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判死刑,美國裁定違憲

2005-03-03 聯合報

判決年齡下限提高為18歲 72名重刑犯逃過一死 為廢除死刑開大門

編譯陳世欽/美聯社華盛頓二日電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二日裁定,將未成年重刑犯判處死刑違憲,除將死刑判決年齡下限從十五歲提高到十八歲,更長遠的影響是為廢除死刑開了大門。

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五票對四票的表決結果達成這項裁決,推翻了高等法院一九八九年的一項裁決,取消七十二名重刑犯未成年期間犯案的死刑判決,並使各州無法處決類似的死刑犯。全美有十九州允許將未滿十八歲的重刑犯判處死刑。

美國允許將未成年重刑犯判處死刑的政策引起國際社會強烈批評。最高法院此一裁定獲得海內外反死刑團體一致喝采。但犯罪受害者支持團體則譴責此一裁決,認為將有更多人受到十六、十七歲罪犯的傷害。

代表多數大法官發言的甘迺迪大法官指出,許多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無法充分理解個人行為可能衍生的後果。他在書面聲明中指出:「十八歲是社會區隔成年與未成年的界線。我們認為,這應該是判處死刑的法定最低年齡。」

甘迺迪說,美國幾乎是舉世唯一允許將未成年犯人判處死刑的國家,當局必須正視此一「冷酷的事實」。他表示:「我們必須正視國際社會反對將未成年重刑犯判處死刑的趨勢,並體認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的事實。」

反對的史卡利亞大法官說,是否將未成年重刑犯判處死刑宜交各州決定。

部分法學專家指出,最高法院這項裁定影響深遠,因為各級法院可能根據不斷演變的社會觀念逐步廢除死刑。德州大學法學院的死刑專家史戴克表示:「這項裁定將奠定有朝一日正式廢除死刑的基礎。」

一九八八年,最高法院裁定將十五歲以下重刑犯判處死刑違憲。三年前,最高法院再以「全國共識」為由,裁定不得處決心智障礙者。

未滿18歲處死刑,美判違憲

自由時報

編譯魏國金╱綜合華盛頓一日外電報導

美國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一日以五比四的接近票數,通過廢除對犯罪時未滿十八歲的青少年罪犯執行死刑。這項判決使美國得以從飽受國際抨擊的允許青少年死刑國家名單中除名。

美國最高法院維持之前密蘇里州最高法院就「希蒙斯謀殺案」所做出的禁止執行十八歲以下罪犯死刑的判決,該判決認為,青少年死刑與反對「殘酷且異常懲罰」的憲法精神相牴觸。美國國內外人權組織與廢除死刑倡議人士對一日的判決表示歡迎;此外,目前遭判處死刑的七十二名十八歲以下犯案行為人及其家屬也可能為此鬆口氣。國際特赦組織聲明指出:「現在美國能驕傲地從令人尷尬的違反人權的國家名單中除名,包括中國、伊朗與巴基斯坦等國仍然處決青少年罪犯。」

雖然最高法院一九八八年判決處決犯案時未滿十六歲的罪犯為違憲,但包括阿拉巴馬、德克薩斯與維吉尼亞等十九州仍允許對十八歲以下青少年執行死刑。

贊成廢除青少年死刑的大法官甘迺迪在判決書中寫道:「排山倒海反對青少年死刑的國際論點固然不是主控本法院的力量,但對最高法院做出死刑對十八歲以下罪犯是不符合比例的懲罰的決定,提供了受尊敬且重要的確定。」

大法官史卡利亞質疑有所謂十八歲界線的「全國共識」,並說,多數大法官的意見皆建基於「薄弱的基礎」。他指出,死刑的妥當性應由各州自行定奪,而非由「該法院五名成員與相同想法的外國人之主觀觀點」來決定。