問題,例如我國2020年一份監察院調查報告(109司調0007)[4]中即指出監所教化輔導功能、心理健康相關作為有需加強改善之處;再加上他們不知何時將被執行死刑,長時間下對於他們的身心狀態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
死刑執行的遲延是較容易觀察到的表象,而容易被忽略的是,它同時也代表死囚面臨的精神折磨將更加巨大。因此,接下來我們將談談對照到待死現象的兩個重要因子:極長的待決狀態、等待執行的精神折磨。
極長的待決狀態
長期的待決狀態可說是構成待死現象的基礎因子,因此也在國際司法實務上成為主要判斷的依據之一。雖然時間因素不是唯一的判準,不過當一個案件被認定對死刑犯有構成待死現象的疑慮,並與該國憲法或相關國際公約相牴觸時,法院在該案所確立的時程,很可能將立下標竿讓後續案件有所依循[5]。
將待死現象納入人權侵害考量基準的國家,其法院[6]會以司法制度、監禁條件等,決定多長的待決期間是合理的延遲,多長的待決期間則可能構成待死現象而有侵害人權的疑慮,也因為各國狀況有大小不一的差異,對於多長期間構成待死現象在各國之間並沒有一致的標準。在國際上,以經典的 Soering 案為例[7],歐洲人權法院一併考量美國維吉尼亞洲監禁制度的嚴格性、提供給受刑人的服務和管理等,指出該地方的待決期間平均長達6-8年,如果將 Soering 從英國引渡回去,因為他犯的殺人罪在該州有可能被判處死刑,如此將有構成待死現象的疑慮。所以,法院在經過上述種種考量後,判定若將 Soering 引渡回美國,將會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使受非人道的或侮辱的待遇或懲罰。」
雖然各國情形不同,針對待死現象所考量的標準也會隨著時間演進,我們無法直接以上述6-8年為界判斷是否構成待死現象,但仍然可以看到許多國家存在著相似甚至高出許多的待決期間,例如日本的待決期間平均落在7年半[8];美國則遠遠超過這個數字,這些年來(至2017年)已持續攀升到平均約20年[9];我國目前的狀況則介於這兩國之間,約12年[10]。這些數據在在顯示死囚是否因長時間待決而構成待死現象,在當代應受到更多的重視。
等待死刑執行的精神折磨
長期處於監禁條件惡劣的環境是待死現象引起國際注意的重要原因之一。除了在許多國家,死囚所處環境的客觀條件糟糕之外,也包括死囚在長時間的待決期間內,在那惡劣的環境下不斷經歷身心上的痛苦,其中不斷累積的精神折磨、內心煎熬是值得讓人關注的。
學者Johnson為了評估死囚應對死刑執行的努力(指心理層面)與心理狀態如何受到待死現象影響,與美國阿拉巴馬州的死囚進行深度訪談,他指出死囚可能會經歷四種心理狀態:「1、挫敗與無助感;2、脆弱的心理狀態;3、空虛感及削弱對自己和他人的感受力;4、心理(及身體)變得麻木。(引自 Cunningham & Vigen, 2002, p.204)」[11]
台灣目前尚未有針對待死中死囚身心狀況的研究發表,不過如同前面引述死刑冤案平反者的話,台灣幾位死刑冤案個案都顯示出,長期在監所內等待執行,那種不確定何時要面對死亡的煎熬,對他們的精神狀況、心理狀態確實造成很大的壓力。
看完國外的狀況,那台灣呢...?
在看完國際上的幾個例子後,我們或許可以思考,台灣在朝向廢除死刑的進程上,死刑的執行已相較早年「節制」,然而廢死期程不明的狀況下,許多死囚在等待執行的時間也拉得越來越長,那麼他們是否面臨待死現象?又要以什麼標準來判斷呢?
對於目前台灣死囚的狀況還有許多待瞭解的部分,廢死聯盟目前正進行「死刑定讞與無期徒刑收容人訪談計畫」,此計畫召集了多個領域的專業人員,希望透過與這類收容人進行訪談,以瞭解並本土化待死現象的樣貌。並在完成後向政府提出建言,期待以此削弱死刑存在的合理性,帶來改變的契機。
[1] 法務部,2002,中華民國法務部有關廢除死刑之政策,https://www.moj.gov.tw/2204/2205/2323/2353/8712/post。
[3] 陶本和,2020,蔡英文回應「廢除死刑」:大多數人不支持 需人民接受才採取行動,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118/1628646.htm#ixzz7KCHc4vsg。
[4] 此調查報告來自2019年間發生的死刑犯陳昱安自殺事件,詳細請參考監察院網站:https://www.cy.gov.tw/CyBsBoxContent2.aspx?n=718&s=6944。
[5] 例如烏干達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肯認待決期間超過3年者違憲,因此若超出此期間死刑尚未執行,死刑應視為減至終身監禁,詳細請參判決 Attorney General v. Susan Kigula and 417 Others, No. 03 of 2006, Uganda: Supreme Court, 21 January 2009。
[6] 例如烏干達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同意憲法法院(前審)法官所述,死囚所處的的監禁環境是有辱人格的物理環境(demeaning physical conditions),參前註判決;辛巴威最高法院認定待決分別為6年與4年4個月的4位死刑犯,待決期間過長而違憲,且因此撤銷他們的死刑並改判終身監禁,法院在判決中比較當事人和整體死刑犯的平均待決時間,表示當事人已經超出平均數十個月屬過度延遲,詳參判決 Catholic Commissionr for Justice and Peace in Zimbabwe v. Attorney General of Zimbabwe and Others, Zimbabwe: Supreme Court, 24 June 1993;又如印度最高法院認定待決超過2年應被考量是違憲的,並應將刑度減為終身監禁,一位已被關押10年—其中有8年是遭判死刑確定後在單獨監禁中度過—的死囚因此被撤銷死刑改判終身監禁,詳參判決 T.V. Vatheeswaran vs State Of Tamil Nadu, India: Supreme Court, 16 February 1983。
[8] 參歐敬洛,「非常殘暴」的日本死刑 判罪後永不知何時突然要死,香港01,2018年7月6日,https://www.hk01.com/即時國際/8666/非常殘暴-的日本死刑-判罪後永不知何時突然要死?utm_source=01webshare&utm_medium=referral。
[9] 參 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Time on Death Row,https://deathpenaltyinfo.org/death-row/death-row-time-on-death-row。
[10] 以目前仍遭關押尚未執行的死刑犯,從其判決確定時點起算至2021年底之平均。
[11] Cunningham, M. D., & Vigen, M. P. (2002). Death row inmate characteristics, adjustment, and confinement: a critical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Behavioral sciences & the law, 20(1-2), 19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