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盜罪唯一死刑,廢了

2005-05-20 中國時報

劉鳳琴/台北報導

法務部的廢除死刑政策,再向前邁進,刑法中僅餘的唯一死刑之罪-海盜罪,昨天被法務部終結,修正後改為相對死刑之罪,至此刑法中已經沒有唯一死刑之罪。

刑法僅餘的唯一死刑之罪,原規定在刑法第三三三條第三項前段之海盜致人於死罪,及三三四條的海盜結合罪。

兩罪的行為態樣輕重不同,但法定刑卻均為唯一死刑,似有刑罰不均之嫌,因此法務部趁通盤檢討海盜罪刑度時,配合兼顧人權及廢除死刑之政策,將之都修正為相對死刑。

修正後的三三三條第三項海盜致人於死罪可判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三四條第一項海盜罪而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第二項海盜結合犯包括放火、強制性交、擄人勒贖、使人受重傷者,依行為態樣則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